一天下午,在法院办完事出来,看到一位妇女坐在一辆破旧的三轮车上哭泣,手上拿着几份材料。我就走上前去问她发生了什么事?在跟她交谈中了解到:她姓张,身体残疾,没有工作,家里有个10岁的女儿,她的丈夫一年前去世了,她和女儿相依为命,过着艰难的生活。
今天上午接到法院电话,让她过来拿材料。下午来法院拿了法院给的材料才知道有人起诉她,起诉的理由是:她丈夫生前跟原告借了八万元钱没有还, 她丈夫生前也没有跟她说过,她也不知道这个事情。今天到法院拿了传票才知道被起诉了,要让她还款,她不知道该怎么办。
跟她交谈安慰了她后,帮她找了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的电话和地址,建议她去法律援助中心去申请法律援助,会给予法律帮助的,指定律师代理她应诉。
案例中的张某是否要为她丈夫生前所借的款项承担还款的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张某是否该偿还这笔借款,应视该债务的性质而定:
(1)该债务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若另一方能够证明与债权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该债务为个人的债务,应用个人财产偿还。否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应对该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该债务为借款一方婚前的个人债务。除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外,另一方不需承担该债务,应用借款人个人财产偿还。
(3)若另一方继承了死者即借款人的遗产,应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死者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向他人借款用于个人消费或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由借款人个人财产偿还。
案例中的张某,如果能够证明其丈夫生前所借款项是他个人消费未用于家庭生活,张某也不知情,张某没有继承其丈夫的遗产,张某除了自愿代其丈夫偿还外,张某没有代其丈夫还款的义务。除此之外,张某对其丈夫欠下的借款要承担还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