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某(夫)和李某(妻)系夫妻,共同经营苹果生意,现李某辩称一笔借款没有签字,因此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遂成诉
法院审理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所诉的借款是否为申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上述债务均发生婚姻存续期间,在李某未举证当时家庭有其他经济来源情况下,经营苹果生意应为当时家庭主要的经营活动及生活来源,故涉案债务应系为家庭的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说明李某对于张某与申某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是明知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