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啊,再去偷东西!”男子提议再次盗窃时,遭到另一男子拒绝,二人发生争吵后,另一男子报警。近日,发生了这样一件稀奇的案件。
吴某和邹某,二人整天无所事事,这天二人又因没钱凑在一起,商议去偷点东西,二人走到一小区某广告图文快印店门口时,见店门未锁,于是吴某在门口望风,邹某进入店内翻找财物,从店内收银台盗得现金135元及一把电动车钥匙,随后二人将停放在店门口的一辆电动车启动骑至邹某的家中,予以窝藏。吴某将该电动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晏某。
几天后,吴某再次提议去盗窃,邹某当场拒绝,二人由此发生争吵,邹某一怒之下,选择了报警。民警出警现场,二人主动向民警交代了盗窃事实。(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本案的法律问题,邹某和吴某的行为算是投案自首吗?
释案说法,邹某和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吴某和邹某因没有钱,二人深夜进入未上锁的门市内,偷走现金135元及电动车一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吴某和邹某共同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均起到主要作用,系共同犯罪,并不区分主从犯。
邹某和吴某因再次实施盗窃发生争吵后,邹某主动报警,且在民警到达现场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邹某的行为是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
吴某在被抓获时,并不知道邹某选择了报警,没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因不属自动投案的情形,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但可认定为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吴某和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和拘役五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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