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笔记——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基础概念

1. 定义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第19条)。

核心特征

委托付款(非出票人直接付款);

期限固定(分为“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2. 分类(常考点)

二、商业汇票的票据行为(核心考点)

商业汇票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其中出票是基础,背书、承兑、保证是附属行为。

1. 出票(常考点)

定义:出票人签发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行为(《票据法》第20条)。

法定记载事项(必须记载,否则无效)

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如“本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必须无条件付款”);

确定的金额(大小写一致,否则无效);

付款人名称(银行承兑汇票为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为付款企业);

收款人名称(可背书转让时需记载);

出票日期(决定票据权利时效);

出票人签章(企业需加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易错点

未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票据无效;

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票据无效(以大写为准);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若写企业则无效)。

2. 背书(高频考点)

定义:持票人将商业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委托他人收款的行为(《票据法》第27条)。

核心规则

背书连续:背书需依次转让,前手与后手的签章需一致(否则持票人无法主张权利);

附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条件(条件无效,但背书有效);

限制背书: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 后手再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担责;

委托收款背书:背书人记载“委托收款”→ 被背书人仅能代收票款,不得转让;

质押背书:背书人记载“质押”→ 被背书人取得质权(债务到期未履行时,可行使票据权利)。

常考点

“不得转让”背书的效力:仅限制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担责,不影响后手对直接前手的权利;

委托收款背书与质押背书的区别:前者仅代收,后者可优先受偿。

3. 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核心行为)

定义: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仅银行承兑汇票需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由付款人自行承兑)(《票据法》第38条)。

程序

付款人收到汇票→ 3日内决定是否承兑(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收到汇票之日起第3日为承兑日期);

承兑后→ 付款人成为“承兑人”,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绝对责任)。

常考点

承兑附条件→ 视为拒绝承兑(条件无效);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银行(银行需审查出票人资信,收取手续费);

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付款企业(企业需有足够资金支付)。

4. 保证(辅助行为)

定义: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而进行的票据行为(《票据法》第45条)。

法定记载事项

表明“保证”的字样;

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被保证人的名称(未记载的,已承兑的汇票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日期(未记载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人签章。

效力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除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外);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付款);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代位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前手的追索权。

易错点

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 以承兑人(已承兑)或出票人(未承兑)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未签章→ 保证行为无效。

三、提示付款期限与票据权利时效(高频考点+易错点)

1. 提示付款期限(必须记住!)

易错点

见票即付汇票的提示付款期是“出票日起1个月”,而非“到期日起”;

超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仍可向承兑人/出票人追索(仅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2. 票据权利时效(常考点)

易错点

对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时效最长(2年),对前手(背书人/保证人)的时效较短(6个月);

超期后,持票人仍可要求承兑人/出票人付款(因二者责任是绝对的),但无法要求前手清偿。

四、票据抗辩(常考点)

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分为对物抗辩(因票据本身问题)和对人抗辩(因持票人问题)。

五、商业汇票的贴现与转贴现(实务考点)

1. 贴现

定义: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银行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行为(《票据法》第35条)。

条件

持票人需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有真实交易关系(需提供合同、发票等证明);

汇票需记载“不得转让”以外的字样(若记载“不得转让”,不得贴现)。

法律后果

贴现后,持票人(原收款人)丧失票据权利(银行成为新的持票人);

若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银行可向贴现申请人(原持票人)或其他前手追索。

2. 转贴现

定义:商业银行将已贴现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其他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以获得资金的行为(同业融资工具)。

六、易错点总结

混淆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只能是银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企业。

背书附条件的效力:背书附条件→ 条件无效,但背书有效(持票人仍可主张权利)。

提示付款期限与票据权利时效的区分:提示付款期是“必须提示的时间”,超期可能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票据权利时效是“主张权利的最终期限”,超期可能丧失全部权利(对前手)。

“不得转让”背书的效力:仅限制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担责,不影响后手对直接前手的权利。

票据保证的责任: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付款)。

七、常考题型示例

例题1(背书效力):

甲公司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并记载“不得转让”。乙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公司对丙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B. 乙公司对丙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C. 丙公司无法取得票据权利

D. 甲公司对乙公司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AD(甲公司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丙公司不担责,但对直接后手乙公司仍担责)。

例题2(提示付款期限):

一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出票日为2023年1月1日,承兑日为2023年3月1日。持票人应在何时提示付款?

A. 2023年3月1日起10日内

B. 2023年4月1日起10日内

C. 2023年1月1日起1个月内

D. 2023年3月1日起1个月内

答案:A(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付款期为自承兑日起10日内)。

总结:商业汇票的核心是“票据行为”和“时效规则”,需重点掌握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的法定记载事项及效力,以及提示付款期限与票据权利时效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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