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收养」孤儿 16 年未登记,男孩被判无权继承百万遗产,男孩争取继承权合理吗?收养关系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父母双亡后,10岁男孩成为孤儿,后来被一对七旬夫妇“收养”,改名郭甲。夫妇俩还有一个女儿郭乙,比他大29岁。
16年后,夫妇俩相继去世,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共54万余元,并留下一套房屋、存款82万元,但未留下任何遗嘱。
围绕老两口留下的“百万遗产”,郭甲和郭乙对簿公堂。现年30岁的郭甲称,郭某夫妇去世后,郭乙将老人名下财产转移至自己名下,还提出让他搬离老两口留下的房屋。为此,自认为是夫妇养子的他提起诉讼,请求分割遗产。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从郭甲及其代理律师处获悉,在贵阳南明区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后,今年6月,贵阳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法院认为,郭某夫妇收养郭甲时未向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郭甲对郭某夫妇遗产不享有合法继承权。
郭甲及其代理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他们将据此另案起诉。
【相关事实】
郭甲当年仅10岁,父母双亡,他在网上乞求好人家收养,说的是:“帮我找个愿意收养我的家吧,我一定乖乖地听话,我会做饭,洗衣服……”
郭某夫妇领走郭某时,《领养申请书》上写明由郭某夫妇的女儿、女婿担任监护人;日常生活中以爷孙称呼。
新闻来源:https://www.nbdnews.cn/19/14/57/30563.html
发生于2024年7月
【我的看法】
法院一审判决没什么不合理的。这个男孩和郭某夫妇根本不是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不是老俩口的法定继承人。
首先,没有办理收养登记。
其次,从相关证据看,也没有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老夫妇把他领回家中抚养,是可怜他这个孤儿,也是排解老来寂寞,并不是要把他当儿子养。监护人是老夫妇的女儿女婿,平时的称呼也是爷孙。
那么,律师上诉的理由能否成立呢。那就要看郭甲能不能证明他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呢?
根据继承编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郭老夫妇生前有退休金、有房产存款,郭甲才是刚工作的年轻人,不太可能由郭甲向老夫妇提供主要经济来源。郭老夫妇也没有什么劳务(比如种地)需要郭甲扶助,所以郭甲也是很难被法院认定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退一步说,即使被法院认可了,也不一定能判给他多少。
继承编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郭某夫妇对郭甲只有恩情,按这个具体情况,我要是法官,只会分给他少于继承人郭乙的遗产。
另一个问题,老夫妇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从性质上说,并不是遗产。
死亡抚恤金是对死者亲属发放的具有精神抚慰性质的生活补偿;丧葬费是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经济补助。一般是在死者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和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分配。
郭甲没有办理收养登记,事实上和夫妇也不是以建立父母子女关系为目的的收养关系,因此也没有资格参与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的分配。
但如果郭老夫妇的后事由其出钱办理,可以主张郭乙将相关费用补偿给他。但鉴于老夫妇将其抚养成人,再去要这个钱就很没良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