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妄议 十一章

【原文】

三十辐共一毂,当其无,有车之用。埏埴以为器,当其无,有器之用。凿户牖以为室,当其无,有室之用。故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

【我解】

此章是《道德经》中论及“有无”的专章,而“有无”则是道家思想体系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在第一章中,我们曾讨论过“有无”,尤其是“无中生有”的玄妙,但没有对“有无”本身做更深层次的探讨,这一章是从“利”与“用”的角度来解析老子所理解的“有”与“无”。

老子应该是将“有无”抽象化为哲学概念的第一人,并试图通过对“有无”的探讨去解密那玄之又玄的“众妙之门”。从这一章来看,老子似乎更着重于“无”之用,然而贵无还是崇有?这种争论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曾成为玄学清谈的重要主题。也许是因为道本身虚无缥缈的特性,贵无论在整个过程中始终占有了很大的优势,但“有无”在老子那里并没有魏晋玄学有无之辩的本体论意味,在老子看来,塞翁失马,焉知非福,有无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是道自身的表现,而有无本身也只是描述道存在形式的“名”而已。

如《道德经》第一章中所言,“有无”同出而异名,虽互为向背,但不相互否定,就象东与西、南与北那样相反相成,相互对照。有与无是事物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任何事物的变化过程都是从无到有,再从有到无,有与无相继替代与变动,从而实现了事物的层次跃迁。老子尝试从无概念、无称谓、无特征、不可辨的、无目的、无局限的宏观角度,来观察世界和万物的奥妙,此妙也即万物功用之妙;又从有概念、有称谓、有特征、可区分、有目的、受局限的微观角度,来观察某一特定事物与其他事物的边际,此徼也即万物实利之徼。

“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人们用尽智力和物力来制成器物,而器物发挥作用常常靠它空洞不实的部分,没有实际存在的物质部分就无法使用,没有空洞不实的部分就没法施展器物的功能。因此利是用的手段,用是利的目的,利用相成,互为依托。便利之用与妙用之利,利用其实已经融合了有无,只是我们不自知罢了。为此,老子选了三个例子,选的是每个人都离不开的”吃、住、行“,所以是三个非常妙的例子。想想几千年前的古人就要有吃有喝,有车有房了,与我们今天的需求似乎并无太大的差别,我们相比古人其实并没有进化多少。

“三十辐共一毂,当其无,有车之用”。辐,车轮中凑集于中心毂的直木;毂,车轮中心的圆木,周围与车辐的一端相接,中有圆孔,用以插轴。古代的木车上,一个车毂要装三十根辐条,支撑出其间的中空,从而形成一个车轮,才能使车子远行千里,担当重物,运转不休。这种车轮的形象极具启发力,中间空无的原点,向四方延伸,等距离地联结着真正接触土地的轮圈,似乎代表着一种道:中心无物,通过自然的法则操纵万物,虚实结合,不偏不倚,没有倾向,合和众力,运转不休,永无止境。

“埏埴以为器,当其无,有器之用”。抟弄陶土,圈围出其间的中空,从而形成容器,才有了盛放东西的用途。吃饭喝水用的杯碗器皿,其间空空如也,而人们利用的也正是这种“无”。只有心中放空,才能装载万物,我们常常用倒掉杯中水,来说明这一道理。清除心中杂念,才能专注于正事;消除心中偏见,才能容得别人;忘记过去的不快记忆,才能迎接新的生活。空,是一种难得的智慧。

“凿户牖以为室,当其无,有室之用”。在墙壁上凿出门窗,开辟出其间的中空,从而建造出房屋,才能更好地满足作为居室的要求。门用于人员、物品的进出,窗用于采光和空气的流通,因此,“有”意味着一个封闭的系统,于个人就是一个闭关修炼的过程,可以独立的思考,倾向于从自己内心寻求力量,虽缺少了变化但完善且稳定;“无”意味着开放,可以实现流通和交流,富于变化也就有了提升和进步,使我们的视野得以拓展,得以获取新的知识和技能,得以获得支持、鼓励和帮助,也使我们得以走得更远。

老子通过车子、陶器、房子这三个例子来说明问题,指出这几样事物都是有形的,也就是“有”,而体现它们自身价值的却是无形的空间,也就是“无”。有和无的关系,就是“利”和“用”的关系。利是使用价值的前提条件,用是使用价值的决定性因素。所谓“有无相生”,是就利和用关系而言,利和用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有就有无,有“实”就有“虚”,在时间上没有先后,在主次上也没有本末。

在美术上有一种美学叫“留白”,正是因为流出来的那片空白,才有了整幅画的完美无瑕。江流天地外,山色有无中。在生活中,我们也要有“留白”,给自己的朋友和生活留下一丝丝的空间。所谓留下一丝丝的“空间”,就是不该问的不要问,不该知道的不要知道,情侣之间需要空间,同样朋友和家人也需要空间。所谓:“察见渊鱼者不详”,就是这个道理。

对个人,有为个人修养所得,学识等,因此而得利,为无转化为有之利;无,为用而留出的留白,无生妙用,也是创造色彩缤纷的人生的源泉。什么叫”有用“?什么叫”无用“?不妄自菲薄,不狂妄自大;每个物质体存在即意义,无论有用或无用;多少是多?多少是少?时常反省的是不断膨胀的欲望,不为物役,至少可以让灵魂自由。

大到国家也一样,以律法为例,制定出的条文是可以看到的,是“有”,但法律背后的道德底线是不可见的,是“无”,法律条文是进行社会治理的利器,它明确了人们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使夫知不敢,弗为而已,则无不治矣。”但我们更应该牢记的是,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社会的德化教育才是施行法治的功用所在,一部恶法会拉低社会的道德底线,其作恶之甚甚于单一的恶人恶事。而社会道德标准的提高将会使法律的制定更为严苛,原因在于绝大多数人都能自觉地遵守从而使严刑酷法成为理所当然。谈到法制建设,我们的重心总是关注于法律条款的制定和推行,教条主义、条条框框、痕迹主义。现实中,我们总是关注于法律条款的制定和推行,而法律条文的机械解读也在不断突破道德底线,最为可怕的是,每一次道德底线的失守都可能被我们认为是桎梏的突破和社会的进步。如果以社会的道德标准作为判断文明程度高低的标志,则严苛的法律更多时候代表着文明的进步,宽松的法律则代表了文明的失落。想想古今中外,我们似乎一直执着于“文”的获取,早已忘记了“明”的目标。

利,带给人们便利的资本;用,满足人们需求的功用。人性的弱点就是“有”,而“无”在这里确实大智慧。人性常有的贪婪和过剩的欲望,让“无”的智慧变得极为难得;世人只见眼前的“有”,不见“无”的妙用。 正如老子在本章中隐约指出的,一般人只注意实有的东西及其作用,而忽略了虚无的东西及其作用,真正的智者并非只注重所谓的“实在的”东西,他们知道在那些实在的东西背后有很多真正重要却未能显示出来的事物。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联系作者
【社区内容提示】社区部分内容疑似由AI辅助生成,浏览时请结合常识与多方信息审慎甄别。
平台声明:文章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简书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相关阅读更多精彩内容

友情链接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