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简介
周某于2003年9月1日开始到某某印染有限公司上班,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某某印染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某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某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但尚未宣告破产。
2015年2月27日,某某印染公司以其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为由,向周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周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某印染公司支付欠付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2、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因申请破产清算程序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是否属非法解除?
3、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
在本案中,某某印染公司虽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破产清算申请,且破产清算申请亦被人民法院所受理,但在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某某印染公司破产期间,某某印染公司不能单方以其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为由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因此,某某印染公司向周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拟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
某某印染公司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向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4、律师提示函
在此提醒劳动者,当自己所在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劳动者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公司拖欠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由破产管理人主动调查后将职工债权进行登记并列出清单予以公示。员工对清单中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破产管理人提出异议;破产管理人不予认可异议的,员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