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女起诉乙男离婚之后,乙男又起诉甲女共同偿还银行贷款,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对于银行贷款,甲女承认与乙男共同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但因甲女文化水平较低,加上被乙男长期家庭暴力,稀里糊涂的与乙男以夫妻名义到银行办理贷款。而且贷款是直接打到乙男账户,主要由乙男支配,乙男将全部贷款借给其叔叔丙,现乙男又起诉甲女共同偿还银行贷款。
那么问题来了,该笔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甲女是否应与乙男共同偿还?
首先,对于银行而言,双方共同到银行办理贷款,签字按手印,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共同债务人。如果甲女主张被胁迫去贷款,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对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如果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推定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甲女主张该贷款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经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不被支持的,贷款用途并不影响双方共同债务,对抗不了银行债权。
其次,乙男未经甲女同意,擅自将银行贷款借给案外人丙,系过错方,案外人丙是债务人,甲女在偿还银行贷款之后,有权向乙男和案外人丙进行追偿。
最后,有句话常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对外借款,一定要谨慎,不可轻易签字或按手印认可,一旦还不上,会面临被起诉还款,生活陷入无底洞。
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