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说服力的“赏罚论”
材料围绕如何治理臣民展开论述,但论证过程存在诸多缺陷导致论证无效。以下将分条指出。
首先,“本性的理论”不等于“行为的实际”,绝对地认为所有人都会追求奖赏、逃避刑罚是有失偏颇的。本性虽然与生俱来,但是并不一定会伴随终身。荀子、商鞅和韩非等历史人物受其时代的局限性,其理论是否适用于今天值得商榷。
其次,“人本性好恶”不等于“没有必要去寻找廉洁之士”,“没有必要去寻找”无法证明“这类人”是否存在。廉政建设的关键不仅如材料所言,风清气正的办事风气和有效的监督考核机制也很重要。另外,在任用官员之前做好相应的考察和审核同样有助于辨别廉洁之士。
再者,好利恶害不等于以权谋私。材料绝对地认为所有的监察官都会同流合污没有事实依据。现实中以权谋私和同恶相济为各国法律所严惩,而“监察官”作为监察体系运行的重要保证,其违法的代价较普通官员更高,并不必然会同官吏共谋私利。
最后,材料过于夸大了检举揭发这一方式的效用。第一,揭发者不一定严正公允,可能颠倒黑白;第二,揭发者不一定了解事实真相,可能扑风捉影;第三,检举揭发的验证过程同样存在作者所认为的不安定因素。按照作者的逻辑,在检举揭发的核查、审理、判决和执行,同样会存在官员以权谋私、多方谋利的可能性。检举揭发并非十全十美。
综上所述,该论证不具备有效性。治理国家是一个很宏大的课题,仅利用赏罚是无法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