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对于别人最负面的评价应该是恶贯满盈、罪大恶极、作恶多端、臭名昭著、遗臭万年等,这些评价不外乎是人对作恶者恶的程度、恶的范围、恶的影响等方面的感受,其核心是“恶”,之所以有这样的感受,自然不是主观臆想,一定是内在的心理感受,也就是确确实实心理有了极其负面的感觉。
所以,所谓“恶”即是指个人对他人行为结果的内在心理形成的负面感受,这种感受有两种,一种是由于自身利益直接受损形成的感受,另一种是自身利益间接受损形成的感受。无论是直接利益受损还是间接利益受损都是一种个人对他人行为结果的价值判断。
直接利益受损产生的负面感受与评价体现了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律就是利己是一切行为的出发点,间接利益受损产生的负面感受与评价则体现了人性与的同理心与同情心,也就是作为旁观者,虽然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之间行为关系没有对自己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但是,基于人性仍然感同身受。
就个人行为起点、过程与结果来看,正常人的行为都是基于利己的起点以利他的方式的持续行为过程,由于过程影响因素复杂、过程周期较长,因此行为结果未必与预期一致,尤其是基于行为主体内在主客观因素制约,有可能产生对行为有关客体不利的影响,但是,这种不利影响行为主体会尽可能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否则就会最终形成对行为人负面的评价,也就是他人认为行为人在作恶,无论在后续行为过程中作何努力都不会有利于行为人积极目标达成,也就是常言所言“害人终害己”的结果。
所以,正常人在自身行为过程中自然存在自我纠错机制,这种自我纠错机制建立在内外在两种社会因素相互影响基础上。
内外在因素相互作用的机理在于行为人基于利己的目的会自觉运用自身及社会环境因素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如果外部环境对行为人有一定约束,行为人自然就会遵从外部环境制约,作出有利于自身同时也有利于他人与社会的行为选择,否则,行为人就会无视外部环境因素影响,把自己利益最大化,结果就是损害他人及社会环境利益,把利己的目的与损人利己的行为毫无顾忌地表现出来。
这种损人利己的作恶产生的影响是有限的,因为,直接的损人利己的结果必然会对他人产生直接影响负面影响,因而也会遭到他人直接的反感与抵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损人利己的作恶影响,而且,就作恶一方本身而言,遇到这样的社会反应也会在其内心有一定的触动,也就是或许内在心理会有作恶的心理压力,以至于作恶的负面影响受限。
但是,社会发展历史中总有突破人们想象力的人祸出现,那些不断重复的人祸主体如果有一点罪恶感就不会肆无忌惮,就会对自己行为恶果反思并予以收敛,遗憾的是历史并非如此。也就是说,作恶者毫无罪恶感才会在其行为中毫无顾忌没有底线,如果把作恶变成为一种宏大宏伟的事业,那就更加对作恶无感,反倒是觉得自己变得伟岸,故而能够在其不断累积的罪恶中发掘出伟光正的亮点,于是乎,作恶者不知收敛,受害者只有无奈。
可悲的是作恶者与受害者的关系并非仅仅如此,更悲哀的是受害者对作恶者的赞美无限,也就是在作恶者的宏大叙事中受害者并不觉得受害,反倒是觉得自己利益受损不过是远大目标宏伟理想的必要组成而变得心甘情愿,也就是作恶者与受害者融为一体,社会没有是非,个人都无罪恶感。
但是,社会发展毕竟是连续的过程,尽管在特定时期会有上述社会发展特殊阶段,但回归于常态,那种社会的畸形发展,最终会令人反思,也就是作恶终归是作恶,必定会正本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