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考古发现的《秦简》,在某种程度上,为秦始皇正名。
秦简主要在以下两个地方发现:
湖北云梦睡虎地: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代古墓出土了1155枚竹简及80片残片,被称为睡虎地秦简。墓主人是一位叫喜的中年男子,曾在秦始皇时期担任司法官员,墓中竹简是他生前使用的书籍。
湖南龙山里耶:2002年,在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里耶镇里耶古城遗址1号井出土了第一批里耶秦简,简牍总量达3.8万多枚;2005年,又在北护城壕11号坑出土了第二批里耶秦简,数量为51枚。
秦简发现的意义如下:
历史研究方面:为研究秦帝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发展历史提供了详实资料,让我们对秦王朝的政治制度、思想文化、社会演进等历史有了宏观、系统和细节化的了解与认识。
法制研究方面:是首次系统发现的秦律,其中所载秦律反映了当时世界东方堪称最先进的法制文明,弥补了传世文献中较为系统的秦律空白。
文化传承方面:简文中的许多法治思想理念,如商品须明码标价、审讯时不能严刑拷打等,至今仍有借鉴意义;其文字为墨书秦隶,反映了篆书向隶书转变阶段的情况。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秦简》的出土确实为秦始皇起到了一定的正名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法律并非苛酷无情:秦简中的法律条文显示,秦律并非一味地严酷,而是有其合理性和人性化的一面。如规定因饥饿偷窃不超过一斗米、因急需偷窃不超过五十钱不算犯法,给予救济或赦免;军队行军若因下大雨耽误军期可免除处罚;服徭役迟到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处置,因下雨等天灾耽误行程可免除军法处置。
体现对百姓的关怀:秦简中提到秦朝征兵时每个家庭需留一男丁赡养老人;每年二月禁止上山砍树和捕猎幼鸟,体现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
根据《秦律·司空》记载,在秦朝,有罪以赀赎及有债于公的犯人,通过服徭役来抵债,工作一天抵8钱,如果需要朝廷提供吃住,则一天抵6钱。
从当时的物价水平来看,按照官方粮票计算,一两钱可以买到4斤粟米,那么犯人一天8钱的报酬,可以买到32斤粟米,在当时基本能够满足一家人的生活需求。
重视社会治理与秩序:秦简反映出秦朝对社会各方面管理细致规范,通过完善制度来维持社会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如《田律》规定了农业生产相关要求,《金布律》涉及市场贸易管理;还规定士兵不许冒领军粮,违者戍边两年,私自买卖军粮要受惩罚。
文化管控并非毁灭文化:秦简让人们对“焚书坑儒”有了新的理解,秦朝对文化思想的管控是为了加强统治和统一思想,但并非无差别地毁灭文化,像医书、农书等实用性书籍并未被焚烧,秦始皇坑杀的主要是坑蒙拐骗的术士。
秦始皇“焚书坑儒”的记载来自《史记》。《史记·秦始皇本纪》和《史记·儒林列传》中都有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史记·秦始皇本纪》:在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博士齐人淳于越反对当时实行的“郡县制”,要求根据古制,分封子弟。丞相李斯加以驳斥,并主张禁止百姓以古非今,以私学诽谤朝政。秦始皇采纳李斯的建议,下令焚烧《秦记》以外的列国史记,对不属于博士馆的私藏《诗》《书》等也限期交出烧毁;有敢谈论《诗》《书》的处死,以古非今的灭族;禁止私学,想学法令的人要以官吏为师。此即为“焚书”。在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方士卢生、侯生等替秦始皇求仙失败后,私下谈论秦始皇的为人、执政以及求仙等各个方面,之后携带求仙用的巨资出逃。秦始皇知道后大怒,故而迁怒于方士,下令在京城搜查审讯,抓获460人并全部活埋。
《史记·儒林列传》:“及至秦之季世,焚诗书,坑术士,六艺从此缺焉。”
由此可见,《秦简》的发现,对司马迁《史记》中对秦始皇的记载有着不同的说法,这也是正常的,因为毕竟秦始皇与司马迁的时代有差别,秦始皇嬴政(公元前259年 - 公元前210年),司马迁(约公元前145年 - 约公元前90年),从秦始皇去世到司马迁出生相差约75年。
历史的真实面貌,需要从多角度去引证。历史古迹、遗存、遗物是最好的见证,文字记载也是最有力的证据之一,但这个文字应当以那个时代人撰写的为主,后人记载的,要进行多方位的考证,特别是孤本时,更需要寻找新的证据,只有多角度、全方位考证,历史才会完整。
还原历史的真相,这是后人的重大责任。只有还原了历史真相,才能将历史真相告知天下,才能从真实的历史中得出正确的结论。考古发现的意义,不但在于历史文物本身的价值,更重要的是这些文物对于厘清历史线索、还原历史真相、纠正记载偏差等提供了最有力的证据,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02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