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项A正确。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人的经常居所地是其主营业地。如果存在多个主营业地,则以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主营业地作为具体案件中法人的经常居所地。根据题干的表述,显然甲公司的主营业地就在波兰华沙,应当被认定为其经常居所地。
选项B错误。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法人的国籍是其登记注册地,也就是成立登记地。题干中甲公司在德国登记注册,显然是德国籍公司。
选项C错误。本选项考查的是合同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特征性履行方)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里的特征性履行方指非金钱义务方,也就是不需要给钱的那一方。在买卖合同中就应当是合同的卖方。
题干中,新加坡分公司与我国乙公司签订在中国独家经销的合同,在二者之间,显然新加坡分公司为卖方(新加坡分公司将货物出售给中国公司,中国公司再进行售卖)即特征性履行方,其经常居所地在新加坡。那么如果双方未选择法律,该合同应当适用新加坡法或者其他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这个规定中,千万不要忘记“或者”。至于其他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哪个呢,在司法实践中由法官自由裁量。题目中则必须出现“最密切联系的”,你无权裁量。C项错在少了“或最密切联系”。
选项D错误。参见C项解析。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