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事实:
患者杨XX1964年11月20日出生, 于2020年5月24日至被告SZ医院皮肤科住院治疗。
患者于6月5日晨起以后08:35在楼道突发头晕、口角流涎,脑病科医师会诊:原因待查。后患者逐渐出现视物模糊,乏力,右侧肢体活动不利。14:42查头颅MRI:考虑急性脑梗塞。
当日15:15患者乘120至某医科大学总医院急诊治疗,后因无床位当晚11时许离开至市第四中心医院急诊,并于6月6日办理住院。经治疗病情平稳后,于2020年6月16日出院。同日,患者又前往被告处住院治疗,8月8日出院。
2021年5月7日,患者因病情加重、意识模糊入住DL医院。入院后下病危,经抢救无效于2021年5月12日00:15死亡。
二、医疗过错分析:
1、综合评估存在不全 医方在患者入院以后没有给予充分的综合评估。
2、观察诊治存在不足.诊治脑梗存在延误。6月5日 14:42核磁确诊患者为脑梗,已经超过六小时最佳溶栓时机。而医方15:10建议患者出院至他院治疗。患者15:15乘120急救车至总医院。22:30后家属被告知无床位,11时许患者转至市第四中心医院急诊,次日10:26办理住院,11:07予对症治疗。
鉴定结论为:医方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轻微因素,建议医方承担10%的责任比例。
三、法院判决:
本院确认被告对患者杨XX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判决如下:被告SZ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及鉴定人出庭费等共计139686.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