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随着汕尾外卖小哥罢工的新闻上了热榜,新就业形态群体的维权问题再次引起了人们关注,尤其在传统行业中,企业要对工资等重要制度进行变更时,按照法律规定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一套程序,而美团敢如此随意触动职工饭碗,最直观的原因就是相关法规政策还存在短板,而它正好钻了漏洞。
实际上,这与新时代涌现的新就业形态群体的特点相关。
新就业形态群体特征带来的问题
由于新就业形态的从业者通常是个体户或小微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主,劳动关系模糊,存在“不完全劳动关系”,人事管理、业务管控、工资结算等事项可能拆解给不同企业负责,企业容易利用此新群体不同于传统行业的特点规避劳动法的约束,劳动者不仅得不到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等方面的待遇,还容易被企业约定高额违约金。
另一方面,新就业形态的工作者往往缺乏组织和集体行动的能力,由于其工作方式的特殊性质,他们往往分散在不同的地方,缺乏有效的组织和沟通渠道,难以形成有效的集体行动。这使得他们在维权方面缺乏有效的力量和资源。
加上部分从业者本身法律意识淡薄,基于算法的派单方式过度压榨从业者权益,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明、执法标准和裁判标准不一致导致监管困难,劳动者处于话语权的弱势地位,尤其近年来经济受疫情冲击很多失业人员涌入新就业形态行业,就业压力增加,自顾不暇的情况下发声更少,社会需求被隐藏,或找到有效的表达途径,决策就更难向对他们有利的方面倾斜。
权益的保护需要多方同步参与跟进完善
首先,是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问题做好定位。虽然在就业渠道、劳动管理等方面,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与传统就业形态有不同之处,但是其作为劳动者的性质和身份没有改变,劳动法既要承认这种地位,更要用周全的保障将这种地位落到实处。
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和其他用工主体之间的关系,存在不同的认识是正常的,但是无论怎样界定这种关系,劳动法都不能忘却保护劳动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初衷,不能放弃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之间寻找最大公约数,这应当是社会各界必须共同守护的底线。
第二,是紧跟发展对法规政策进行不断优化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关系认定难、权益保障难、政府监管难,当务之急是先根据现实问题,有针对性地出台前置性指导文件,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和参考,并根据实际情况,加紧试点和推广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劳动定员定额确定制度、劳动算法监管制度等,补齐急缺的制度短板,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还要加快完善相关法律,针对他们在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和报酬等方面的特点,制定切实有效的规则,健全劳动法制体系、完善劳动法律制度、推进社会法治进程,同时工会也需注重从源头参与制度设计、立法活动和权益保障,社会保险也应予以同步更新相关服务。
第三,是增强社会各界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关注。要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年轻化的趋势,鼓励社会各界,特别是平台企业和工会创新服务思维,积极为他们搭建交友、相亲、学习的平台,帮助他们更好地提升从业本领、提高法律意识、解决精神文化需要、促进家庭幸福美满。
第四,是指导督促平台企业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平台企业作为新就业形态工作者的雇主,应该为其提供更多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并担负起保障其合法权益的责任,应指导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协商确定规范化、格式化的权益保障内容,包含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合理划分合作用工的责任标准,事先约定权益保障范围、保障措施,建立科学的责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