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没有支付给公司,而是支付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职工的,如何认定借款事实?
如有其他证据支持,也可认定民间借贷事实。从实践中看,除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之外,财务人员代为收款也很常见,被认定为等同于公司收款的可能性很大,财务人员系特殊身份。至于普通员工,则需要贷款人加大举证力度证明其接受公司指示收款。
2、一人公司股东是否对公司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提供会计审计报告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则一人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信贷资金转贷贷款取得,但贷款人很快就将全部款项向银行清偿完毕,又重新与借款人签订借条/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实践经验,出借资金来源实际审查的是出借时的来源,即出借当日的资金来源是通过银行贷款取得的,即为合同无效。即使后期贷款人有自行归还,不影响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只要是把从银行贷款而来的资金进行出借的,即使几天后贷款人自行偿还了银行贷款,该笔借款合同仍存在被认定无效的可能。
4、通过信贷资金转贷的款项借给别人,有签借条,可以起诉要回本金和约定利息吗?
可以要回本金,主张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借款行为违背了民间借贷贷款人资金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基于无效的合同进而对借款利率的约定条款亦属无效,故不支持利息请求,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40 万元的借条中有 10 万元是贷款后借出,是否会影响整份借条的效力?是否会一并裁判?
因借条中部分款项来源为贷款,导致该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针对合法借贷部分支持借贷本金及利息,非法转贷部分无息退还实际交付的借款本金。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6、贷款人通过银行贷款又转借他人的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借款人之前支付的利息如何处理?
因合同被认定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合同利息条款无效,之前借款人偿还的利息部分直接抵扣借款本金,扣减后为剩余未还的本金金额。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向他人出借信用卡套取资金而签订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无效。
信用卡持卡人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出借的资金并非源于自有资金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来源,而是信用卡内的资金。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的信誉所发放的,让持卡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额度内透支消费的额度,所以信用卡资金也属于信贷资金。
持卡人将名下的信用卡转借给他人使用,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即便双方约定借款利息,因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持卡人无权要求借用人按双方约定利率或数额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 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 号)52.【高利转贷】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 14 条第 1 项【注:现为第13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三是对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过苛。实践中,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该条规定的 “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要件。
8、诉讼中不主动告知法院是通过银行贷款取得的资金,借款合同会被认定有效吗?
根据实践经验,人民法院在审查民间借贷案件时会审查出借资金的来源证明,即使贷款人不主动提供该项证明材料,法院亦会要求原告方即贷款人一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以第一笔出借资金转账时间为基点向前 2 个月至一年的银行流水或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报告、支付宝或财付通的信贷证明等材料,以证明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