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在未明确该出资性质的情况下,该出资属于借贷还是赠与?
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1)借贷。原因在于:
①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在父母提供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时,其已完成初步证明责任。在夫妻一方主张赠与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②子女成年后,父母已尽到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2)赠与。原因在于:
①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人身关系的特殊性及利益关联性,双方并非普通的民事主体,不应仅凭转账凭证即直接依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六条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应当由父母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合意。
②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第2款,夫妻受赠财产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父母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借贷合意的,应认定为赠与。
③从现实国情看,子女结婚时往往缺乏经济能力,难以独自负担买房费用,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赠与更符合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
④子女离婚诉讼中,父母的出资将被作为己方子女对购房贡献较大的考量因素,法院可在分割房产过程中,对出资较多的一方在份额上适当倾斜,以此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不能因为夫妻关系不好后,为挽回父母购房出资,就直接依据转账凭证认定存在借贷关系。
【笔者注:针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而言,建议还是明确约定是否为赠与,以及赠与何方,避免后续夫妻关系破裂时产生争议。此外,如果是赠与房屋,建议尽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第二次修正) 》(法释〔2020〕17 号)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法释〔2020〕22号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企业之间订立的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如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企业间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第二次修正) 》(法释〔2020〕17 号)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第二次修正) 》(法释〔2020〕17 号)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向贷款人借款,但未将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而是自用,贷款人应向谁主张偿还借款?如果是法定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向贷款人借款,但款项用于公司经营,贷款人应要求谁归还借款?
(1)第一种情况:贷款人可以将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或将该法定代表人列为第三人。
(2)第二种情况:贷款人可以将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第二次修正) 》(法释〔2020〕17 号)第二十二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文件:厦⻔市律师协会⺠事专业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办案实务问答》,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