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款合同或借条如何确定诉讼时效?如何确定借款人应还款之日以及如何确定逾期还款之日?
民间借贷适用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起算,分为:
(1)明确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
①贷款人可随时要求还款。诉讼时效自贷款人要求借款人还款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若借款人在贷款人第一次向其主张债权时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诉讼时效从其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之日起算。
②贷款人可先和借款人协议补充还款时间,如不能协商达成一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但应给予借款人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可因贷款人向借款人提出履行请求、借款人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形而发生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对未约定还款日的逾期还款日问题,考虑到借款期限不明确,法律实践中一般以起诉日作为逾期还款之日,并从该起诉之日开始计算逾期利息。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 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 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法释〔2020〕17号)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2、借款还款期限约定的附条件不明确是否属于未约定还款期限?
视为还款期限约定不明,无还款期限。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一方亲戚借款用于支付婚后购房款,借款时未签欠条,借款后多年补签借条收条,能否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是能够证明借款是用于支付婚后购房款,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对证据要求较高。后补的借条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之间的亲戚关系不影响借款的效力。除借条收条外,律师还可收集借款直接转给开发商的流水,夫妻另一方对该款项予以确认的书面文件等证据佐证,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笔者注:作为出借人,在借款给已结婚人士时,应要求夫妻双方在借条/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要求另一方出具确认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贷款人是否有权要求配偶一方共同偿还借款?
(1)借贷关系发生在夫妻一方婚前的,贷款人无权向配偶一方主张权利,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借款系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要求配偶一方共同偿还。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向贷款人借款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贷款人有权要求配偶一方共同还债。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向贷款人借款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贷款人能够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5、借款给朋友使用,转账通过朋友妻子的账户,是否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目前仍存在争议。有法院认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该笔借款经由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的,可认定该夫妻另一方对借款知情并实际参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从资金流向看,依据借款合同约定,款项汇入妻子一方指定账户后,再转给借款人,由此可知妻子一方对该笔借款知情并实际参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妻子一方有还款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为“共债共签”,同时明确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其他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6、夫妻之间能否成立借贷关系?
夫妻之间是可能成立借贷关系的,如夫妻之间就婚内财产进行了约定,那么在该等情形下,是比较容易被认定为借贷关系。即使夫妻之间没有就婚内财产进行约定,但如一方有向另一方出具借条,且有相应的转账记录,那么离婚时也可要求另一方返还相应借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参考文件:厦⻔市律师协会⺠事专业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办案实务问答》,2024年3月19日,网页链接:https://www.xmls.cn/Details.aspx?c=2F5AB5A3978B34FE51363C1E9B35EDE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