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间借贷中,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起诉债务人,债务人可否以当时债权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认定债权转让无效?
债权转让在此前未通知债务人,但受让人起诉的,起诉事实实质上是通知了债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转让协议书在案件起诉状到达债务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2.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吗?
可以,但应当通知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3.仅凭转账凭证而无借条,是否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部分法院认为,单方面转账备注为借款的,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有借dai合意的,一般不予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借贷。除转账凭证外,出借方应如实提供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第二次修正)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JRJG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4.只有借条等债权凭证,未提供支付凭证,能否被认定存在借贷关系?
如果借款人抗辩未收到借款,贷款人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已提供借款,包括借款如何支付、借款人是否有还款以及贷款人是否有催款等。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来审查借款是否有实际履行。
5.撕坏的借条重新粘贴,还能用作证据吗?
借条在撕掉边角不影响大致内容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如果整张借条撕坏存在重大瑕疵,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丧失了证据效力,法律不会予以保护。
6.民间借贷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jrjg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feifa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7.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需要提供借款合意以及款项出借事实的相关证据,如借条、电话录音、wx聊天记录、短信记录、银行转账凭证、wx转账凭证、zfb转账凭证等。
8.除前一项所列证据外,法院是否会要求提供其他材料?
现实中不乏套取JR机构信Dai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的情形,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JR机构贷款转Dai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为审查是否存在信Dai资金转贷的情形,法院可能要求提供资金出借前后 3 个月的银行流水,作为事实审查的辅助材料”。
9.只有对方wx、zfb账号,没有身份信息还能向法院起诉吗?
因wx、zfb等支付平台的普遍使用,民间借贷合意的达成常常体现在微信聊天中,资金也常通过wx、zfb出借。在事先没有拿到对方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情况下,可在起诉时向法院申请通过对方wx、zfb账号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tx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zfb(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其wx、zfb的实名认证信息。在起诉时仅有借款人的姓名与银行账号,无明确的借款人作为被告的身份信息,在法律实践中可以先将借款人身份信息处空置,将起诉材料准备好后另准备一份调查取证申请在法院立案时一并提交,要求法院立案庭开具补正或调查令,此后用开具的补正或调查令至相应的银行要求银行提供借款人的具体身份信息即可。
10.对于仅有借条没有交付货币的直接证据,法院是否会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是否有被认定虚假诉讼的案例?
对于只有借条,没有转账等交付凭证的借贷案件,法院审查较为严格,很多法院会要求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
11.民间借贷案件,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吗?
若双方对律师费由对方负担做出了明确约定,则可要求对方承担。若无约定,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笔者注:一般而言,应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明确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等)由谁负担。
12.如果借款合同中仅约定支付律师费,但对律师费的具体数额没有作出明确约定,如何主张律师费?
法院一般是根据原告实际支出的律师费用并参照现行律师代理收费标准予以酌定。因此,贷款人主张律师费应当提供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和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实际支出的律师费用。但如果律师费明显高于规定的律师代理收费标准,一方要求予以调整,则法院可能酌情予以调整。
参考文件:厦⻔市律师协会⺠事专业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办案实务问答》,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