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届满后利益抛弃,是指义务人在时效届满后,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其时效利益。简单说,就是在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通过法院没有获得胜诉后,后义务人又以实际行动履行义务或同意履行义务。
一、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有权继续接受义务人的主动履行,义务人履行后也不得反悔。
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未消失,义务人的债务成为自然债务,如果义务人基于各种因素,主动向权利人履行义务,或者明确表示自己将同意向权利人履行义务,那么权利人仍然有权受领并保有权利。如果义务人一旦履行,则不能再要求返还,比如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返还,即使义务人因认识错误不知道时效届满,也不能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履行,即义务人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是认识错误还是迫于其他压力,一旦履行义务,便不能反悔,这就是义务人时效届满后的利益抛弃,这里的履行既包括实际履行,也包括向权利人明确表示自己将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方式
1.双方重新达成履行债务协议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理论上,双方重新达成新的履行债务协议或和解协议,实际上形成一个新的合同,此时债务已非自然之债,而是一种新债务,同样受合同约束,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则权利人可以诉至法院并得到强制执行。
2.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
诉讼时效届满,但债务人向权利人表示愿意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也可以导致时效利益抛弃。《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通过电话(权利人需要保留录音内容),向权利人发送短信、微信等明确具体内容的。
3.其他方式
法律不可能穷尽一切现实社会各种情形,义务人以其他方式比如权利人通过斡旋第三人介入协商、谈判等方式,与义务人达成包括并不限于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新的还款协议、和解书、承诺书等等,只要签字为最新落款日期,均可视作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三、抛弃时效利益的法律后果
义务人抛弃时效利益后,便负有向权利人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并未创设新义务,只是原有义务恢复至原来状态,从义务人表示愿意履行义务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届时权利人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一: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52民终470号民事判决认为,黄晓波起诉要求杨钦泉付还借款及利息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本案债务在2012年12月31日诉讼时效届满后,杨钦泉先后于2017年2月9日和2018年2月11日归还黄晓波2000元及3000元,应视为杨钦泉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向黄晓波自愿归还的部分欠款。而在2018年2月10日经黄晓波催付欠款后,杨钦泉向黄晓波发手机短信“不好意思。希望早点把债还清。老朋友见面喝茶还有面目相见。”的意思,应认为杨钦泉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仍然同意向黄晓波付清全部欠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之规定,杨钦泉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表示同意向黄晓波付清全部欠款后,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案例二: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绍中民二终字第381号民事判决认为,上诉人在所负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后的2007年4月向被上诉人财政局出具还款计划,不仅对欠款数额予以确认,而且还言明自己愿意在房子、土地处理过程中逐步归还;被上诉人财政局接受了该还款计划,应视为双方已就原债务的归还达成了协议,从而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财政局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上诉人辩称还款计划中上诉人愿意用来偿债的房子、土地早已被法院强制执行,无法实现还款的可能;该协议的重心在于债务的确认和归还,该还款计划所指向的房子、土地并不确定,即使确定,也只是履行债务的方式。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可以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财政局出具还款计划时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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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即获得了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其有权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对抗债权人的权利主张;但该种抗辩权也可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放弃,法律对债务人的时效抛弃采取严格态度,该种放弃方式一旦作出,则再不能以任何方式加以反悔或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