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诉讼权利,从而使义务人可以享有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权利。权利的行使应受时效的限制,否则不仅影响善意第三方的交易安全,也影响法律秩序的稳定,法律不保护“沉睡的权利”,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制度,其目的是为促使权利人及时主张权利,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促进法律关系安定。
一、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上述民法典规定的是普通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还存在一些特殊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另外,在《民法典》之外,《海商法》《票据法》等也规定了特殊的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起算规则,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但实践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情况非常复杂,常见几类案件起算方式为:
1.民间借贷,同笔债务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还款日期开始计算;对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日期的“借条”,则需要权利人履行催要事实,从最后一次催要之日起起算时效。
2.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3.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4.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5.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6.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7.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事项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各项请求权,包括基于合同债权形成的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以及其他各项请求权,而不适用形成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关于诉讼时效适用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修正)11.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诉请进行分割,而不受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其理由在于,我国不承认占有时效制度,离婚时双方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债权或物权,其本质仍属于共有财产,对于分割共有物,法律赋予共有人的权利,其得以一人之意志行使该项权利。因此,分割共有物之请求权,实质是形成权,也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权利如果长时期不及时行使,会影响善意第三方的交易安全,为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其目的是为促使权利人及时主张权利,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促进法律关系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