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王永刚
最近在工作之余观看了2021年上映的《扫黑风暴》。网络上网友们对影视作品的观感和评论不一。但是网友们对正义观念的表述和分期确始终争论不断。
“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与“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这两句广为流传的表述,看似对立实则蕴含着深刻的法理学分歧。本文从正义的时间维度切入,以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理论为核心,结合法的价值体系、司法实践案例及民众正义观,系统辨析两类表述的理论基础、核心区别与内在联系。重点剖析“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的理论缺陷,揭示其在程序正义独立价值忽视、权利救济及时性违背、正义边界模糊等方面的局限,并探讨其与民众朴素正义观在及时性期待、完整正义认知、法律权威信任上的深层悖论。最终提出,应坚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效率价值与安定价值平衡的原则,以“及时且完整的正义”为追求目标,推动司法体系的完善与法治权威的构建。
引言:正义的时间谜题与理论张力
正义,作为法的核心价值与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始终是法理学研究的永恒主题。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曾言,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却又深刻影响着人类社会的秩序构建与价值判断。在正义的诸多维度中,时间维度的考量往往成为理论争议与实践困境的焦点,而“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与“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这两句表述的对立,正是这种焦点争议的集中体现。
“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源自英国法谚“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由美国大法官休尼特提出,最初旨在批判低效的司法审判,强调正义实现的时效性。这句法谚将时间因素纳入正义的评价体系,认为超出合理期限的正义即便结果正当,也因程序瑕疵而丧失其本质属性。与之相对,“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则更多承载着公众对正义的美好期待,强调正义的终局性与不可剥夺性,认为即便过程存在延迟,最终的实体正义实现仍具有正当性与价值。
两类表述的分歧并非简单的语义之争,而是折射出法理学界关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价值排序、法的效率价值与安定价值的平衡、正义的本质属性与实现路径等核心问题的深层思考。在司法实践中,大家已经熟知的多起冤假错案的平反历程,既让公众看到了“正义不会缺席”的司法纠错能力,也让“迟到的正义”所带来的不可逆伤害成为无法回避的现实。同时,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与适用,更是法律在时间维度上对正义实现的规范与限制,凸显了个体权益与社会秩序的价值平衡。
从法理学视角系统梳理两类正义表述的理论基础,辨析其区别与联系,剖析其中存在的理论缺陷与认知悖论,对于澄清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偏差、构建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正义观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与实践价值。
一、两类正义表述的法理学基础。
两类正义表述之所以形成理论张力,其根源在于对正义本质的不同认知,而这种认知差异背后蕴含着深厚的法理学理论积淀。无论是“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对时效性的强调,还是“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对终局性的坚守,均能在正义理论体系中找到其思想渊源。
(一)“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的理论支撑。
“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的核心理论支撑在于程序正义理论、法的效率价值理论以及权利救济的及时性原则,其本质是对正义完整性的坚守。
程序正义理论是该表述的核心法理基础。程序正义不仅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更具有独立的价值属性。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将程序正义分为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全的程序正义与不完全的程序正义三类,其中纯粹的程序正义强调,只要程序本身符合公平标准,无论结果如何都应被视为正当。这一理论揭示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正义的实现不仅需要结果的公正,更需要过程的正当,而时间的合理性正是程序正当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正义实现超出合理期限,即便实体结果正确,也因程序瑕疵导致正义价值的减损,这种减损在严重情况下会导致正义本质的丧失。正如英美法谚所强调的,“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而及时实现的正义正是“看得见的正义”的重要维度。
法的效率价值理论为该表述提供了价值维度的支撑。法的价值体系是公平、正义、效率、秩序的有机统一,效率价值强调法律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权利救济的及时实现。如同新鲜牛奶超期存放后终会变质,法律对权利的“保鲜”亦有期限,若正义实现无限期延迟,不仅会导致当事人权利救济的落空,更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违背法的效率价值追求。从社会层面而言,迟来的正义无法及时修复被侵害的社会关系,难以实现法的秩序维护功能,最终会损害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国际刑事司法实践中,“正义迟到即正义缺失”的理念已成为指导程序效率的核心原则,其强调司法过程的时间合理性直接关系到正义评价的根本标准。
权利救济的及时性原则则从实践层面印证了该表述的合理性。权利救济是法律的核心功能之一,而及时性是权利救济有效性的关键。无论是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对复仇与抚慰的需求,还是民事案件中权利人对利益恢复的期待,均具有强烈的时间属性。当正义迟到时,被害人的情感创伤无法及时抚平,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无法及时弥补,即便后续获得形式上的正义,也已丧失其原本的救济意义。正如被冤入狱数十年的当事人,即便最终平反昭雪,其失去的青春、健康与社会关系也无法挽回,此时的正义对个体而言已失去大部分价值。司法实践中,再审申请期限、诉讼时效等制度的设立,正是权利救济及时性原则的具体体现,其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时间流逝导致正义贬值。
(二)“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的理论依托。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的理论依托主要包括实体正义优先理论、司法终局性理论以及法的安定性价值理论,其本质是对正义存在性的强调。
实体正义优先理论是该表述的核心思想渊源。实体正义源于自然法思想,强调正义的本质在于结果的公正,即“各人所得归于各人”,其价值诉求超越了法律形式本身。亚里士多德提出的矫正正义理论认为,正义的核心功能是惩罚不公正行为、为受害者提供赔偿,只要最终实现了这一目标,过程中的瑕疵可被容忍。在实体正义优先的视角下,程序的意义在于服务于实体结果的实现,时间上的延迟作为程序瑕疵,若未影响实体正义的最终实现,便不会导致正义本质的丧失。程序工具主义理论正是这一认知的集中体现,其认为正当程序仅仅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自身不具有独立的价值属性。
司法终局性理论为该表述提供了制度层面的支撑。司法终局性强调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不可变更性,其目的在于维护司法权威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即便司法过程存在延迟,只要最终的裁判实现了实体正义,就意味着司法系统完成了对纠纷的终局性解决,这种终局性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具有重要意义。从司法实践来看,聂树斌案历经三十年最终平反昭雪,正是司法终局性与纠错机制的结合,体现了司法系统对实体正义的终极追求,而“正义不会缺席”的表述正是对这种终极追求的强调。尽管该案程序存在严重瑕疵,但最终的无罪判决实现了实体正义的回归,被视为改革进程中正义终局性的重要标志。
法的安定性价值理论为该表述提供了社会层面的依据。法的安定性要求法律关系与社会秩序具有稳定性与可预测性,避免因纠纷长期未决导致社会关系的混乱。“正义不会缺席”的表述传递出一种确定性信号,即无论过程多么漫长,法律终将实现公正裁决,这种确定性有助于维护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基本信任,避免因正义的暂时缺失导致社会秩序的动荡。同时,迟来的正义通过对错误的纠正,确认了客观事实与道德秩序,维护了司法体系的长期信誉,这也是法的安定性价值的重要体现。在复杂的国际刑事司法案件中,考虑到战后证据收集、管辖权确定等诸多难题,对正义实现时间的适度容忍,正是为了在维护法的安定性基础上实现最终的实体正义。
(三)共同的理论根基在于正义的核心价值认同。
尽管两类表述存在明显的理论分歧,但二者均植根于人类对正义的共同追求,共享着正义理论的核心价值认同。无论是强调时效性的程序正义,还是侧重终局性的实体正义,其终极目标都是实现权利的公正救济与社会秩序的维护,均反对正义的彻底缺失。
罗尔斯曾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这一观点得到了两类表述的共同认同。“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反对的是因延迟导致的正义价值丧失,而非正义本身;“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强调的是正义的终极存在,而非对延迟的纵容。二者均认可正义是法的核心价值,只是在正义实现的路径选择上存在差异——前者强调“及时实现”的路径,后者强调“终局实现”的路径。
同时,两类表述均反映了民众对正义的朴素期待,是民众正义观在法理学层面的不同体现。民众的朴素正义观具有直观性、完整性的特征,既期待违法者及时受到惩处、受害者及时获得救济,也期待无论时间多久,正义终将得以实现。“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反映了民众对“及时维权”的迫切需求,这种期待源于个体对权利救济的现实需求;“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则反映了民众对“善恶有报”的坚定信念,这种信念源于社会对道德秩序的共同追求。
三、两类正义表述的区别与联系的多维辨析。
两类正义表述的理论分歧决定了其在价值导向、认知逻辑与实践意义上的差异,而共同的理论根基又使得二者存在内在的关联性与互补性。系统辨析二者的区别与联系,是准确把握正义本质的关键。
(一)价值导向与认知逻辑的分野。
1. 价值导向上程序正义优先与实体正义至上的对立。
“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以程序正义优先为核心价值导向,将时间效率纳入正义的评价体系,认为程序的正当性与及时性是正义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这一导向下,正义的实现是过程与结果的统一,缺乏及时性的程序会导致正义价值的根本性否定。例如,司法实践中的超期羁押行为,即便最终当事人被依法定罪,也因侵犯其程序性权利而丧失正义属性,这种丧失并非源于结果的错误,而是源于过程的违法。程序正义的价值不仅在于保障实体结果的公正,更在于通过对当事人人格的尊重与权利的保障,让民众在诉讼过程中感受到“对待优越感”,这种主观感受正是司法公信力构建的重要基础。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则以实体正义至上为价值导向,将时间因素视为正义实现的外部变量,而非评价正义的核心标准。该导向认为,实体正义是正义的本质属性,只要最终实现了实体公正,过程中的延迟可被容忍甚至忽略。在司法纠错案件中,这种导向体现得尤为明显——尽管冤假错案的纠正往往历经数年甚至数十年,但公众仍会因实体正义的最终实现而认可其正义属性,这种认可正是基于实体正义至上的价值判断。如聂树斌案中,公众更多关注的是最终无罪判决所实现的实体公正,而对三十年的程序延迟则更多表现为对司法进步的感慨,而非对正义属性的否定。
2. 认知逻辑上关于本质缺陷与程序瑕疵的区分。
在对“正义延迟”的认知上,两类表述存在本质区别。“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认为,“迟到”是正义的本质性缺陷,会导致正义价值的彻底丧失。这种认知逻辑的核心在于,正义的价值不仅体现为结果的公正,更体现为对个体权利的及时保障与对社会秩序的及时维护。当正义迟到时,个体权利无法得到及时救济,社会秩序无法得到及时修复,正义的核心功能已无法实现,其本质属性自然随之丧失。如同超过诉讼时效的民事纠纷,即便权利人诉求具有实体合理性,但因未及时行使权利,法律将不再提供强制保护,此时的实体正义因时间延迟而丧失了法律实现的可能性,本质上已沦为非正义。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则认为,“迟到”是正义实现过程中的程序性瑕疵,而非本质性缺陷。该认知逻辑将正义的本质归结为实体结果的公正,认为过程中的延迟只是实现正义的“必要代价”,这种代价不会否定正义的本质属性。从司法实践来看,复杂案件的办理需要时间收集证据、查明事实,这种合理延迟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因此不应将其视为正义的本质缺陷。在继承权纠纷案件中,尽管当事人因超过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而败诉,但这并非否定实体权利的正当性,而是法律为维护社会秩序对权利行使时间的限制,实体正义的价值仍客观存在,只是丧失了通过司法途径实现的可能性。
3. 实践指向方面权利救济优先与社会秩序优先的侧重。
两类表述的实践指向也存在明显差异。“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的实践指向侧重于个体权利的及时救济,强调司法实践应优先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的及时实现。在这一指向引导下,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守办案期限,提高司法效率,避免因程序延迟导致当事人权利受损。例如,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正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权利长期处于“睡眠状态”导致法律关系的不稳定,同时也倒逼司法机关及时处理纠纷。对于勤勉行使权利的当事人,法律通过中断诉讼时效的规定给予充分保护,如老朱因持续催款保留证据而最终胜诉,正是权利救济优先导向的实践体现。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的实践指向则侧重于社会秩序的长期稳定,强调司法实践应优先维护实体正义的终局性与司法权威的稳定性。在这一指向引导下,司法机关可以在合理范围内牺牲一定的效率,以确保实体正义的准确实现。例如,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与审判过程往往耗时较长,其目的正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最终维护社会秩序的长期稳定。聂树斌案的漫长纠错过程虽然牺牲了及时性,但最终的平反不仅实现了个案的实体正义,更完善了司法纠错机制,维护了司法体系的长期公信力,体现了社会秩序优先的实践导向。
(二)终极目标与价值张力的统一的内在联系。
1.一致对正义实现的共同追求的终极目标。
尽管两类表述存在诸多差异,但二者的终极目标高度一致,均以“正义的实现”为核心使命,反对“正义的彻底缺失”。“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反对的是因延迟导致的正义价值丧失,其本质是追求“及时且完整的正义”;“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强调的是正义的终局性存在,其本质是追求“最终且准确的正义”。无论是及时的正义还是终局的正义,二者均认可正义是法的核心价值,均以维护个体权利与社会秩序为根本目的。
从司法实践来看,两类表述的目标一致性体现得尤为明显。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既要遵守法定办案期限,避免正义迟到,又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实体正义的最终实现。这种实践选择正是对两类表述终极目标的融合——既追求正义的及时性,又坚守正义的终局性,最终实现正义的完整价值。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既规定了审限制度保障程序效率,又设立了再审制度保障实体正义的终局实现;既强调诉讼时效对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又允许新证据出现时不受再审期限限制,这种制度设计正是两类正义目标的有机统一。
2. 理论张力的互补性及推动正义理论的完善。
两类表述形成的理论张力,不仅没有导致正义理论的分裂,反而推动了正义理论的不断完善。“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提醒司法实践不可忽视程序效率与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避免因追求实体正义而陷入“重实体、轻程序”的误区;“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则提醒司法实践不可因追求及时性而牺牲实体正义,避免因急于求成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种理论张力的互补性,在正义理论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平衡作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价值平衡,效率价值与安定价值的协调统一,正是在这种理论张力的推动下不断实现的。同时,这种张力也促使司法实践不断完善制度设计,例如设立审限制度保障正义的及时性,设立再审制度保障正义的终局性,最终构建起更加完善的正义实现机制。在孙英杰案中,程序上的当事人自认制度可实现快速定纷止争,而实体上对案件真相与社会价值取向的关注则保障了结果的合理性,这种程序与实体的兼顾,正是理论张力互补性的实践体现。
3. 民众期待与朴素正义观的双重体现。
两类表述均源于民众对正义的朴素追求,是民众朴素正义观的双重体现。民众的朴素正义观具有直观性、完整性的特征,既期待违法者及时受到惩处、受害者及时获得救济,也期待无论时间多久,正义终将得以实现。“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反映了民众对“及时维权”的迫切期待,这种期待源于个体对权利救济的现实需求,这种需求源于个体在社会关系中的利益保障诉求;“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则反映了民众对“善恶有报”的道德期待,这种期待源于社会对公平正义的集体认同。
民众朴素正义观的双重性,决定了两类表述均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与传播活力。在司法实践中,民众既会因超期办案、效率低下而批判“迟到的正义非正义”,也会因冤假错案的最终平反而感慨“正义不会缺席”。这种看似矛盾的认知,实则是民众对正义实现的全面期待——既要求过程的及时正当,也要求结果的终局公正。司法机关的制度设计与实践操作,正是在回应这种双重期待的过程中不断完善,最终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四、“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的法理学缺陷。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的表述虽然承载着公众对正义的美好期待,但其在法理学层面存在明显的理论缺陷。该表述过于强调实体正义的终局性,忽视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法的效率价值与权利救济的及时性,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偏差与制度失灵,甚至与现代法治精神形成深层悖论。
(一)忽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陷入“实体至上”的认知误区。
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内涵之一,其不仅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更承载着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尊严、构建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功能。而“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的表述将程序视为实体的附属,本质上否定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陷入了“重实体、轻程序”的认知误区。
从理论逻辑来看,该表述认可“迟到的正义仍为正义”,意味着程序的及时性、正当性可被随意牺牲,这会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程序性权利的漠视。如果司法机关以“最终会实现实体正义”为由,容忍超期羁押、非法取证、剥夺当事人辩护权等程序违法行为,不仅会直接侵犯当事人的基本人权,更会导致实体正义的异化——非法证据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超期办案可能导致案件事实因时间流逝而无法查清,最终反而损害实体正义的实现。呼格吉勒图案中,侦查机关为尽快破案采用刑讯逼供手段获取口供,法院在证据存疑的情况下仓促定案并执行死刑,正是“实体至上”误区下的典型悲剧。尽管18年后案件得以平反,实体正义最终实现,但程序违法导致的生命丧失、司法公信力受损等后果已无法挽回,这种迟到的实体正义,恰恰是对程序正义独立价值的彻底否定,也违背了现代法治“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基本准则 。
从法的价值体系来看,该表述片面强调实体正义,割裂了法的价值整体性。现代法治追求的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有机统一,效率价值与安定价值的协调平衡,而“正义不会缺席”的表述将实体正义绝对化,忽视了程序正义、效率价值在正义评价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正如罗尔斯所言,纯粹的程序正义本身就具有正当性,即便实体结果无法绝对判断公正,符合正义标准的程序也能赋予结果正当性。当程序存在严重瑕疵时,即便实体结果看似公正,其正义属性也应受到根本质疑。例如,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有罪供述即便与客观事实相符,基于该供述作出的判决也因程序违法而丧失正义性,因为这种判决所维护的“实体正义”,是以牺牲人权、践踏法治为代价的,最终会导致司法权威的崩塌。
(二)违背权利救济的及时性原则,导致正义价值的实质性减损。
权利救济的及时性是法律的基本准则之一,个体权利的救济需求具有强烈的时间属性,超出合理期限的救济往往会丧失其原本的价值与意义。“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的表述忽视了权利救济的时间维度,将正义的价值局限于结果的终局性,导致对正义价值减损的认知缺失。
从个体权利视角来看,迟到的正义无法实现有效的权利救济。对于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而言,及时的判决能够抚平情感创伤、实现复仇正义,而迟来的定罪量刑难以达到同等的心理慰藉效果;对于被错误追诉的当事人而言,自由、青春、名誉的丧失具有不可逆性,即便最终平反昭雪,国家赔偿也无法弥补其人生的永久性损害。张文中案中,尽管最终被改判无罪,但十余年的牢狱生涯不仅让其错失了企业发展的黄金时期,更使其身心遭受巨大创伤,这种损害远非返还罚金、恢复名誉所能弥补 。对于民事案件中的权利人而言,及时的胜诉判决能够保障其财产权益的实现,而迟到的正义可能因义务人财产状况变化、证据灭失等原因导致“赢了官司输了钱”,最终使权利救济沦为空谈。
从社会秩序视角来看,迟到的正义无法及时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法律的核心功能之一是通过权利救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而这种维护必须具备及时性——只有及时解决纠纷、制裁违法行为,才能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和谐。如果正义长期迟到,纠纷将持续存在,社会关系将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甚至可能引发当事人的私力救济,导致社会秩序的进一步混乱。例如,债务纠纷中,若债权人的权利主张长期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实现,可能会采取暴力催收等非法手段,反而破坏社会秩序的稳定。这种情况下,即便最终通过司法判决实现实体正义,也已丧失了维护社会秩序的核心功能,正义价值已发生实质性减损。
(三)模糊正义的边界范围,弱化时效制度的法治功能。
时效制度是法律在时间维度上对正义实现的规范与限制,其核心价值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可预测性,是现代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的表述模糊了正义的法律边界,暗示正义的实现不受时间限制,这在本质上弱化了时效制度的法治功能,可能导致社会关系的长期混乱。
时效制度的设立并非否定实体正义的价值,而是在个体权利与社会秩序之间进行价值平衡。正如吴启钱所言,“时效是正义的计时器”,法律对权利的“保鲜”具有期限,超过合理期限的权利主张,将因社会秩序维护的需要而丧失强制保护的效力 。重庆某继承权纠纷案中,妹妹在母亲去世30多年后才主张遗产分割,因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而败诉,正是时效制度功能的体现。尽管从实体正义角度来看,其继承权具有正当性,但法律为维护社会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得不对其权利主张予以限制。而“正义不会缺席”的表述忽视了这种价值平衡,片面强调实体正义的无限期实现,若以此为导向,权利人可能会“躺在权利上睡觉”,社会关系将因权利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而陷入混乱,最终损害更多人的利益。
同时,该表述模糊了“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的边界。“正义不会缺席”更多体现的是道德层面的“善恶有报”,而法律正义则具有明确的边界与实现规则,并非所有道德层面的正义诉求都能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当道德正义与法律时效、程序规则相冲突时,法律优先维护社会整体秩序与法治原则,而非无限制地追求道德层面的终局正义。例如,超过诉讼时效的民事纠纷,即便权利人的诉求具有道德正当性,法律也不再提供强制保护,这并非否定道德正义,而是现代法治下的必要选择。“正义不会缺席”的表述将道德正义等同于法律正义,容易误导公众对法律功能的认知,甚至引发对法治原则的质疑。
(四)消解司法效率的价值意义,加剧司法资源的浪费。
司法效率是法的效率价值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其要求司法机关在合理期限内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实现正义,避免因效率低下导致司法资源浪费与正义贬值。“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的表述忽视了司法效率的价值意义,默许甚至纵容司法拖延,可能加剧司法资源的紧张与浪费,最终影响整体正义的实现。
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是客观存在的现实,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均普遍存在。如果司法机关以“正义终会实现”为由,放任案件长期拖延,不仅会导致现有司法资源被低效占用,还会使新收案件无法得到及时处理,形成“案件积压—效率更低—更多积压”的恶性循环。这种恶性循环不仅会导致个体正义的迟到,更会影响司法系统的整体运行效能,最终损害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例如,部分复杂刑事案件因侦查效率低下、程序反复,导致案件审理周期长达数年,不仅使当事人长期处于诉讼焦虑之中,更占用了大量的侦查、审判资源,影响了其他案件的及时处理。
从价值平衡角度来看,司法效率与实体正义并非对立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合理的司法效率能够保障实体正义的及时实现,避免因时间流逝导致证据灭失、证人记忆模糊等问题,从而提升实体正义的准确性;而过度追求实体正义而忽视效率,反而可能因资源浪费、程序拖延导致实体正义的难以实现。“正义不会缺席”的表述将效率价值排除在正义评价体系之外,割裂了效率与正义的内在联系,这种认知偏差若应用于司法实践,必然导致司法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与正义实现的整体受阻。
五、与民众朴素正义观及现代法治的深层冲突和实践悖论。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的表述不仅存在理论缺陷,其在实践层面还与民众朴素正义观、现代法治精神形成深层冲突。这种冲突不仅体现在对正义实现的认知差异上,更体现在对司法功能、法治原则的价值判断上,若长期被奉为司法实践的价值指引,可能导致法治建设的方向偏差。
(一)与民众朴素正义观的三重悖论。
民众的朴素正义观具有直观性、实践性特征,其核心诉求是“及时救济、完整公正、可信权威”,而“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的表述与这三重诉求均存在深层悖论。
第一,及时性期待的悖论。民众对正义的朴素期待首先体现为“及时实现”,即违法者应及时受到惩处、受害者应及时获得救济,这种期待源于个体对权利保障的现实需求与对社会秩序的即时维护诉求。而“正义不会缺席”的表述默认了正义的延迟性,将“迟到”视为可容忍的常态,这与民众的及时性期待形成直接冲突。实践中,民众对超期办案、久拖不决的案件往往表现出强烈的不满,批判“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正是这种悖论的直接体现。呼格吉勒图案平反后,公众在认可实体正义实现的同时,更多的是对18年司法拖延的质疑与批判,这种情绪背后,正是朴素正义观对及时性的坚定追求。
第二,完整正义认知的悖论。民众的朴素正义观认为,正义的实现是过程与结果的统一,不仅要求结果的公正,更要求过程的正当,缺乏正当过程的结果即便公正,也并非完整的正义。而“正义不会缺席”的表述将正义简化为实体结果的终局性,忽视了过程的正当性与及时性,割裂了正义的完整性。当公众目睹程序违法导致的冤假错案最终平反时,其感慨“正义不会缺席”的同时,必然伴随着对程序瑕疵的批判,这种矛盾的认知,正是完整正义认知与表述片面性的冲突体现。例如,聂树斌案平反后,公众既认可“正义最终到来”,也深刻反思“为何正义会迟到10余年”,这种反思恰恰印证了民众对完整正义的追求,而非对单纯实体结果的满足。
第三,法律权威信任的悖论。民众对法律权威的信任,源于司法实践对正义的及时、公正实现,而“正义不会缺席”的表述可能因纵容程序拖延、效率低下,导致民众对司法权威的信任流失。当案件长期拖延、权利救济迟迟无法实现时,即便最终实现实体正义,民众对司法机关的效率能力、责任意识也会产生质疑,这种质疑会逐渐侵蚀司法公信力的根基。实践中,部分民众因长期维权无果而对司法失去信任,转而寻求私力救济,正是这种悖论的严重后果。法律权威的构建需要依靠无数个“及时且公正”的个案积累,而非单纯依赖“终局正义”的弥补,“正义不会缺席”的表述显然忽视了这一核心逻辑。
(二)与现代法治精神的根本冲突。
现代法治精神的核心是“程序正当、权利保障、价值平衡、权威至上”,而“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的表述与这些核心内涵均存在根本冲突,难以契合现代法治的发展要求。
首先,与程序正当原则的冲突。程序正当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其要求司法机关的所有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确保过程的公正透明。而“正义不会缺席”的表述默许程序拖延、忽视程序权利,本质上是对程序正当原则的违背。现代法治语境下,程序正当不仅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更是法治本身的价值追求,任何实体结果的正义,都必须建立在程序正当的基础之上,否则便丧失了法治属性。“正义不会缺席”的表述将实体结果置于程序正当之上,与现代法治的程序本位理念形成根本对立。
其次,与权利保障理念的冲突。权利保障是现代法治的核心目标,其要求法律不仅要确认权利,更要及时、有效地保障权利的实现。而“正义不会缺席”的表述忽视了权利保障的及时性,导致权利救济的实质性落空。现代法治强调“无救济则无权利”,而有效的救济必然包含时间维度的要求,缺乏及时性的救济,本质上是对权利的漠视。诉讼时效制度、审限制度的设立,正是权利保障及时性的具体体现,其目的在于督促权利行使与司法效率提升,而“正义不会缺席”的表述显然与这些制度的法治理念相悖。
再次,与价值平衡原则的冲突。现代法治追求的是多元价值的平衡,包括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效率价值与安定价值的平衡、个体权益与社会秩序的平衡。而“正义不会缺席”的表述将实体正义绝对化,忽视了其他价值的重要性,陷入了价值单一化的误区。司法实践中,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难免发生冲突,现代法治要求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权衡,而非预设实体正义优先的绝对标准。例如,对于采用刑讯逼供获取的关键证据,即便其具有真实性,为维护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也应依法排除,这种选择正是价值平衡原则的体现,而“正义不会缺席”的表述无法容纳这种多元价值的平衡,与现代法治的价值理念格格不入。
六、现代法治视野下的正义实现范式及路径重构。
面对两类正义表述的理论张力与实践冲突,现代法治不应简单地肯定一方或否定另一方,而应构建一种兼顾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效率价值与安定价值的正义实现范式,以“及时且完整的正义”为核心目标,推动司法体系的完善与法治权威的构建。
(一)确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核心原则。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有机统一,是现代法治的圭臬,也是“及时且完整的正义”的核心内涵。司法实践中,应摒弃“实体至上”或“程序至上”的绝对化认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实现两类正义的动态平衡。
对于可调和的冲突,应通过制度设计实现二者的兼顾。例如,对于程序瑕疵但不影响证据真实性的案件,可适用瑕疵证据补正规则,既维护程序正义的严肃性,又避免因程序微小瑕疵导致实体正义落空;对于复杂案件,可在保障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前提下,适当延长办案期限,既确保实体事实的准确查明,又不忽视程序的正当性。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审限延长需严格审批”“再审程序既审查实体又审查程序”的规定,正是这种平衡理念的体现。
对于不可调和的冲突,应根据利益权衡原则进行理性选择。当程序违法严重侵犯人权(如刑讯逼供)时,应坚持程序正义优先,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即便可能导致实体正义暂时无法实现,也需维护法治的根本原则;当程序轻微瑕疵但实体正义缺失会导致严重不公(如重大冤假错案)时,可在纠正程序瑕疵的基础上,优先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这种动态平衡的选择,既避免了价值单一化的误区,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正义的完整价值。
(二)完善“效率与安定兼顾”的制度保障。
效率价值与安定价值的协调,是实现“及时且完整的正义”的制度基础。司法机关应通过完善制度设计,在保障司法效率的同时,维护社会秩序的长期稳定,避免因追求效率而牺牲公正,或因追求安定而忽视效率。
一方面,强化司法效率的制度约束。通过严格落实审限制度、优化司法流程、推进司法信息化建设等方式,提升司法效率,避免正义的不必要延迟。例如,推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对简单案件快速处理,节省司法资源;建立超期办案问责机制,对无正当理由超期的司法人员予以追责,督促其及时履行职责。同时,通过诉讼时效制度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权利长期“睡眠”导致法律关系不稳定,这既是对勤勉者的奖赏,也是对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
另一方面,保留实体正义的救济通道。在强调效率的同时,应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纠错机制,为实体正义的终局实现提供保障。例如,完善再审程序,允许当事人在发现新证据、程序违法等情形下申请再审,即便超过一般期限,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也应启动再审程序;建立常态化的案件评查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实体错误,确保终局正义的实现。这种制度设计,既避免了“效率优先”导致的实体不公,又防止了“安定优先”导致的效率低下,实现了二者的有机平衡。
(三)构建“回应民众期待”的司法公信力体系。
民众对正义的朴素期待是司法公信力构建的重要基础,现代法治应主动回应民众的双重期待,通过司法公开、释法说理、人文关怀等方式,构建“可感知、可认同、可信任”的司法公信力体系,化解“正义不会缺席”表述带来的认知冲突。
首先,推行“全员、全程、全面”的释法说理机制,让正义实现过程可视化。“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司法实践应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通过释法说理让当事人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在主体层面,构建承办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主动说理,合议庭协同说理,院庭长适时介入说理的全员说理模式,结合人民陪审员的“事理”“情理”阐释与法官的“法理”解读,提升说理的全面性;在流程层面,将释法说理贯穿诉前、立案、庭前、庭审、判后全环节,诉前侧重纠纷分流引导,立案侧重诉讼风险提示,庭前明确举证责任,庭审聚焦争议焦点,判后针对性解答疑问,让民众全程感知正义实现过程;在内容层面,兼顾法理、事理、情理的融合,既讲清法律规范的内涵,又讲明案件事实的逻辑,更讲透社会公众的情感认同,实现法律判断与民众朴素正义观的同频共振。
其次,强化司法公开与民众参与,提升正义实现的认同度。司法公开是保障民众知情权、监督权的重要途径,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举措。通过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案件流程公开等方式,让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运行,消除民众对司法过程的疑虑;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听证制度,拓宽民众参与司法的渠道,让民众直接参与案件审理与事实认定,增强对裁判结果的认同感。同时,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与社会监督,完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办理反馈机制,真心听取民众意见、切实解决突出问题,以公开透明赢得民众信任。
最后,融入司法人文关怀,彰显正义的温度与底色。现代法治不仅要实现正义的“冷冰冰”的判决,更要传递正义的“暖洋洋”的温度。借鉴“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司法便民利民的理念,推行巡回审判、网上诉讼、跨域立案等便捷服务,降低民众诉讼成本;关注当事人的隐性诉求与情感需求,在案件审理中注重调解优先,以柔性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避免“案结事不了”;对于冤假错案的平反,不仅要纠正实体错误,更要做好国家赔偿、名誉恢复、社会救助等后续工作,最大限度弥补当事人的损失,让民众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与正义的温暖。
(四)践行“个案公正与制度完善”的协同路径。
“及时且完整的正义”的实现,既需要个案中司法人员的精准践行,也需要宏观层面的制度完善,通过个案公正推动制度优化,以制度完善保障普遍公正,形成二者协同推进的良性循环。
在个案层面,司法人员应秉持“公正与效率”并重的理念,精准把握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对于简单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快速审结,确保正义的及时性;对于复杂案件,在保障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前提下,充分调查取证、审慎适用法律,确保实体正义的准确性。同时,严格区分程序瑕疵与程序违法的界限,对于轻微程序瑕疵,允许依法补正,避免因过度追求程序完美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对于严重程序违法,坚决依法撤销裁判、发回重审,坚守程序正义的底线。如G先生与上海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一审、二审均存在剥夺当事人质证权、辩论权的严重程序违法,即便实体结果可能正确,也应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这既是个案公正的要求,也是维护程序正义的必然选择。
在制度层面,应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正义实现提供坚实保障。一是完善程序正义保障制度,细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回避制度、辩护制度的适用标准,明确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从制度上杜绝“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二是优化司法效率提升制度,合理划分案件繁简分流标准,完善审限管理与超期问责机制,推进司法信息化建设,以技术手段提升司法效率;三是健全冤假错案纠错制度,拓宽再审申请的启动渠道,明确新证据的认定标准,简化纠错程序,确保实体正义的终局实现;四是完善时效制度的适用规则,明确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情形,加强对时效制度的普法宣传,引导民众及时行使权利,同时兼顾特殊情形下的权利救济,实现个体权益与社会秩序的平衡。
七、结论:时间维度下正义的完整图景。
“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与“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的理论张力,本质上是现代法治中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效率价值与安定价值的冲突与平衡的集中体现。两类表述均承载着人类对正义的美好追求,但前者更契合现代法治的核心精神,后者则因忽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违背权利救济的及时性原则,存在明显的理论缺陷与实践悖论。
从法理学视角来看,正义的完整图景应是时间维度与价值维度的有机统一:时间维度要求正义的及时实现,避免因延迟导致的价值减损;价值维度要求正义的完整实现,兼顾程序的正当性与实体的公正性。现代法治追求的并非单纯的“及时正义”或“终局正义”,而是“及时且完整的正义”——这种正义既强调程序的正当高效,又保障实体的准确终局;既回应民众对权利救济的即时需求,又维护社会秩序的长期稳定;既彰显法律的刚性权威,又传递司法的人文温度。
实现“及时且完整的正义”,需要确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核心原则,完善“效率与安定兼顾”的制度保障,构建“回应民众期待”的司法公信力体系,践行“个案公正与制度完善”的协同路径。这不仅是化解两类正义表述理论冲突的必然选择,更是推进司法现代化、构建法治体系的核心要求。
在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司法机关应始终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根本目标,既避免因追求效率而牺牲公正,也防止因固守终局而忽视及时,以每一个个案的“及时且完整的正义”,积累司法公信力,夯实法治建设的根基。唯有如此,才能在时间维度下勾勒出正义的完整图景,让正义不仅“不会缺席”,更能“准时抵达”,最终实现法治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正义的追求永无止境,时间维度下的正义之争也将持续存在,但现代法治的发展方向已然清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不可偏废,效率价值与安定价值必须平衡,唯有如此,正义才能在时间的流转中保持其完整的价值属性,成为社会制度的永恒德性与人类文明的重要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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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永刚,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记于甘肃兰州,202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