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记 8善突出统一的诉求而正义作为应这个诉求给出的回应它保证统一的方法保证总是能够统一而非偶然的一 11苏格拉底在public里灵魂和城邦不是同类东西之间类比,其正义在逻辑上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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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作为受在先给出来的东西所规范的东西,和基于逻辑给出来的东西之间,是不同的。前者是关于经验的有限的东西的理解,后者是对于无限的东西的谈论。城邦中的正义是前者的情况,灵魂的正义是后者的情况。

灵魂这个概念的问题在于,它和意识类似,作为具体的内容的考虑,和作为先于内容仅就其存在的考虑所突出来的东西的区别。
就是说,和意识一样,灵魂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就其内容而言的心理现象。另一种是基于其存在而言突出出来的逻辑位置的东西。在这种普遍逻辑的意义上,可以谈论一种理性对于激情和欲望的统辖。
和亚里士多德的建筑的形式和质料的划分类比。统治者,智慧,它们作为理性的谋划的内容,类比整体的形式的一,比如屋子。荣誉的激情,护卫者,它们不拥有智慧,但是具有智慧作为形式的部分的东西的被给予。类比形式的部分,譬如门槛。而被统治者,不分有智慧,连形式的部分的认知也不具有,譬如条石。质料不分有形式的思想。条石基于用作门槛的用法而是门槛。

2 日常的事务就是一些语言游戏,角色扮演,角色就在于遵从规则地行动。其中根本没有多少个人的意愿,喜好,伦理价值判断的余地。是没多少还是根本没有?可能是后者。
这样,一个社会生活中的人,当它真正融入社会时,它是不做价值判断的。它也会有价值判断,但是作为更高层面的东西,价值判断并不介入日常事务。或者说,它们体现在语言游戏的选择上,选择某些承载其价值观的语言游戏,而并不参与另一些相悖的游戏。不是处于某种或者错误选择的游戏,或者基于境遇无从选择的情况,具有a的价值观而选择某些表征b的游戏。
语言游戏,文化总是会承载理念。因此,文化就作为理念作为伦理命题的表征。

3 现象的分析,和概念分析是不同的。前者在综合产生出经验来,是康德的综合命题。究其原因,在于现象和概念是根本不同的东西。不能基于现象的给出就说相应的经验的认知。胡塞尔的意向性和观念之间还是一种质料多作为潜能,和形式作为认知上实现的东西之间的区别。
体现在语言里,还是现象中的对象和名称的相应里,名称并不能基于自身直接给出其意谓的东西。语言作为直接的东西,某种先于句子而给出自身意谓的东西,在于概念词意谓概念上。虽然概念之间又是处于一种概念空间中的逻辑位置的指出而彼此定义,但是这是概念词之间先于概念词的使用之先的事情。在句子里,我们还是基于概念词意谓概念,它作为一种本质主义的语言传统的语境,和句子意谓真,可以进而指出名称的意谓。或者,基于名称的意谓的给出,进而断言句子意谓真。两种情况里,概念词意谓一个概念,都是在先给出来的东西。

从现象到概念的经验,已经需要中间知性的处理了。这就是综合。
而从概念到概念,是概念分析,是分析命题。

关于遵从规则如果看做并不承载伦理命题,并不表征伦理命题的情况,也可能导致规则的产生机制中,或者文化的演绎中,某种普世价值,或某种超越的理念的缺失,导致产生出不合理的规则来。规则毕竟总还要受到一种合理性的评判。
w的表述是恰当的:遵从规则时不做判断。这里就是语言游戏中并不考虑伦理命题,不考虑规则的合理性,不考虑根据。这里的根据指的就是一个规则的合理性的根据,作为伦理命题的真理的根据。但是他并不否定伦理命题的存在。并且,w自己也始终把伦理命题看做是最重要的东西,虽然它不可说。
可见,w的语法考察只是突出理解环节,突出语法作为逻辑涵项的有待考察,并不用理解来排挤掉伦理命题的存在。而前面导致伦理命题的不存在的理解的仅仅遵从规则的行动,是基于对伦理命题这个逻辑空位的认知的缺乏而导致的。

4 人都是有死的。有死和人的关系,并非本质性的。别的动物也有死。通过有死这个概念并不能确定人的概念。或者说,有死不是作为人的本质或表征。
但是伦理命题,却是人之为人的某种区别于别的生物的特征。也是一些人区别于另一些人的特征。伦理命题的要点在于善。自身善,而带来结果分有善。这里,人的实践作为伦理命题的表征。而伦理命题的存在,指出这个逻辑位置,是作为人的本质所在。或者说,向善,求真的伦理命题是人之为人的使命。只要人唤起自身的有意识,它就总是会唤起一种向善的诉求,要求结果好,并基于结果好的诉求提出对于自身好的东西的认知,并进而践行这自身好的东西,践行理念,通过伦理命题的实践造就结果的好。结果的好是自身好的东西的表征。

5 法律有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区分。游戏规则之间,也有这种区分。譬如,基于法律所约束产生出来的规则是一些在先的规则。另一些则是处于这个约束之下的应和文化而被产生出来的规则。在这里,关于遵从规则的根据的考虑,是有限制的。它总是处于法律所确定下来的规则之下。如果在其中考虑伦理命题,那么,这里的伦理,是一种并非逻辑在先的,而是受到自然法所规范的东西。类比城邦的正义和灵魂的正义或正义这个理念的区别。
譬如在企业管理企业文化里,企业之内的文化突出的是小集体之内的文化和规则。区别于社会生活的文化,个体处于社会中时,语言游戏强调文化在先的理解。对于造就文化的主体,和处于其中的人,是一种单纯的接受性。但是企业里,或者一个岗位的若干人之间的规则,更突出一种最小团体之内规则的自身决定。正是这小团体里的人为自身制定规则,或者说参与这种规则的制定,而非单纯的自上而下的规定以及相应的单纯的接受,使得这里存在伦理命题。但是,也要看到这里的伦理和正式法律在立法中的伦理不同。后者的伦理是逻辑在先的情况,突出一种先天逻辑的践行。对于宪法所指出来的立法的原则的东西的践行,譬如天赋人权的观念。在前者,这里制定规则中的伦理始终是一种后于法律所确定下来的东西,法律作为在先的规则的情况。就是说,这里的伦理考虑的是后于自然法的工具理性,是一种规范性命题。比如企业之内的文化和规则,它们的伦理总是还要处于更大的整体上作为自然法所决定和指出来的界限之内,譬如所有者对于经营者的约束。任何伦理不能突破雇佣关系和所有者的所有权以及从中派生出来的使用支配权。小团体内个体参与规则的制定中,始终还是一样种种自然法所规定下来的大前提出发,从社会大环境的文化和规则出发为根据来考虑规则的边界约束。

正义这个理念,和善一样,不是实在,而先于任何正义的理念,比如城邦的正义,刀子的德性。后者是实在的。
苏格拉底这里的理念,突出其作为非实在,而作为一类实在的理念所共同分有的东西。而善,则是任何非实在的理念,比如正义 真理和知识,它们共同分有的东西。善是绝对原理。正义则是关于无限的或者后于逻辑受到逻辑所指出的东西。
基于什么,可以先于正义的定义,就说一个东西是正义的?自身好,并且它作为结果好的原因,基于这样考虑的东西,它是正义的。就是说,正义有一种天然的用法。就是善作为原因。而正义的定义在于先验的灵魂先验的我之内对于各个部分之间秩序或关系的规定。以智慧为轴心的理性对于荣誉的激情和欲望的统辖。灵魂作为实体,它的实在性有别于经验的东西。譬如城邦。灵魂作为理念的产物,后于作为逻辑的理性。而城邦中功用先于理性。功用指譬如城邦的生存诉求,而城邦中的理性确切说是后于功用的理智。考虑线喻的四分,理念1相应于理性,理念2相应于理智。

线喻四分里,理念1是正义这样的理念,它是非实在的,还是实在的东西?世界观价值观,是实在的,作为关于世界的本质的归一。譬如宗教信仰。它是有具体内容的。
理念分为以做向下运用为使命的理念2,和以做向上探究绝对原理或原因或根据的理念2。数学的公理是前一种情况。公理之为公理在于它在原因的探究里问无可问,推到了某种逻辑尽头的端点。
数学哲学是另一件事情,是对于这基底的东西进一步试图在逻辑上寻找奠基的根据。它和从公理的运用展开数学命题是对于公理的两种不同的考察方式。公理的两种用法。
对于理念的划分,是基于用法的划分,还是基于理念的本质或理念的定义的划分?
在一个理念的使命上的区别,可以看做划分的根据。宗教信仰,文化的东西,是实在的,它们用于践行,也具有需要受到根据的探究的审视。
什么理念是实在的?实在在于一个生活世界中满足的东西。它可以是被向下运用的数学公理,我们可以说它是真的。另一种则是正义这样的理念,我们可以基于自身好和结果好说某件事情是正义的。但是这里的自身好和结果好,只有好自身是一种直接可以领会的东西。但是善非实在。
善产生出真理和知识来。但是这里要区分某个理念,它是真的,和真这个理念本身。前者是实在的。后者非实在。在这个意义上,正义这个理念,它总是作为真理。一个理念,它是正义的,就永还是要基于根据的指出。它是具体的东西怎么落到善上面的,如何自身分有善,而结果的东西总是善的。指出其具体的根据。就此而言,苏格拉底的理念1,是这样的理念:它是真的。而非真这个理念本身。
正义的定义作为关于灵魂的考察,是不是也可以把任何作为真理和知识的理念,都看做关于灵魂的考察?真的定义可以给出么——基于它分有善?但是这就像public里关于正义的谈论从善出发引出,但最后还是要落实到灵魂的三分(智慧/理性 荣誉/激情 欲望)之间的秩序性的关系上。真怎么落地,落到灵魂上?真没有灵魂或任何基于逻辑而受到谈论的无限的东西可供落到其上。按弗雷格,真是逻辑,它自身就是对象——逻辑对象。灵魂不是逻辑对象,而是基于逻辑而可以谈论的东西,基于逻辑的类。类比不满足的概念的外延,类。逻辑在此也是作为不满足的东西,突出一种涵项的逻辑空位。
理念1是哪些理念?数学中的公理可以看做理念2。语言游戏中的文化,作为理解中在领会中被给予出来的生活形式,也可以看做理念2。对于几何中的公理,或对于算数中的数本身要求一种定义的诉求,要求通过逻辑作为先于它为它奠基,就是在做一种向上的根据的探究。这是作为理念1,做向上原因或更确切说是根据的探究,它不是数学的工作,而是哲学的工作。数学哲学。
类似的,伦理学则是对于宗教信仰 文化和偶然的信念进一步考虑其根据。就是说,对它们提出作为真理和知识的诉求。这就必然地引入善。从而,使得实践从作为发轫于偶然的东西,转入以善为肇端。使得善被有意识地认知,并且践行,使得人的实践在本体上作出善的规范,分有善。这种实践总是以对于善的认知和有意识为条件。
本体上在先的,认识论上在后。这是既有现象的理解而言的。实践中自己做出什么来中,则是对于善的认知为条件,进而基于对善的有意识,用它规范自身的伦理命题,落实到日常考虑的东西里,把它做出来。这知识在实践中在第一人称里,成为本体的东西。这里理解这个概念还有问题。伦理命题不可说,也不能用理解来谈论。或者只能说把它做出来。
关于理念1的落定,可以在伦理命题里。(它也可以在数学哲学里,那谈不上伦理,只可以谈论真)譬如正义的理念(而非正义这个理念)。苏格拉底还没有考虑数学公理的逻辑奠基。所以,理念1在苏格拉底局限于伦理命题。

伦理命题,一方面作为实在的,它就是宗教信仰 文化制度 偶然的信念作为表征所表达出来的东西,承载的东西。它们是现实的实然。另一方面,这些实然还只是伦理命题的现象或思想,它们还缺乏根据作为真值条件的指出,它们的真还是悬置的。对它们提出作为真理和知识的要求,要求它们提供出自身的根据来,这就是伦理命题总是存在向上根据的探究。但是,这个根据没法落到实在的东西上现象或实然的东西上,不然它们就还称不上是逻辑在先的伦理,而只是某种处于规范性之中的理智,工具理性。那么这个根据只能落到某种绝对原理上。这就是苏格拉底的善落到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在这里,辩证法对真负责。本体论上或实践中的第一人称上,辩证法先于真。辩证法和真之间的关系,和辩证法对真负责,后于真的设想。要点在于辩证法作为方法论总是产生真而非偶然为真或经验地产生真。它不是产生出真的某个结论,而是真的任何结论。这里必然要求伦理命题中真的定义。伦理命题的真总是置于某种自身审视的统一之下,以这种统一的达成胃标准。而辩证法恰恰是对于这种统一的方法论,辩证法对于统一负责,它们之间是一种目的和方法论之间的关系。甚至可以说统一的达成恰恰在于它符合辩证法,是辩证的,是有根据的。辩证法能对于真负责,恰恰在于它是源于高于真的善(统一)所决定的,或者说作为善的定义(统一)的要求所带来的必然的方法论,辩证法和善是一个层次的东西,或者善(统一)就是作为合乎辩证法的东西,从而基于真为善所规范或定义,辩证法总是能够产生出真的东西来。这里,辩证法对真负责,不是目的,不只是结果的东西,而是自身作为原因,真作为分有善以善为原因,辩证法就是那自身好的东西,它作为在先的逻辑决定着结果的好,而不是反过来为结果的真或者真作为目的对于自身的规范。

因此,辩证法,在本体上先于真。不是本体上真作为善的规范。而是善产生出真来。
这里不是工具理性中目的对于理智的决定。人在经验的东西里总是考虑目的先于方法。但是伦理学总是考虑在先的逻辑的东西,而非。经验具体的东西在先的情况。在伦理学对于一个语言游戏的处理里,不是考虑怎么理解怎么做,不是指出其语法规则的情况,而是考虑这个事情的伦理价值判断,我需要做这样一件事情么?存在一种语言游戏并不意谓着我就要参与其中。但是整个语言游戏的系统,既有语言游戏的整体,我是不是总要参与其中,这是另一个问题。但是,语言游戏,文化,也非铁板一块。文化之内也总是存在种种殊分差异。并且有根本不同的文化作为不同选项。向善则不在于文化的选择,更是突出文化的改造。

6 苏格拉底的向下的路,恰恰就是一个命题(在public是伦理命题)为真的论证,论证要有逻辑的形式,最终还要落到理念另一端的实在上来,作为表征的东西上来。就是从人的所思,落到所做,所做是现象中的东西。客观现象又还是需要考虑怎么和表象世界的勾连。因为人最后总是通过主观表象来捉摸客观现象的。我可以考虑现象之上的理念,可是这理念的东西,其践行产生出来的东西,最后还是要通过表象世界对我给出来。就因果之间,这里是规范性的根据,表征的对象产生出表征来。因此,恰恰是向下的路,类比做科学探索中一个设想总还是需要落到实在中现象中得到验证,才能说它落到了实处。伦理命题的理念,其向下的路,也是在线喻四分中在下的东西里,在规范性而言表征而言,在结果的东西里,承接起原因的东西,或者说理念勾连了向下运用的实践,它要落到客观可见现象。这里,从理念到可见客观世界,从客观世界到主观表象之间是分层次的。并且两个层次逻辑上可以独立分别考察。在谈论上面层次时,并不需要考虑下面层次的内部怎么达成。就是说,两个层次之间具有概念上的独立性。这样,如同程序中的模块化,考虑理解问题时,并不需要牵涉一方面是客观世界和主观表象的衔接或关系,另一方面是不用牵涉伦理命题。这不是否定它们的存在,而是概念分析的划界。

哲学作为逻辑的分析
善落到辩证法上,a落到b上,a和b是同一个东西么?不是的话是什么关系。
这里就在突出,或者说作为理念和别的东西的关系的实例,苏格拉底是怎么使用“理念”的,恰恰给出理念的定义的线索。
善这个理念,一方面是本体上自身好,另一方面是结果上好或认识论上在先给出来的东西的好。善突出的是结果好之为好的原因,自身好的东西,它好在哪里。
这里就把作为客体的现象中因果排除掉了。对象处于因果之中却对这因果无知不觉,恰恰这无知并且对于运动没有自身参与支配而是纯然处于受规定性之中,没有例外地服从自然规律,使得自然现象合乎自然规律地发生。
而这里突出的自身好作为结果好的原因,把原因的东西归于自身而非外部的规定。突出了一种有意识或实践。这里和自然现象中的运动和变化中因果相继区别,突出的是人的或有意识主体的实践。需要自身的某种有意识为整个做出来的东西负责。这种有意识同时突出结果的东西作为表征,它要归于自身的东西。离开这种规范性,这是经常发生的,人经常基于无知而作出没有意义的东西。就是说结果的东西并非处于人对于自身的认知之下,或者脱离人自身的需要,或悖反这需要。
这身好作为原因,更恰当的说,是作为根据的突出。根据突出实践中的有意识,突出实践之为实践的本质它有别于风中滚石总是在于主体的有意识。这有意识是全方位的。首先是伦理命题的认知,考虑。苏格拉底主张认识人自身,这就是伦理命题的一个源泉。认识人自身,产生出来的是关于人的经验的特征,知识。类比科学知识之于自然现象。但是苏格拉底并没有把善落到人性上。人性还是一种实在的东西,和它相联系的是实在的理念。但是善突出来的是实在的理念的原因,它不是实在,又先于实在的东西。这里就不能做一种因果关系来考虑何为善,而要基于根据来考虑善。根据可以从作为表征的东西中分析出它所表征的东西来。在理解里是语法分析。在善这个理念而言,伦理命题,则是绝对原理的分析。语法分析总是基于语言游戏的有效使用作为结果上现象上给出来的东西,我们日常是如何有效使用语言的,在理解普遍逻辑的揭示之先给出具体怎么使用语言的情况。这样,我们才可能基于这具体实际的使用,考虑一种逻辑的分析。逻辑在此是对于具体的东西的做减法或者说做分析的结果。概念分析或逻辑分析。逻辑的指出在认识论上要做加法是不合法的。那样造成没有根据的说。认识逻辑要有根据只能从实例中分析抽取。但是实践上就有意识的做而言,本体论或第一人称的做而言,逻辑则在促成意识内容的加法。认知到伦理命题的逻辑位置的我和对于伦理命题没有概念的我,对于实践就有不同理解或认知。就会造成作出不同的东西来。

7 原因可以是非理性的。或者不强调理性。它突出来的是对于人而言的非理性,或者进一步对于单纯作为客体的东西它对于自身的运动并不负有责任。风中滚石没有例外地服从自然规律,但是它对于这自然规律并无意识。它的运动不以原因的认知为条件。不是基于这认知的有意识的实践。实践的本质在于对自身做的东西的有意识。这里首先强调的还不是语言的理解中的遵从规则,而是目的对我存在或者对我给出来这件事情的原因或根据。我为什么要诉求某个东西。其原因不能诉诸自然规律这样不借助认知和有意识的实践才能做出来的东西,而是恰恰只能诉诸实践中有意识的理念的践行。这就是实践中人作为主体的情况,把原因推进到根据。根据首先强调的是开始一切的原因,不再能把原因归之于外部的东西,那样的原因系列中并不对于这一个我诉求这个而非那个负责。在外部的偶然的归因里,它始终不能勾到这个我的要做什么的必然性。我甚至可以怀疑一切,有这样的冲动,这里暂不考虑这种怀疑的有效性其结果不考虑笛卡尔的我思的富于结论的断言。我甚至可以自决。联系这么多人精神健康问题,以及这么多人自杀,或更大比例的自杀倾向或者考虑过自杀这作为现象的事实。可以看到伦理命题所突出的原因要点不在于外部非生命或非人为因素的事实,而在于人为因素的东西,在于人自身构造起来了一个何种逻辑的社会生活:把人首先看做主体还是看做单纯的客体。前者总是具有作为客体的东西,但是始终其轴心的东西,是首先作为主体。
只有诉诸于作为主体,才能解释人的自杀冲动。人可以拒绝一切。不是就要去拒绝,而是突出一个逻辑空位:人具有这样的权利,这权利作为人作为主体的逻辑配置。

理解嵌入日常,在于社会生活中不同人之间的协作的要求,基于这要求,理解是必要条件。而伦理命题并不在于个体之间的协作的东西,而在于个体自身基于知识产生出来的自我规范,其作用领域局限于自身而非别人。社会现象的道德,则是对于处于整体下的个体的道德规范。它并不以别的主体的行为规范不以脱离和超出自身的东西作为作用对象。这是一个逻辑命题或语法句子。

审美也是一样。
但是社会的正义,伦理命题可以讨论。在于我参与社会作为其成员。这带来的就是包括政治应当如何在内的内容。伦理命题的不可说。只是局限在一个主体的伦理命题对于另一个主体不可说,也没有说和别理解的必要。主体之内,主体自身,对于伦理命题则应该再多想多说都不为过

探求逻辑,就是学习作一个作为主体的人,有意识的存在。

人作为主体在逻辑的揭示和践行中落到实处。

w后期突出理解的逻辑:语法考察。前期突出概念本身的逻辑空间,世界的可能性的逻辑空间。

8 善突出统一的诉求而正义作为应这个诉求给出的回应它保证统一的方法保证总是能够统一而非偶然的一。偶然的或经验的一或真命题,突出的是基于认识论上的东西在先给出来的情况。而恒真命题突出的是本体论上在先的逻辑。善产生真理和知识,是一个恒真命题。它突出的是本体论的逻辑。逻辑从语境中得到通过分析的方法,联系弗雷格的二阶概念的分析。就其认识的方式而言,是分析命题。而非认识论的经验判断
这里还可以联系概念分析,从含有同一个内涵的不同概念之间,指出它们共同分有的这个内涵,从而突出这个内涵自身又作为一个概念的东西。这也是一种分析。

对于人自身的认识,属于智慧。智慧是作为真理和知识的东西。这里,真理和知识作为二阶概念,是类的类。而真的东西,真的思想,指出的是具体的真的东西。
善产生出真理和知识。这在两个层面上说。一个是善这个理念产生出真理和知识这对理念。是突出一种概念分析。另一个是善产生出智慧,或者说产生出作为真理和知识的东西来。
而善落到辩证法上,是一种对于原因的东西的推进,对于本质的推进。这里突出的是人对于事情本身的认知,真理和知识,无论它们作为伦理命题还是科学命题或经验命题,它们只要作为命题,就要考察其根据,或者考察其真值条件。这根据的考察,就是苏格拉底的理念(命题)向下落到实处的要求。向下的路,一方面是产生出结果上做得出来。另一方面,是指出何以做得出来的本质。这里突出的就是论证中论证的形式结构,逻辑,和论据之间的衔接勾连的存在。对于推理的逻辑,强调的是其自洽。对于论据,强调的是作为实在的东西,它们存在或者说是在先给出来的事实。
善强调的就是对于某个东西的认识的整体性,强调一种整体的统一。它要求基于给出的一个东西,总是要把它纳入某个整体的东西里来考虑。并且,这里的从认识论上在先直接给出来的东西,它并非仅仅孤立的东西,它总是作为部分处于某种整体的考虑的东西里,它置于一种逻辑配置中作为部分的东西被考虑。在这种整体的东西里,我们说达成一种现象的认知或理解。
这样看,伦理学中的善,并非指出某个实在的理念,或者以某个实在的理念的突出,作为隐含的目的。这里并不突出什么正义的化身,神的显灵的神迹,作为绝对真理的一个实在的理念的神的启示。这里如果有启示,也不可以是实在的,而只能是作为绝对原理的东西。伦理学的逻辑,伦理命题的应然,它们作为分析命题,并不涉及关于实在的断言。并不考虑一种实在的理念的应然。那样的话,伦理的逻辑就陷入一个不可思议的开端,并且这个开端不是一种原理被指出,而是作为实在的东西被指出。这就会导致开端的非理性,未经审视的情况。这成问题。
而伦理学的逻辑落到善这个理念,就一种分析的结果而言,能够突出来的普遍的东西,就只能是一种作为方法论的绝对原理,它落到辩证法上。
日常谈到伦理,譬如职业伦理,某种经验事务的伦理,由于这里突出的是一种总是某种功用在先的对于方法的规范。由于功用或目的在先,那么在相应的正义的内容里,就会含有相应于这经验的目的的内容。所以,譬如苏格拉底在以大见小中作为类比谈论的城邦中的正义,就会指出统治者,护卫者和被统治者的角色划分。这个划分是一种经验的东西。在谈论一把刀子的德性里,就谈不上这个划分,而有别的具体东西的划分。
通过城邦的类比考察灵魂的方法,不是在不同的正义之间内容上的类比。而是联系弗雷格在算术基础中通过一一相应引出等数的概念,进而来谈论某个数。或者通过平行引出方向上相等的概念。平行和方向是两个概念。平行可以看作不同直线之间的关系,它作为结果的东西,作为现象中直接给出来的,认识论上在先的东西。我们进而考虑其原因,在于方向上的相等。从而从一种关系,谈论一种相等。相等是关系中特殊的一种。我们在名称和意谓对象中也有这样的情况。我们总是使用名称来谈论事物,对象。所以一个名称意谓一个对象,表达在语言上,还是两个名称之间的联系。这两个名称之间,我们可以说它们意谓相等。在a上相等,就是把a这个概念突出出来了。“柏拉图”意谓亚里士多德的老师。这个句子对于一个不了解柏拉图但是了解亚里士多德的人有意义。5+7=12。或5的立方=125. 等式中的两个名称或表达式之间,用一个在数数意义上直接的数,来表示一个间接的数。这就是算术式的意义。(不是代数式的意义)
回到苏格拉底基于以大见小通过城邦的正义的类比来考察灵魂的正义。在这里,灵魂的正义就是正义这个理念的定义。这是特殊的地方。城邦的正义不是正义这个理念本身。
我开始读时困惑,从一种整分关系下来考虑个体作为处于集体之中的部分和作为整体的城邦的关系,进而考虑基于城邦的目的和正义,来规定个体之内的灵魂的目的和正义的关系。这种理解得到的正义,是一种功用在先的伦理命题。但是苏格拉底通过灵魂的正义,考虑的不是局限于具体事务之下,后于经验的规定性,不是这种理智的东西。苏格拉底考虑的是高于理智层面的理性。伦理命题考虑的,是超然于具体目的的普遍原理的东西。它先于具体的目的的实践的应该如何做。( 语言游戏的理解就是这种理智。其中基于语境基于在先给出的文化制度作为生活形式作为遵从规则的规范性的根据,是一种经验的东西。但是突出语法考察作为逻辑,是一种普遍的方法论)
那么正义的理念从哪里来?一方面,正义限于正义的定义给出就被使用,是仅仅在作为结果好并且自身好的东西而言,作为从善这个理念所产生出来的东西而言被使用。正义这个理念的定义,或它作为概念的内涵,还是有待考察的。这个考察就要落在分析上。从结果好的东西里,分析出其中何以造成这结果好的原因。这样的分析,不是在实在层面之内对于原因的追问。苏格拉底指出善作为真理和知识的原因,它不是实在。这就强调一种善作为伦理学的逻辑的突出,它考虑的不是实在的理念,那是综合判断的产物,而是某种分析命题。这里,可以做出的就是一种形式的而非实在的逻辑分析。这就是善作为绝对原理作为方法论,它落到辩证法上。任何命题要为真,都要给出真值条件,需要落实到论证的逻辑的成立,和论据的东西它是有别于理念的意义的那种实在上面,或者说落在认识论上在先的东西上,最后是两者之间的勾连的存在。
关于实在,柏拉图指出本体论上的在先的东西,落到理念上。还有另一种,实在落到认识论上在先的东西上,这就是现象,感觉,等。(客观现象和主观表象之间的联系,勾连,是另一件事情。心灵哲学的题目)
回到开头苏格拉底以大见小的类比,通过城邦来考察灵魂。他不是在逻辑上相等的例子之间做出这个类比。而是,灵魂的正义作为正义这个理念的本质场景,它给出理念的定义。而城邦的正义仅仅分有正义这个理念。
苏格拉底的这种写作方式,联系弗雷格通过等数概念突出数的概念,通过一一相应引出等数这个概念的方法,可以写得更好理解。可以先举两个功用在先的具体的正义的例子,然后类比两者指出其中相等的东西。然后把这个相等的东西运用到灵魂中来。前者是一种逻辑的分析,后者是对于这种基于分析产生出来的逻辑做普遍运用的考虑。灵魂由此就作为不是经验的有限的东西,而是作为无限的,有待践行而做出来的东西,它需要考虑一种绝对原理在先或者在先的逻辑的东西,作为这种逻辑所产生出来的东西被看待。就是说,要是总是对于灵魂的理念及其践行所做出来的东西提出一种自身审视的统一的要求,那么,就产生出对于灵魂中理性的统治的要求。这要求就是正义的定义。
而灵魂的特殊性,有别于城邦,在于别的东西的考虑,都是某种目的在先,但是这种目的无论如何总还是对于作为主体的人提出来的。因此,任何目的的,外部规定性的目的,总还是要基于人的有意识的认知和践行把它们做出来。总还是要落到人的参与上,突出其中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达成对于它们的承担。离开人,就根本谈不上目的。因此,审视的目光在做这种普遍性的分析时,就落回到人在事务或目的中的如何做的方法论的东西,根据的东西的突出。这样,最后突出出来的,不是主观的观念,而是某种客观的规范性。这里的规范不是目的在先的对于具体的方法的规范,而是突出任何目的的产生出来中,和这个目的的实践中,各个层面上只要需要人的有意识的参与,就提出来的普遍逻辑的东西。辩证法作为方法论,是一个目的的践行或一个实在的理念的践行里,结果好,进而分析这结果好的并非偶然的实在的原因,而是进而分析一种非实在的共性,形式上的逻辑。

或者说,正义这个理念的定义的考察,突出的是一种对于善的要求在向下的路的回应,或落实。是善作为本体上在先的东西,在上的东西,指出它向下一步的台阶。善则是突出正义这个理念中自身审视的统一的存在的诉求,而非一的内容的诉求。一的存在的内容总是基于在先的统一的诉求的达成,后于统一的指出或存在而才是可能的。

善突出的是统一的存在,它先于一的内容的指出。这恰恰也是意识的存在和意识的内容之间的关系。一的内容是应统一的诉求或一的存在,无论一的内容是什么,它落实到一种如何统一上,使得这样产生出来的东西总是作为一种逻辑形式和认识论上在先给出来的东西之间的勾连,而产生出来的东西。在这里,善仅仅基于统一的诉求而产生出来的就任何一而言相应的方法论。方法论在此落到辩证法而非具体内容的辩证上,类比指出语法作为逻辑配置和具体语法考察指出的内容之间的区分,或实体范畴和第一实体之间的区分。善的理念,方法论,这里是突出实践领域的逻辑配置,逻辑空位,而非对于逻辑的具体内容的指出。

善产生出认识人自身的诉求来。或者说,善产生出认识一切的要求来。而关于一切的统一,最后归于人自身。隐私,善最后产生出对于人自身的认识的要求来。人自身,和城邦或别的功用在先或目的在先的事务区别,是一种逻辑在先的东西。就像对于灵魂的统一引出正义的理念的考察。但是这个考察不是在灵魂的分析里产生的。而是在目的在先的城邦的正义的考察里,作为对于城邦的正义的考察过程中做出一种撇除内容而留下形式逻辑的东西的分析。从其中得到正义这个理念的定义。然后转到灵魂的考察中来。灵魂在此也分为认识论上在先的东西和本体上在先的东西。关于灵魂的正义突出的是这种区分里在先本体的存在的逻辑上的可能,指出这种逻辑的东西。

关于正义,之前设想灵魂和城邦的类比里,正义的理念是两者的正义之外的一个第三方。有点出入。在于灵魂是正义的本质使用场景。灵魂中的正义,理性的统辖,就是正义的定义本身。这里的类比如果是城邦的正义和刀子的德性的类比,就可以说正义的定义在于作为两者的分析的产物,它本体上先于作为其结果所给出来的城邦的正义和刀子的德性。这里的原因和结果,本体和认识论上在先的东西之间,类比概念的某个内涵和这个概念的关系。
概念1具有诸多内涵,它们自身又是概念:概念11 概念12 概念13. 概念11和概念1之间,就内涵而言,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就外延而言,反过来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
概念11作为本体上先于概念1,而概念1作为其结果的东西。概念的某个内涵自身又作为概念,和这个概念的关系,和实践中的理念和其践行所做出来的东西类比。这个类比里,还不够恰当,后者是一个理解的问题。在public里突出的是善。所以更恰当的类比是正义这个理念,或者任何还只是作为假设要求做向上探究其绝对原理的理念,(基于这个要求,说它们是善所产生出来的,它们都是非实在的。有别于宗教 信仰 文化制度或偶然的信念的东西,它们是实在的,对经验的具体的内容负责,就像科学命题科学概念的情况。)和善这个理念的类比。善这个理念作为一切真理和知识的分析命题。是真理之为真的本质或根据所在。它就是一套普遍的论证,权衡的形式的逻辑。

内涵在属种差之间,以及到处于概念之下的对象,是可以继承的。在实践里,可以做出类似继承的关系的,则是理念和它的践行所做出来的东西之间。在理解里,概念三角形和基于它所画出来的一个三角形之间。在伦理命题里,则是善和善所产生出来的作为真理和知识的理念之间。或者这里再划分为善和真理与知识之间,以及真理和作为真理的理念之间。真的东西作为类,真可以看作关于这个类的类。而善则作为一个东西意谓真的真值条件的指出,给出它是真的的根据。具有这种根据的命题,它不只是是真的,而是总是真的。一个命题是真的,而非总是真的,这里突出的是命题的内容。而一个命题总是真的,突出的则是这个命题的逻辑形式。它是关于形式的考察。如果突出认识论上在先的东西,看作实在的话,真命题突出认识论而言的实在。总是真的命题则是突出本体论上的实在,本体论上在先的东西。

9 按柏拉图对于实在的看法,线喻中的四分里,只有最上面那种勾连伦理的理念才是实在,其它的都只能看作自身还不是实在,而只是以能表征实在为最高要求的东西。
善则不是实在,它本体上先于实在。
但是,实在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譬如在主观表象和客观现象之间,按柏拉图,可以把现象看作实在,而表象则是某种表征。在语言游戏里,可见可听到的东西,声音和行动,也是作为表征。以及几何中的公理之于它在推理中向下的运用。几何公理在几何这门学科之内作为工具论只有做向下的运用。类比语言游戏里所思的东西和可见可闻的东西如语言和行动之间,我可以只考虑可思的东西却不去把它做出来么?在语言游戏所针对的社会协作而言,空想是无意义的。画饼并不能充饥。它不同于哲学的逻辑的思想。逻辑可以单纯作为知识被考虑,虽然它最后也还是在于作向下的运用,这种运用是知识和使命。但是,不同之处在于,语言游戏中所思的东西是语言游戏的认知或理解的逻辑配置,而哲学的逻辑作为知识,它的做向下的运用作为其使命,是嵌入一个更大的语境下,这并非知识的认知或理解本身的东西。就作为知识的指出而言,并不包含其向下运用。

10 善就是讲理,讲究根据的原则。它在于践行。而人类生活作为现象,并不总是善的。它分有善,仅仅在于人基于善念,向善之心,有意识地在某种程度上做出来,作为善的践行的结果的东西。人的向善之心可以看作一种先天诉求,但是实践中决定人的思想和行动的,并非直接就是善本身。善本身还并非实在,还不直接参与想和做。直接参与想和做的实在的东西,是文化制度的东西,是宗教信仰的东西,以及偶然的信念。善并不直接对于行动负责,对于行动负责的是这些实在的东西,善对之负责的,是对于这些实在的理念的根据的审视,对它们提出真的要求。善和真和知识 和正义之间,是本体上先后关系。但是后者也不是实在。和实在的理念勾连的,是真。善通过真的要求,介入理念的审视和重塑。

善就是统一的诉求,这诉求作为主体的人的先天的要求。而一的内容,则并非这统一的诉求就可以指出来的东西,而总是要落到实在的理念上。并且对于理念,并不满足于其用来践行的东西这个逻辑位置。经验中经常是这样的情况,文化传统的东西作为事情被接受下来如此这般践行,行动时并不考虑文化的合理性根据。这里突出的是对于经验形成的理念,进一步探究其根据,对它提出作为有根据的东西的要求,就是对它提出作为真理和知识的要求。这里,就是一方面经验中产生出来的实在的理念向上,和善通过真的诉求往下的勾连。在它们的交汇中,产生出作为真理和知识的,实在的理念来。

11 苏格拉底在public里灵魂和城邦的类比,不是做一种同类的不同东西之间的类比,城邦的正义和灵魂的正义在逻辑上是不同的东西。以大见小,在这里不是通过类比突出两个东西的共性的,而是分析的方法的展示:
城邦中的正义作为正义这个理念的践行所做出来的一个实例。前者是非实在的理念,后者是实在的。后者是做出来的东西是认识论上在先的东西。而前者,恰恰就是突出这认识论上在先的东西的形式上的本质,这形式作为非实在的正义这个理念,它作出一种逻辑在先的践行,恰恰就是脱离具体的客观的事情,脱离城邦,而落回主体方面上来,突出灵魂的普遍逻辑。主体方面的客观性。正义的灵魂是这样的东西,实体x,它是灵魂,它是正义的,无论它是什么。正义的灵魂本质上就是正义这个理念。
类似的情况还有全知这概念,它不过就是实体x,它是知识。全知不过就是知识这个概念而已。它具有摹状词的形式,但是它徒有其形,并不能为对象所谓述,不象这盒子里的球这样的概念,它本质上是对象或可以为确定的对象所谓述。全知作为概念,其外延并不能离开知识这个概念给出。相反,诸知识的历数总是根据知识这个概念给出,但是这个类是无限的。就是说,这个类是不能离开知识这个概念而继续历数下去的,本质上,这里是知识这个概念规范着概念类的给出,并且后者无限的,不可历数的,或者说不能穷尽而给出的。
灵魂的情况也是这样。它除了指出统一的诉求,并没有关于一或内容的指出,并没有内容上的本质。就内容而言,灵魂也是一种后于概念或逻辑的东西,以逻辑为本质或本体。
正义和灵魂之间的关系,就是灵魂的内容和灵魂的存在之间的关系。不是一切灵魂总是正义的。正义的灵魂,恰恰是为正义的规范所产生出来的灵魂。在这里,正义为灵魂注入内容。

或者说,这里突出正义本身。灵魂仅仅作为有别于城邦,任何东西的讨论,最后总是人在讨论它们,总是就其共性的东西的突出而言是灵魂现象。因此谈论灵魂的正义就是在谈论正义的定义或正义这个理念。

因此,以大见小,不是同类的东西或逻辑上同类的东西之间类比,而是认识论上在先给出来的实际本体论上在先的逻辑或理念之间的关系。城邦的讨论,就是苏格拉底走通向下的路的努力。正义这个理念非实在而先于实在,它虽然是本体论的命题或本体上在先,但是由于认识一个东西总是认识论的,要从认识论上在先给出的东西着手。城邦的正义在这里就是作为认识论上在先的做出来的东西。从城邦的正义来 谈论本体上正义这个理念,就是从认识落入手来给出关于正义这个理念地定义。而灵魂作为非实在的理念的安居之地。它和现实世界或可见世界不同。后者是经验世界,本体在先的东西是基于认识轮上在先的东西的认知,理解,以及根据的考察,一步步上升而得到的。在灵魂中则是纯然的从概念到概念的运动,是非实在的理念的栖居之所。实在的理念总是以在向下运用在可见世界里做出来或践行为使命,非实在的理念则不是这样,它以辩证的统一为使命,并不考虑落到认识论上在先的东西里。它首先突出辩证的统一。而还没有考虑一的内容。

灵魂现象仅仅徒有现象之名,苏格拉底在谈论灵魂时,总是把它看作逻辑概念的外延,是非实在的理念的运用,是从概念到概念的辩证统一的运动的舞台。离开概念或非实在的理念,灵魂没有本质。它是概念的先天运用的场所。它是本体的舞台,而非落到认识论中在先给出的东西的实在理念的舞台。

关于以小见大的城邦和灵魂的比较,可以从前面结果好和自身好的关系得到线索。这个类比恰恰就是通过结果好的东西来分析自身好,它何以好,或自身好的定义。因此,结果好和自身好的关系,覆盖城邦的讨论,是对它置于其中的整体的论证结构的突出。它在public里承担论证的结构的功能。结果好就是认识论上在先给出来的东西,自身好,则是其本体论上在先的东西,或者说,就是本体的东西。
自身好和结果好,还联系到后面善产生出真理和知识来,后者作为对于前者的呼应,突出一种认识论上给出来的东西作为本体的东西的表征。

12 非实在的理念,善 正义 真理和知识,它们是先天的概念之间的辩证统一的联系。而实在的理念和做出来的东西之间,则是通过后者基于落实到认识论上在先的现象的结果的东西里,直接可以作出断言。
譬如朁主作为人,任何人总有善的诉求,要求结果的好。因此,人性中对孩子好就是先天的诉求或需要。而作一个朁主最后会吃孩子,其结果上的恶,是一种直接给出来的,可以直接断言的东西。就如同经验命题之于经验或直观或亲知而为真,是不言自明的。善也总是会在对于某种需要的满足或不满足这点上先于善的定义就在作为结果的实例中直接给出来。类比弗雷格那里句子意谓真可以基于语境先于名称的意谓被给出。
在这里,就出现了善和实例的勾连。我们可以先于善的定义就可以给出某个实例是善的的断言。类比代数命题,或弗雷格命题意谓真先于其中名称的意谓被给出。这种从认识论上在先给出来的东西着手,通过分析来考虑本体论上在先的东西或本体的东西,就是一种分析的方法。分析是有根据地思考。它使得对于本体的断言建立在分析的基础上,是有根据的。因而总是在某种程度上保证了其为真。

苏格拉底用城邦通过以大见小考虑灵魂的情况。这里不是类比,而是后面谈到的善作为真理和知识的原因,前者产生出后者来。而后者是认识论上在先给出的东西,从而通过它来考虑原因的东西。灵魂的正义作为城邦中的正义的形式的分析。认识论上后于城邦的正义,但是本体论上先于城邦的正义。public讨论的是本体论。从认识论出发来作出本体的揭示,通过实例的形式的分析。所以,本体论追究起来还是分析的产物。

但是在吃孩子为恶这件事情上,凭什么断言它为恶?如果只是诉诸人性的直觉,那么也可以说欲望也是人性的直觉,但是我们不能基于直觉而说纵欲是好的。
这里需要区分需要和欲望。欲望和需要具有某种程度的并行。欲望是在超出需要程度之外的索求。无度为欲望。有度为需要。这里就有一个标准。这个标准是某种客观的可以量化被谈论的东西。
那关于智慧或知识的诉求怎么说?苏格拉底的没有止境的对于知识的诉求,总是知道自身的无知,对于知识的饥渴有着和欲望的无度一样的情况。求知欲是恰当的么?
一样的是,知识也总是要落到实处,才叫做知识。人只能处于自身知识的边界再进一步的诉求,而不能有脱离既有边界的知识诉求。后者可以看作某种没有意义的欲望,空想,无从落实的不知所云的东西。而前者在拓展知识的边界上是卓有成效的努力,是有意义的。
在需要和欲望上,也是这样。一个东西,更多地得到它,对于自身的需要没有明显的效用,边际效用递减的厉害时,基于一种经济的考虑,对于它的执着就是非理性的。就是一种病态的欲望。
但是怎么看待审美,伦理命题中精益求精的努力呢?我们一般对此报以钦佩而非看作病态。经济学的考虑方式在此并不适用。经济学考虑的是诸多诉求或需要之间基于精力和资源的有限而作出一种平衡,使得总体上达成一种更好的结果。但是在审美和伦理命题的审视里,它们是一的突出。多并非作为整分关系置于一中,多在此仅仅是一种语言的东西,表征的东西,语言表征和意义之间是根本不同的东西。在这里,一是本质性的,意义最终归于其上的所在。在此精益求精是恰当的。

而伦理命题和经验的权衡之间,也不是冲突。伦理命题最后还是归于一种权衡的统一的方法。而那个一,作为这种方法论所承诺的东西。在认识论的权衡,和本体论上作为方法论的东西之间,是一种分析的关系。
而实在的理念,伦理命题,它作为一。对它提出分有善的要求,就是向善对于实在的理念提出辩证法作为方法论的重塑的要求。这要求落实在实在的理念对于辩证法的内化,作为辩证法的产物,使得它总是真的。就是对理念提出根据的要求,要求给出真值条件。从而保证其为真。

13 分析哲学的语言先于逻辑,逻辑先于意义,是不是一种认识论上的先后?

知识作为关于这个世界的本质直观,或者这个世界的本质作为知识,如果存在全知全能的造物主,它的能力奠基于知识之上。就是说,即使造物主,对于自身所造就的东西,按照某种规则,对于这个东西,也要按照这些规则来交互。如果考虑造物主可以破例,存在奇迹,那么,这里就是对于世界作为认识论上实在性的置疑。
承认一个东西是认识论上最在先的,比如把实在落到现象上,那么,现象就需要受到普遍的没有例外的遵守。如果存在奇迹,就需要把现象看作认识论上并非最先的东西。还有某种即使造物主,也要落到其上的东西,这东西作为实在。
认识论上在先的实在,在于突出一种平凡而非奇迹,它们只是作为一种规范性中结果的东西或者作为单纯的客体作为没有例外的对于自然规律的服从而被给予出来。

如果允许奇迹,导致的就是现象的非实在。但是我们总要基于某种可靠的确定的东西开始一种谈论。如果允许奇迹,就意味着现象不再可靠,我们不能基于其上谈论和考虑别的东西。

14 意识的存在突出的是我思作为统一的诉求,它是先天的。我可以说一个人在无梦的睡眠,或者昏迷状态中无意识。这无意识突出的是人的统一的及恩呢该没有被唤起。意识的存在,突出的是意识作为人的这种机能,突出人和这机能之间的逻辑配置的关系。我们并不针对一个昏迷的人强调其意识的存在。而是对于一个清醒的人突出意识的无可避免或否定。因此,这是一个分析的逻辑命题,而非经验命题。作为“人”的一个语法阐述。它就是意识的内容在世界中的逻辑位置的指出。按xy,画的框。

意识的存在总是相应于意识的内容的给出作为现象或者说作为认识论上在先的前提而言的。它是对于某个具有内容的意识的给出,做一种逻辑的分析而指出来的东西。对于怀疑一切的我思,它没有内容么?这里的内容指的是什么?大概只能说没有感性的内容,但是并不能由此说没有任何内容。这时,一个怀疑本身也还是一个思想,它还是有内容的。一种形式的内容。形式的内容比如分析的逻辑命题。

15 实在和反实在论谈什么?
实在论,指的是柏拉图主张的理念,把实在落到理念上,它先于个别的东西现象中的东西。唯名论强调感性世界的东西,个别的东西才是实在的。强调经验的东西的在先性。
当代的反实在论则是否定科学概念的基本粒子的实在,科学命题只是描述它们的运动,作为对它们的运动的认知。这就把亚里士多德传统的经验对象的实在也瓦解掉了。和柏拉图是两码事。

柏拉图的理念在实践领域是没有问题的。
在认知领域,或关于非生命现象作为客观对象而言,人和它们的关系除了使用它们表意或把它们用作承载有意识的实践的表征,还有单纯的对于现象的认知。这里,认知也是一种人的思维活动,或者说人的行为。作为对人给出来的知识,就总还是人类的思维参与其中作为形式统一起来的材料的东西。因此,经验事物之中,它总是已经渲染上人的因素。当我谈论某物的时候,总是已经基于概念在谈论它。因此,在这里的实在的个别的东西,还只能是作为“这某物”,或一个能指的指谓的东西,还不是这苹果。苹果就已经是概念了。
而苹果作为理念,它总是落到人类视野的生活世界的某个角色。这个角色难以脱离或者说建立在人对于材料性的东西的用法上。因此,苹果这个理念就还不是作为最在先的东西,或者说它还是可以为用法所定义或解释。但是这样一来,它就不再是认知意义上客观的东西了,而是建立在人的主观的用法上。这就谈不上一种单纯的认知。
或者说,在认知里,作为理念的苹果是先于作为概念的苹果的这某物被给予出来,这某物来作为使用某个概念挑选使用苹果来谈论它的标准或根据。因而,本体上是现象中的对象先于理念或概念的情况。
但是在按照桌子的理念打造一张桌子这件事情里,说理念在先是合适的或恰当的。
理念在认知领域就仅仅能落到作为人的认知活动的认识论上,而非本体论。在这里,认识论本身就是人在自然现象的知识中的参与的形式,它突出知识中人的参与的本体论。但是这时,本体的内容就是认知,就是认识论。这是把自然现象的知识也纳入实践(作为认知活动)中来考察。
理念在认知领域就其内容作为实在,是成问题的。只能是就形式而言,指出一种不满足的形式,逻辑形式。

柏拉图的问题,是实践领域中的核心的或最初的伦理的善,泛化到认知领域了。实践中最初的形式是哪个一的诉求。这个诉求对于目的自身负责。一个目的在结果上可能是不好的 恶的 不符合自身需要的。那么,它就在伦理上是被否定的。目的的东西始终要受到伦理判断。善在实践领域是本质或最在先的本体。
但是认知中,同样具有的那个最初的一,本源统觉的自身意识,它仅仅作为不满足的东西。经验的本质除了认识论指出的感性形式知性形式,还是经验性的突出。形式仅仅作为经验的不满足的部分。类比亚里士多德哪里形式的思想和实体之间的区分。前者是思想,后者是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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