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苏格拉底,辩证法并不特指任何逻辑,而是任何逻辑,只要它是真的。辩证法突出的是善这个理念作为它所产生出来的善的东西的本质而言,本体上它是以善为轴心或者以自身审视的统一为轴心产生出来的东西。但是不同于真理和知识,辩证法还并不含有任何实在。这里也区分真理和知识,与作为真理和知识的理念或一个理念它是真的。
善/辩证法与生活形式/遵从规则的关系不同。后者是一种相应,两者之间没有一种必然联系。如同符号和意义之间,是一种经验的偶然。前者,则是一种规范作用的必然。
在实践上认识上,则是辩证法作为产生出善的东西来的保障,辩证法在先。
这里要区别善、辩证法和善的东西或者说分有善的理念之间的关系。辩证法作为方法论保障产生出分有善的任何理念,在这里突出任何理念,它分有善,而非某个善的理念。
善产生出真理和知识来。这里的真理和知识,也区别于作为真理和知识的理念,或者说区别于某个理念:它是真的。真这个理念,也不是实在。真和善非实在,同作为某种类比二阶概念的东西。
理念是抽象的,或者说某种逻辑的东西。譬如何为正义的定义或理解。同时,理念又是某种关于世界或应该是怎样的认知,世界观。其实两者二而一。后者还是以作为逻辑的理念为基底。类比弗雷格那里作为二阶概念的逻辑对象,可以为对象所谓述的概念,它同时通达概念和对象。
2 昨天陪贝思读书。说到时间是一种不问它是什么时完全知道什么意思,但是一问它是什么,就什么都说不出来的东西。逻辑也是类似的情况。谈到时间,空间,逻辑都是一些平时用来解释别的东西但是它们自身没有解释的东西。逻辑被人考虑,是基于分析的结果。分析到不可分析下去了,分无可分之处时,那留下的没法进一步分析的东西就看做实在作为别的东西的基底的东西。它们是在先的,所谓本体。
贝思来了一句,这不就是废话么。点的很准。
哲学病的一种,基于观念行动,对于知识之外的东西,先加以拒绝。在审视和理解之先,并不参与行动的影响。
这就对观念提出要求。观念是一种先于现实的东西,还是现实之中给出来的东西。它是作为现实的一部分内容的分析,还是对于整体的分析,始终对于整体的结果的东西负责?或者说,观念是不满足的还是满足的。
语境原则里,就已经蕴含一种逻辑作为现实整体的东西的分析,它对于结果的东西负责。逻辑本身就作为分析的产物,从而获得一种实在的根据。
实在的定义怎么考虑?作为基底的在先确定的东西?比如逻辑作为一种普遍的形式,可以通过现象的分析确定下来。现象中材料方面的实在也是在先给出来的。也是一种实在。但是从普遍原则的逻辑进到具体内容,以及现象中质料多的哪些被纳入一个统一之中,则是经验的问题。
对bs 服从困扰 联系公权私权的划分 公共领域私人领域的区分,在家庭内,在学校里,和它人之间关系的界定里,什么是私人空间,什么是因为和它人共处而有公共的规则问题,需要有意识服从。什么是自由,无论什么个性的空间。哪些是权利和义务。互不妨碍不相互侵犯,要基于公域私域的划分的作出为条件。具有这个概念才能有意识地或者持守个体的个性和自由,或者遵从规则。
3 public里,正义这个概念在没有给出解释或定义就被拿出来使用了。突兀。也许是在一种日常使用中就有的用法,一种朴素的出发点:它是好的。我们总是在好作为标准来判断正义这样的概念。
而好,一方面是作为意愿,另一方面,作为结果所做到的东西。这时就要区分实践中的意愿和结果。实践在于结果打成意愿,两者的一致。进而,意愿是确信能够达成的可以做到的东西,逻辑上可能的并且是事实上也可能的。后者就要求理念之为理念它要具有怎么把自身做出来的方法。向上的路到一个理念的统一,它还要能够走通向下的路,一路向下走到日常的东西里能够具有某种方法把它做出来。这个方法就是理念在人间落到实处的向下的梯子。
但是问题又回来了,一个在上的理念根据什么就能具有向下的梯子呢?这个梯子从哪来的?这就回到理念的产生。向上的路,向善,苏格拉底把它落到辩证法上。正是同一个辩证法,讲理,使得理念在向上的路里产生出来,也使得它能够下到日常能够做出来。如果理念不是基于辩证法得到的合理的东西,它的践行,怎么做的问题,那向下的阶梯,就还是悬置的。这里不说它是不可能的。而只是突出对于初衷而言,就实践领域的理念作为有意识的东西的要求而言,它还是某种缺乏知识的东西。它的来由是莫名的没有根据的,其怎么能够做到能不能够做到也还是未经审视的。这里重要的是突出一种理念之为理念必须是经过审视的有根据的,这也是有意识所在。这是理念之为理念的逻辑配置:它是向上的路的产物,也有向下的路通达日常。同时走通向上和向下的路。
向上的路和向下的路是同一条路。怎么走上去的,就循着同一个路径走下来。它们就是一个理念的领悟和把它做出来或者说其践行的两步。它们就是本体论上在先的东西和认识论上在后的东西的相应。认识论考虑的就是怎么把一个东西做出来的环节,方法。而理念作为本体,它怎么产生出来的,那向上的路,也是要有根据的。只有向上的路和向下的路是同一条路,重合,理念才从作为假设进到作为真理和知识。而两者的重合的可能性在哪里?不是理念的主观随意性。而是理念始终在回到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来,作为辩证法的产物。这样产生出来的结果的理念,它就是合理的。合理的东西是可以做出来的。至少是逻辑上可能的。当理念作为持有理念者践行的目标,这是一个语法句子而非经验命题,它不存在行动主体的主观意愿问题,所以保证理念在逻辑上可能,它是合理的,就能作为其践行中它能够被做出来充分条件了。或者说事实上可能的充分条件了,这里不说事实上必然,因为那还有经验的条件的影响。
关于正义的讨论的引出,基于日常的合理的方式来处理它。这就是进一步谈到好。基于好为正义的标准。或者说,好这个要求规范着何为正义的定义。那么,作为好的结果的东西,可以看做正义的定义么?不可以。这里谈论的正义,关注的是向下的路里怎么把一个分有善的理念做出来的方法论。这里可以把正义这个理念作为由善所产生出来的东西看做正义这个理念的一方面,正义的另一方面则是在具体的东西里怎么落实到做上,怎么把善的东西做出来。所以,正义这个理念一方面不是实在,它和善这个理念,真理和知识这一对理念一样,都是非实在的。另一方面,正义这个理念在落到灵魂,落到城邦public里,需要某种实在的东西来承担起它来:理性对于欲望和激情的统辖。在这种统辖中,它们是正义的。这里不是说意谓正义,而是如此这般是正义的。从这里也可以类比弗雷格的作为二阶概念的真,是真的。
正义中理性的统辖,为智慧留下空位。理性总是基于智慧的洞见为轴心的。智慧是一种整体审视的统一。所以,这里其实就是一种整体审视对于部分的东西(欲望)的规范,划界。苏格拉底并不否定欲望,只是反对欲望就其作为必要的满足之外无限的诉求,反对它作为部分的东西僭越整体的判断。智慧在理性中的预置,就是向上的路作为一种整体审视的统一的诉求的结果,它在实践中反过来在向下的路里规范部分的东西的欲望。正义就其为善所规范,指出来的是非实在的理念。正义的定义,理性的统辖,突出的是怎么走通向下的路,指出向下的台阶。在作为非实在的理念的正义那里,突出来的是正义这个理念的产生出来的背景。它是二阶概念。在作为实在的理念的正义里,是前者在具体的东西里怎么落到实处的形式。理性对于欲望的统辖,也可以说智慧对于欲望的统辖,整体对于部分的统一。
再回到结果好和自身好。对于正义的讨论,恰恰就要在自身好上给出结果的好的根据,使得后者是基于前者而可预期的或逻辑上必然的而非偶然的。
从朴素的结果的好的诉求,产生出来正义这个理念的讨论。但是结果总是好的而非偶然的好,就需要根据或确定的原因的给出。就是把结果的好推进到原因的东西的给出上,推进到自身好。在这里,结果好,这结果是实在。但是作为原因的自身好,这自身,却不是实在。它不是太阳晒石头热之间那样同样作为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而是突出一种二阶概念的分析的产物作为被分析的概念的本质或原因。善作为这样的分析的产物,突出来的就不是实在的东西,而是先于实在的,又是任何作为真理和知识的实在的理念的本质的东西,是它们的分析中共同的东西,是它们受到其规范的同一个东西。善可以定义为整体上自身审视的统一的要求,又或者那个统一的一。它落到辩证法上,而非某个实在的真理绝对真理。在于在超越于实在而言,可以突出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
哲学的逻辑使人谦虚,在于它们作为分析命题,作为弗雷格的二阶概念这样的东西,是现实的东西的不满足的部分。苏格拉底的善这个理念作为实践的肇端,它落到辩证法上,但是辩证法仅仅指出一种方法论上的普遍要求,还不包含任何经验的判断。对于经验的现实而言,它还只是不满足的东西。还需要另外的东西的补充,才能看做对于现实而言满足的切中。一阶概念的对于对象的切中。
4 语言先于逻辑,逻辑先于意义。这里语言指的是我们在了解其逻辑的东西之先,就已经如此这般地运用语言了。语言指的是语言的使用。这是现象的东西。它先于逻辑的分析。而意义是由逻辑所构造的。就像没法脱离形式的思想谈论实体。
5 联系我们评价一个人好,一件事情好,总是在这个人做事情时讲理,关照各方当事人的合理需要,他自己也在这合理需要没提出其主张,或者对于一个人所做的东西照顾了自身的需要。在这里,合理或正义就在于对于需要的了解或认知,这里轴心上嵌着智慧,受到智慧的约束。而智慧本身,就是对于整体的东西的审视的结果,整体的统一。
这样,关于实践的伦理判断,就回到对于事情自身的认知来,理念就此是客观的东西。当知识的对象指向人自身时,突出来的是人的实践中的某种客观性的东西的探索。马斯洛的人的需求模型也确实有某种客观性。类比自然规律,在下的满足了之后在上的需要有机会出现。这种层次秩序具有必然性。
苏格拉底的理念和智慧。正义就其作为善所产生出来的东西,它是一个二阶概念,不是实在。但是正义的定义,理性的统辖,则是实在的。理性在于智慧,智慧则是一种整体审视的统一的一。所以通过正义在为实践中始终为一种整体审视留下逻辑空位,作为逻辑配置的要求,它要求人有意识作出整体审视,并要求其统一。这是把这种有意识的整体审视或整体意识作出要求。而非某种整体的无意识。那就是欲望的奴役的情况。
所以,正义这个理念就其定义内嵌着整体审视的统一,说它是善所产生出来的东西,善就是那整体审视的统一。这就是向上的路和向下的路是同一条路。它们是重合的。善落到辩证法上,突出的是整体审视的统一中,多和一的衔接勾连的环节。这里需要辩证法,要有根据地说。从多的统一指出一个一,和从一对于多的统一,因为基于同一个根据,辩证法,从多到一和从一到多,它们之间是同一条路的上下方向的不同。
苏格拉底在建立城邦中的正义的理念,和灵魂内正义的理念,它们分有同一个理念,同一个正义。苏格拉底在public里践行了城邦的正义,这造成城邦中的种种谋划和实践。而同一个理念,正义这个理念,在灵魂里,是理性对于激情和欲望的统辖。可以设想在盆友间有一种正义,在战争中有一种正义。等等。
这里需要突出灵魂中的情况是本质的么?
实践领域的伦理命题考察的是人的活动,所以,人本身的分析就是关于人所做出来的东西而言的本质。正义总是并不脱离人而被谈论。即使谈论城邦的正义,或一把刀子的德性,也始终以对人的需要的满足作为好的标准。因而灵魂的考察,分析,是本质的。理性对于荣誉/激情和欲望的统辖,就不只是看做正义的一种偶然的性质,而是看做正义的定义。它不是正义的理念的定义,而是正义这个理念的定义。前者比如城邦的正义。
那么,苏格拉底的理念恰恰可以通过正义这个理念的讨论,突出人的核心位置。理念总是关于人的实践而言的理念,它本质上是关于人或灵魂的东西。虽然它又是客观的。主观的人认识客观的逻辑。理念就是对于客观的逻辑的认知和有意识地践行。人只要要求善,就总是被要求去认识自己的需要,然后才能在认识自己的前提下谋划,可预期地满足它,作出好的东西来。
进而,正义这个理念不是随意被提到的,而是必然的。善产生出真理和知识来。首先,就是正义这个理念。
正义作为善所产生出来的东西,它对善负责,受到善所规范或约束。这就是对于正义的讨论里直接就引入结果好和自身好的背景里。这是向上的路。它突出的是从概念到概念的辩证法。这是非实在的理念之间的联系的指出。但是理念总还是要在现实里做出来的东西。怎么做,就是在这个理念的定义的考察里所给出来的东西。理性对于欲望的统辖,它就是规定了一种原理,或者说一种基本的方法。这方法还仅仅是一种原理而非含有经验的谋划。但是理性的谋划里必然分有这原理。
public里到处是自身好和结果好之间的呼应,向上的路和向下的路之间的呼应。正因为它们之间是同一个东西。
伦理命题突出的不是目的和结果之间的呼应,而是需要和目的以及践行之间的呼应。认识需要,认识人自身,就成为好的一个实在的标准。另一个标准是辩证法,讲理,合乎逻辑。这是任何整体的统一的一的产生出来,理念的上升,所奠基其上的条件。只有合理地符合辩证法地审视整体,才能基于产生出统一的东西来。从整体的审视,从多,到统一的产生,统一的一的凸显出来,是上升的一步。实在的理念就是在这一步里产生出来的。
目的和结果的呼应的要求,产生出来的是目的对于遵从规则的规范。是理解和遵从规则。而伦理命题在于需要对于目的导向的规范。应该要什么,诉求什么。而遵从规则里指出来的是基于既定目的所规范下的怎么做。
这里似乎都有一种方法论。但是一个指出基于需要的考察来规范目的诉求,而需要的考察在逻辑上是在先的东西。在灵魂问题里,这就是认识人自身。而认识中的方法论就是辩证法。需要之间基于辩证法建立起一种秩序。认识人自身在于不但认识到诸多需要,并且还要突出需要之间的统一的秩序。这个融贯就需要辩证法的运用。
另一个指出目的对于怎么做的规范。这里是目的符合论。
在这里,前者的方法是一种是什么的产生出来的方法,后者则是后于目的的怎么做的方法。前者的方法论对于一个无论是什么的一负责。后者对于既定的东西负责。可以把前者看做人的德性和物的德性的类比的情况。前者中德性是在先的东西,后者中是在后的东西。两种情况中在先的东西,统一的要求而无论这一是什么,而目的,是逻辑上根本不同的。
前者为有待产生出来的东西留下一个逻辑空位,并且为这个东西作出初步的要求或规定性:它作为整体审视的统一的东西。
后者则是一个满足的东西,没有为别的东西留下空位。
前者作为二阶概念,自身之内为别的东西留下空位。后者则是自身置于实践领域中被考虑,在一种逻辑联系中对于别的东西作出规范。
这话没说清楚。话说清楚首先需要基本概念的认知。这是基本功范畴。
6 词语和意义之间不是凭自身单个地一一相应。这基于一个条件,意义本身也非截然的存在,而始终作为基于逻辑之上而言的东西。离开逻辑,就没有个别的意义。
考虑所有概念之间的联系,考虑不同东西作为这个东西的概念,其定义始终是基于一种逻辑。离开逻辑(根据),概念就无从定义。
自身好和结果好,这里谈论的是正义这个理念,而不是善。理念基于自身分有善,由善产生出来,而作为真理。作为真理突出的是一个理念它同时走通了向上的路和向下的路。它是合理的,又是做得到的。
作为真理的理念,它富于逻辑,蕴含辩证的东西。类比罗素的指称词语的语词表达式,其意谓的实体x可以为句子里的概念部分在意谓相等的意义上所刻画,或者说,概念可以为对象所谓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