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正式实施,此法致力于湿地成为人民群众共享绿色空间的法律,是全社会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的法律遵循,是中国引领全球生态治理、彰显大国形象的重要行动。
一、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二、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三、湿地定义
“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
四、保护原则
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五、管理体制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通过湿地保护日、湿地保护宣传周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宣传活动,营造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今年是我国加入《湿地公约》30周年,又恰逢《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将于2022年11月21-29 日在湖北武汉举办,2022年2月2日是第26个世界湿地日,根据宣传主题“珍爱湿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结合工作实际,联合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深入宣传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务院《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及《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湿地保护管理者学法用法、依法行政的能力,增加广大干部群众知法守法、依法保护和利用湿地资源的法制意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珍爱湿地的良好氛围。
主编:王一安
审核:江鲁宁
参考资料:铜陵市生态环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