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刘某甲年生活费应计算为11433元(22866元÷2人),杨某某年生活费应计算为11433元(22866元÷2人),刘怀某年生活费应计算为5716.5元(22866元÷4人),张引某年生活费应计算为5716.5元(22866元÷4人),四人年生活费合计34299元,超出22866元,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审判决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计算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刘某甲生活费应计算为167684元(22866元×7年÷2人×22866元÷34299元+22866元×10年÷2人)。
杨某某生活费应计算为53354元(22866元×7年÷2人×22866元÷34299元)。
刘怀某生活费应计算为66692.5元(22866元×7年÷4人×22866元÷34299元+22866元×7年÷4人)。
张引某生活费应计算为78125.5元(22866元×7年÷4人×22866元÷34299元+22866元×9年÷4人)。
以上共计365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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