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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艰难的选择(1)
袁雨潇一听到房子有一个共有产权人“倪莎”时,脑子一下嗡嗡的。倪莎是他前妻的名字。他十分困惑为什么会有这个名字,因为他与倪莎早已离婚,协议明确,这房子产权全归他。柜台里面告诉他,即使有协议,也必须倪莎本人前来签字确认。
但倪莎已经去世多年。
柜台里面把他准备用于房产过户的一叠资料推出来,头顶上便响起呼唤下一位的声音:“请A099号到二号窗口……”袁雨潇只能带着一肚子问号让开柜台。
一转头便面对了买主一连声的埋怨,买主说他买这个房子是准备用于出租,如果不能及时办好过户,将影响到他一揽子计划。袁雨潇只好转头埋怨中介公司的小毛,说房子挂在中介四个月了,公司如果在这段时间早点来调档案,那自己就能提前发现这个问题,有足够时间赶在这次卖房过户之前把这个事情处理好。站在买主和卖主两头的指责中间,小毛只能一直陪着笑脸。然后卖主对袁雨潇说,我等你们的消息。不过我们是有合同的,逾期不能顺利过户,按合同收违约金。说完扬长而去。
袁雨潇准备卖出的这一套房,原为上世纪九十年代他所在的区税务局的福利分房,后来房改,他又以个人名义买下来的。他一直以为这就是他个人的房子,尤其是与倪莎明确签订了离婚协议之后。
没想到今天被一个二十多年前的历史遗留问题打了一个措手不及。
袁雨潇第二次去交易中心时,带着由民政局骑缝盖章的离婚协议复印件,但二号窗口告知说,离婚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除非是法院的判决书。
或者,让单位出具证明。
袁雨潇第三次去时,带着单位证明,二号窗口告知,要红头文件的形式。
袁雨潇第四次去时,带着套红文件,二号窗口告知,还是应该要市政府房改办下文。
袁雨潇心怀忐忑地找到市政府房改办。前台说从未处理过这样的事情,让他去楼上找一个处长。楼上的处长答复说不可能办理,当年这资料是由你们单位报送来的,责任在你们!袁雨潇小心翼翼地解释自己并非来追究责任的,是想请求你们帮我解决这个难题。责任当然是我的。处长说,既然这样,那就让你的单位重新出具红头文件,说明对所有后果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袁雨潇有点犯嘀咕,事情过去二十多年,局领导都换了好几届了,这责任怎么担。但他也没有第二条路,只得再次回找局长,局长倒是痛快地同意将上次的红头文件加入承担责任的内容。
第二次去房改办时,处长看了一会,想了一会,说,承担责任的主体不能是你个人,必须是你们单位!
袁雨潇只得回到局长这里。局长说房改办与我们是平级单位,我们该怎么写就怎么写,它凭什么要求我们怎么写!
袁雨潇的头就有点大了,他没想到这居然能联系到单位的级别问题上去,在他的观念里,这大概不能算是房改办的要求,而应该是一种法律的“要求”,房改办并不是在发“命令”,而只是提出一个例行公文标准而已。他还不能用这话来顶局长,只好就着这个单位级别说事,说明当年上报资料的是我们局下属的房改办公室,业务上是受市房改局领导的,这个意义上,他们作出这样的要求不算没尊重级别。现在分局房改办公室撤了,当然属于它的责任,就转移到分局来了。这么着吧,在内部,我个人对单位承担所有责任,对外,单位帮我承担一下。
这个不行,万一有什么后果,谁敢负这个责?我们红头文件都清楚无误地说明了当年的过程,并承认了上报的资料的错误,就行了嘛!你去房改办与他们争取这个权益,他们如果不办,可以告他们不作为!
局里不担责的理由如此充分,可是让他个人去告房改办,摆明了是以卵击石了。但袁雨潇也没办法,在两边的领导之间,他也只能像中介公司的小毛那样一直陪着笑脸。于是第三次来到房改办。那位处长告诉他,这个资料是不可能更改的,因为从来没有这样的先例!袁雨潇一听没有先例,就知道难办了。因为第一个螃蟹难吃,他又没有足够能量让房改来为他开先例。所以——处长说,你要么就回去说服领导,要么你还是去找交易中心,让他们酌情处理!反正我们这里没办法!
袁雨潇只好第五次来到交易中心。
二号窗口说,房改办是我们的领导单位,房改办不出文,我们怎么酌情处理,谁担这个责?如果这条路不通,建议你去公证处,让倪莎亲属将他们该继承的产权转让给你,公证确认。
跑到第五次,交易中心总算又指出来一条可能的路。这就跟游戏过关一样,不玩到一定的经验值,就不能升级。
不过,这条新出现的路,好像更让人望而生畏。
当然,一般说来,有选择余地,总胜于华山一条路。但对于袁雨潇来说,并没感到情况变得更好,因为他历来都害怕选择,以往经历告诉他,凡是需要选择的事,往往很难选择。生活总是如此,怕什么就来什么。每次的选择,当时看来似乎合理,回头去看却又未必。
比如说,他人生面临的第一个重大选择,就是进大学,还是进税务局。
那也是一个极其艰难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