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对其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笔者认为,发现预备党员入党前违法行为,应对该违法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将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一是对于普通的交通违法、治安违法等,应考违法的时间节点、次数、公私财产损害程度、是否引发舆论、公安机关处罚结果等,综合评价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及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结合其入党后的现实表现后,由党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延长预备期,可同时给予第一、二种形态的政务处分。
二是对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应考虑其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结合入党后的现实表现,延长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同时给予相应的政务重处分。
同时,鉴于在填写《入党志愿书》时,隐瞒了该违法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涉嫌违反组织纪律,考虑其认错态度,应给予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