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通过面试后,企业一般会为其发放offer,以此来达到邀约的目的。但是在很多企业眼里,offer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在offer的设计、发送及撤销方面都很随意,容易引发大量劳动争议。
下面小编就以一个案例来说明offer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小张是北京某大学的大三学生,2011 年3月,经过两轮面试,他被北京一家知名房地产企业看中。面试结束后,负责面试的 HR 直接向小张发放了offer,该offer上写明了小张的岗位、工作地点、工资标准、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其他福利和入职时间。小张觉得很满意,因此之后便没有再参加其他招聘,把主要精力放在了毕业论文设计和答辩上。毕业后小张如期的去公司报到,可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他被HR告知公司因故需要临时裁员,对于新一批的员工都将不再录用。小张接受不了这样的事实,于是向劳动争议伸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公司向小张所发的offer是一个内容具体确定的要约,于送达小张时即已生效,用人单位就应该受到该要约全部内容的约束。小张在该offer上写明的入职日期前如期报到,即表明双方已经就该offer的全部内容达成了合意,该合意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小张放弃继续求职,完全是基于对该offer的合理信赖,因此,该公司因不履行订立动合同的义务构成违约,应赔偿小张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一项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所谓“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一日生效,合同即成立并产生法律约束力。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本案中的offer符合要约的全部特征,其由公司向小张发出,包含和明确了与工作相关的主要信息,因此其构成要约,也就具有要约的法律效力。小张接到offer后,以如期报到的行为表明了接受offer全部内容的意思表示,属于对该公司发出要约的承诺,因此该offer对公司和小张均产生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我们的劳动者在遇见同类型的问题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接受用人单位的offer前,要慎重考虑,offer一经接受即具有了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单方面变更其中的内容。
2.在签发offer时, 尽可能的明确约定双方违约责任。双方就offer达成合意后,企业单方面撤销offer的,劳动者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需要特别强调的是,offer与体检的先后顺序。一般来说,很多企业会对劳动者相关信息的审查,最终的具体核实及签署和保留相关书面文件,往往是在员工入职时才进行的工作。为了避免企业的就业歧视,所以小编建议,劳动者可以尽量先要求企业发放offer再去做体检。
4.offer只表明用人单位愿意以一定条件接纳劳动者为其工作的意向,它和正式的劳动合同还是有区别的。因此,单位一旦录用,应尽快提醒企业发放并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结束前给各位读者朋友提一个小问题:当offer和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发生冲突时,以哪个为准? 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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