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免责条款,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了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对方当事人可以不负责任。如果是事先约定造成人身损害免责,无论是故意造成损害,还是过失造成损害,都是一律无效的。但《民法典》规定了一个“自甘风险”规则,也就是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参与者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在自由搏击、足球篮球等竞技比赛里,非恶意地发生身体撞击,造成了伤害,这是可以免责的;如果事先免责条款涉及的不是人身损害,而是财产损失,就不是一律无效了。一种情况是故意或有重大过失损害了对方财产,这属于一方有重大过错,即使事先约定了财产损失免责,也是无效的。双方约定一般过失造成财产损害免责,是有法律效力的。
参阅《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