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前财务应该重点关注的企业所得税事项
2023-12-26 08:00·花姐说会计
2023年临近岁末,企业所得税即将迎来最后一次月(季)度预缴,随后进入汇算清缴阶段。企业财务人员通常存在一个误区,认为汇算是对全年所得税的汇总和计算,现在考虑为时尚早。提醒广大财务人员,年终关账前充分研判汇算调整事项,利用最后时机完成所得税相关操作,能够有效提升汇算清缴效率,充分享受国家税收政策空间,实现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特别是涉及研发费加计扣除的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税收争议较大的房地产企业,涉及行业特征较强的金融投资企业,涉及纳税调整项目较多的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以及税务风险较高的众多中小微企业,更应重点关注。
一、计提费用
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税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收付实现制为补充。按照权责发生制应当计入当年度的费用,只要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支出并取得凭证,即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工资、社保
属期12月的工资和社保,一般应在当月计提、次月发放,最迟不晚于5月31日发放和缴付。
(二)年终奖(绩效奖)
当年度年终奖(包括绩效奖等类似性质奖金),一般在次年发放。按照权责发生制,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计提2023年度年终奖和绩效奖,次年5月31日前发放。
(三)管理费用
属于本年度的管理费用,如房租、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等,即使本年度未支付,也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或者预估发生额计提,次年5月31日前支付并取得发票等凭证;预付的管理费用,如果金额不大,按照重要性原则,可计入当年费用,税法一般会予以认可。
(四)利息费用
1.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费用,一般应于当期据实计提、下期某一时点支付,但合同约定不按期支付的应按合同约定付息日计提;
2.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费用,在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可扣除,需提供本省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3.向关联企业借款,超过债资比(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的利息不予扣除,但是如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利息扣除可不受债资比限制;
4.在汇算清缴结束前,需要取得利息发票。
(五)研发费用
对于2023年度已发生、应发生、已归集和应归集的研发支出,规范支出、及时核算、准确归集,将费用化研发支出计入2023年度研发费用,以在4季度预缴、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六)税费
对属期为2023年12月或者4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及附加等税费,应结合财务数据准确测算,在12月计提、次月申报缴纳。
二、列支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体现了收入与支出的配比原则。配比方式分两种,一种是收入与支出之间的因果关系直接配比,一种是收入与支出之间存在时间上的一致关系间接配比。税法并未限定支出的配比方式,法无禁止即自由,企业可按两种配比方式列支成本。
(一)直接成本
对于直接成本,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首先按照与收入的因果关系进行直接配比,并且不必等待直接成本转化为收入再列支,而是按照时间上的一致关系间接配比,列入当期营业成本。
(二)间接成本
对于间接成本,通过专业判断采用适当合理的标准,可先在各个产品之间分摊,再在各个期间分配,最后按照与收入配比的方式列支营业成本。
三、梳理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对很多支出项目规定了扣除标准,在标准以内可据实扣除,超出标准则分为三类,一类不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如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等;一类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如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类可限期结转扣除,如一般捐赠支出(三年内结转)。
(一)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据此测算,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的最佳比例为销(营业)收入的8.33‰。
(二)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存在超过标准列支的福利性补贴,建议在以后年度将其明确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单独核算职工培训费用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五)党组织工作经费
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一般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捐赠支出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手续费和佣金
1.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2.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3.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仅限于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4.房地产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5.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建议在年终关账前,对企业发生的各项扣除根据税法规定进行测算,对预计未达标准的,可适当在本年度计提或支出;对预计超出标准的,可酌情推迟至以后年度支出。
四、加速折旧
对于有固定资产投资需求的企业,可以考虑充分利用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政策,年底前完成固定资产采购或投资。
(一)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
自2019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按不低于税法规定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
(二)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不包括房屋、建筑物),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可适用加速折旧。
五、确认损失
(一)企业应留存资产损失资料备查
企业2023年度内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应及时在会计上作损失处理,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为例,应保存下列资料: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二)应出具专项报告的资产损失
1.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数额较大,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3.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4.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金额较大,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5.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3.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项系统工程(还包括研发费加计扣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等高难度、高风险事项),依靠企业自身通常难以高质量完成,往往因纳税调整不到位而少缴税款,一旦遭遇税务稽查就会产生加收滞纳金和罚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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