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保护之:财产原则和责任原则

一、概念:

1、产权保护的3种基本方式:

财产原则:当一个人想要剥夺别人的所有权的话,就是向原来的所有权者付他愿意放弃的金额为止。政府只对财产权进行了一次干预,就是确权

责任原则:政府对财产权的保护做了2重干预,确权;发生侵权行为的时候政府来决定赔偿的金额。

不可转让原则:政府禁止所有权人把他所拥有的资产卖给别人。

2、由于交易费用,大量的产权不能通过财产原则保护,在交易费用非常高的情况下,在没办法事前进行议价的情况下,我们只能退而求其次,使用责任原则。

我们采用责任原则的核心:是我们没有办法采用财产原则对产权进行保护,因为这样的保护成本太高了,很有可能伤害已经造成了,这时候只能由第三方对伤害做一个赔偿定价,这样的概念也可以延伸到合同法当中的违约赔偿上面去。

3、为什么要惩罚刑事犯罪分子呢?

因为他伤害了别人;

他改变了规则,本来用财产保护原则就可以,但是改到人们只能通过“责任原则”来保护。

二、思考:

1、我们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如果过轻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如果过重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惩罚过轻的话,可能犯罪分子之后还会再犯类似的罪,因为他犯罪的成本很低,对他个人也没有约束力,关键是不怀好意、胆子肥的人也会越来越多,起不到法律的威慑作用,危害社会安全,还浪费了政府机构的时间、人力、物力和社会资源;同时对受害者来说也极其不公平,会引起纠葛和公愤,进而造成更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影响法律的权威,影响政府的威信,造成社会管理成本的消耗。

惩罚过重的话,刑事犯罪分子很可能会为了逃避责任和惩罚,把事情做绝起到相反的效果;但是会起到有阻吓后人的威力。】

老师的参考答案: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所有的惩罚都应该有一个度,有一个简单的公式就是:惩罚的力度=违法造成的伤害除以违法被逮住的机会。比如说: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一瓶牛奶达不到卫生安全标准,吃了会拉肚子,拉肚子的医药费是100块钱,但100瓶有问题的牛奶里面,只有一瓶会被人们事前发现,发现的概率是1%。那对生产和销售不合格牛奶的厂商的惩罚,就应该乘以100倍。100块钱乘以100,那就是要罚他们1万块钱。】

2、今天我留给你的思考题是,在刚才我们讨论的小船停靠码头案里面,如果船停靠在码头上又破坏了码头的设施,那么船主是否需要对码头的主人做出赔偿?

【需要。船主在暴风雨来临时有紧急避险权,但是因此损坏到码头的设施,是需要做出赔偿的。损坏了别人的财产,需要做出合理的赔偿;

两权相害取其轻,不管后来发生了什么事情,船主责任在先。】

老师的参考答案:

【大家都觉的船主已经避免了重大损失,但船造成了对码头的损害,应该做出赔偿。不过在这里老师多问了一句:真的应该由船主来赔偿吗?

记得 老师之前讲过,谁避免意外或者伤害的成本更低,谁就来负责。这其实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作为一个商业经营的码头,这个地方会发生风暴,如果对当地天气比较了解的情况下,为避免发生意外,把船只绑好、或者把码头加固的责任,到底是应该由过往的船只的船主负责还是由码头的主人负责呢?谁负担的社会成本更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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