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溯
在《洞穴奇案·开案》中,我们详细介绍了书籍将要探讨的案件,简单来说,就是五人探险遇险,其中四人杀人另一个人得以生还,我们是否认为这四人有罪?
接下来,作者从14个角度分别论述这四人是否有罪,不管结论是否有罪,这14人的依据都不尽相同。
一、尊重法律条文
法律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所以,尽管当时五人都处于濒临死亡的境地,但也不能成为杀人的理由,所以依据法律,应当判四人有罪。
但他们的杀人行为确实情不得已,并且得到了民众的同情,因此,我们可以向行政首长请愿,请求赦免他们。
这种观点和真实的案件海上食人案最后的判罚一致。
二、成文法 vs 自然法
成文法,是执法部门指定的法律法规,依据成文法判决时,需做到有据(法律文件)可依。
自然法,来源于民众的内心、信仰,对于一件事情的判决,遵从人类的本性。
成文法建立在人类可能共存这个基础之上,而本案中,五人生命显然不能同时幸存,如果不杀死其中一人,所有人都会饿死,所以五人当时处在自然状态,应当依据自然法对他们的杀人行为进行判决。
而他们五人当时约定以公平摇骰子的方式决定牺牲谁,所以,最后的杀人行为是依据他们事先约定的方式(自然法)进行的,所以,四人应该被判无罪。
三、反驳自然法
其一,何时处于自然状态很难判断,是他们刚进入洞穴时,还是洞穴被封住时,还是当他们发现没有食物时,还是当他们达成协议时?
其二,饥饿不能成为抢劫商店的理由,自然也不能成为杀人的理由。
该观点的法官倾向于认为四人有罪,但是,如果社会能容忍为救五个人而牺牲十个人(十名营救人员在营救过程中不幸遇难),为什么不能容忍四人为自救而牺牲一个人?
所以,该法官放弃了对本案的审理。
我:牺牲十人救五人,和牺牲一人救四人,区别在于牺牲十人是利他行为,牺牲一人是利己行为,所以社会会区别看待这两种行为吧。
四、自我防卫?
我们应该尊重法律条文,而不是将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比如观点二的自然法),身处法官的位置上,就应该做好本职工作,而不是掺杂个人情感。
法律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所以,我们唯一需要考虑的是四人杀人行为是否属于自我防卫的例外。
法律中明确规定,自我防卫适用于当事人抵抗威胁自己生命的攻击的情形。本案明显不属于这种情况,所以四人应该被判有罪。
最后
这本书越读到后面越有点难读,这些法官特别喜欢先挖苦一下自己的同事,往大里说同事的观点是多么的荒谬可笑,然后再说自己的观点是多么的正确。
很容易被书中形而上学的文字绕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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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都要读书啊
2022.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