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效是多久?
举个例子,员工是2020年1月1日入职,员工在2023年1月离职,员工可以要求2021年和2022年的年休假工资吗?是否过了时效?
2022年的年休假工资肯定没有过时效,关键在于2021年的年休假工资是否过了时效?
这里关键在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范畴。
有伙伴会认为,年休假工资是针对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不安排或少安排年休假的情形设定的补偿性报酬,员工获得该补偿性报酬的法律依据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强制性规定,而非员工向公司提供劳动所应得的对价,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员工在2021年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已超出仲裁时效。
这个理解是错误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员工在未休年休假期间为公司提供劳动所应得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据此,因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发生争议的,员工可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
另外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海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联席会议纪要》(琼高法联(2014)2号)第三十条规定“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
所以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员工可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要求。
另外无论是公司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或者是员工个人申请休年休假,公司要说明假种是年休假,否则会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