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基层法院疑罪处理的双重视角与内在逻辑
一、基层法院关于疑罪处理的双重视角
(一)基层法院关于疑罪处理的实体模式
一是疑罪从有。疑罪从有是指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官在认定被告人有罪与无罪之间徘徊,但最终在案件存疑的情况下判决被告人有罪,且在量刑上没有任何“优惠”。
二是疑罪从轻。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中既有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又有对其有利的证据,导致法官处于“认定无据、否定无理”的两难境地,而且由于时过境迁,补充侦查或者法官进行庭外调查也很难甚至不可能发现新的证据。此时,一般是对被告人宣告有罪,但给予较大幅度的量刑折扣
三是疑罪从挂。疑罪从挂是指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从而无法判断罪与非罪时,将案件搁置,暂不作处理
四是疑罪移送。法官一般选择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建议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可以将这类事实疑罪的处理方式称为疑罪移送。
五是疑罪补诉。司法实践中,当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时承办法官会与承办检察官反复进行沟通。。但在确实无法补充侦查的情况下,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而被告人恰好有其他轻微犯罪行为,则检察机关会补充起诉,从而避免全案被判决无罪。
二)基层法院关于疑罪处理的程序机制
第一,在正式庭审之外,法检两家往往就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反复进行沟通,这种沟通可以是双方的案件承办人员通过电话进行的较为随意的沟通,也可以是双方领导进行的较为正式的沟通。
第二,法院内部的院庭长讨论案件。
第三,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案件。
第四,审委会讨论案件
第五,政法委协调案件。
二、基层法院关于疑罪处理的内在逻辑
(一)疑罪尽量不从无的实体取向
通过观察发现,影响法官选择的因素主要有宏观上的司法体制、中观上的诉讼环境以及微观上的具体制度。
首先是宏观上的司法体制因素的影响,主要是法院“管理体制上的官僚化”32和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分工的诉讼体制在这种一体化的诉讼体制中,“裁判中心主义”的诉讼构造没有制度和理念根基,法院没有判决无罪的审判权威。
其次是中观上的诉讼环境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公检法系统的绩效考评机制和独特的被害人反应机制
最后是微观上的具体制度的影响,主要包括疑罪分类、案件诉讼分流以及判决说理三个方面的因素
二)尽量走完所有步骤的程序导向
法官在事实疑罪案件处理过程中尽量走完所有程序主要有两种考虑:一是尽量避免无罪判决的产生;二是出于一定策略的考虑,如同有学者研究所显示的退回补充侦查的策略功能一样68,通过沟通、讨论等程序,为自己的从轻或改变罪名判决寻找正当理由。
(三)法院与法官利益最大化的内在逻辑
至此,法院(院庭长)和法官的行为逻辑已经很明显了,即服从逻辑和摆平逻辑。也就是说,“在很多情况下法官处理案件的态度与其说是解决纠纷,还不如说他们更关心的是如何‘完成任务’”74。
三、现有模式的危害与实现疑罪从无的条件
(一)现有模式的危害
首先,不利于改善司法环境,提升司法公信力。大。其次,不利于增强侦查机关依法侦查取证的能力、公诉机关依法履行证明责任的能力以及法院依法公开、公正审判的能力。最后,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受到侵害,一些证据不足的案件还可能出现错案
(二)实现疑罪从无的条件
具体来说,需要从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在宏观上,要有司法体制的保障在法院外部,要保证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在法院内部,要保证个体法官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为此,须从两个方面进行变革。一方面是改变目前法院内部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另一方面是改变不合理的绩效考评机制对法官判决的影响82
其次,在中观上,要优化现有的司法环境。包括两大方面的问题:一是改革检察系统的绩效考评指标二是提高司法权威。现阶段提高司法权威的努力可以从提高法官的准入门槛和法官的职位保障入手。
最后,在微观上,要有具体制度的支撑。包括合理的疑罪分类、刑事案件的有效分流以及判决书说理三个方面。
第一,合理的疑罪分类。克服法律疑罪问题就必须在两个方面进行努力:其一,建立完善的有利于不同解释法律主体之间能够更有效地达成共识的法律解释机制;其二,促进法律解释主体之间的价值判断趋同,即整合价值判断。
第二,刑事案件的有效分流笔者认为,可以从审前程序与审判程序两个方面来考虑。分流效果的实现,就审前程序而言,主要是通过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与检察院的不起诉实现;就审判程序而言,主要是通过控辩协商实现。
第三,判决书说理的进一步推进。对于控辩双方对事实存在严重争议的案件,法官在判决时应列明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并作出一定的分析,对为何认可一方而否定另一方要作详细的说理与论证。
四、回顾与展望
(一)回顾
为了避免法律修改使得被告人陷入更加悲惨的境地,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增加刑事诉讼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度,从而保证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和明智性;另一方面需要法官承担一定的对被告人的诉讼照料义务93,包括消极尊重与积极照顾两方面。归根结底,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在中国的诉讼语境中,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法院和法官,这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
(二)展望
疑罪从无的立法障碍已经基本上不存在。然而,司法实践中,疑罪的处理仍存在诸多问题,一些疑罪案件的处理明显不当,甚至还引发冤错案件。
疑罪的处理不当,在实体上可能会产生冤枉无辜的危害,而冤枉无辜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伤害是巨大的。因此,对于冤错案件,既要积极预防,又要有效纠正
从法官的角度来说,预防冤错案件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法官专业水平差,案件办理过程中找不到疑点,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往往照单全收;另一种是法官发现了案件的疑点,但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不敢判决无罪。就第一种情形来说,随着法官专业化程度的深化会越来越少,即使有这种情形,也说明该法官不适合当法官,可以通过内部调整岗位等方式避免这种情形发生;后一种情形则是问题的关键。
自2013年以来,中央推进的各种类型的司法改革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法官依法独立办案,如对干预法官独立办案的各种内外部因素明确予以规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员额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等等。对于上述改革,本书之前已有论述,关键是这些改革是否有实效,还需要时间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