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社会是一个不断变化的社会,这个社会的很多事物都处在日新月异的发展之中,观念、思维,技术、技能,工具、设施,确实都在变化。像有些人说的,唯一不变的,是变化自身。
《礼记·中庸》说,“初渐谓之变,变时新旧两体俱有;变尽旧体而有新体,谓之化。”
每一个人的认知也处于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很多人、很多组织、很多行业,都在谋求变革、寻求突破。很多都意识到有了瓶颈,发展遇到了障碍,需要突破、迭代、更新,甚至变革。
变,是这个世界的大潮流。其实不单单这个世界,古人早就认识到这个问题,比如《吕氏春秋》中的著名寓言“刻舟求剑”,讽刺的就是那种不知道根据变化的情况,机械地、静止地去做事情的做法。但是在中国以前的农耕社会中,变的幅度还是相对较小的。记得有人做过这种描述,在古代,一千五百年前的一个人穿越到一千年以前也就是他的五百年后,他基本还是可以生活的,可以适应那个时代的生活。因为变化不大,无论是语言、服装、社会等等。但是如果五百年前的一个古人穿越到现在,他就无法理解和生活了,因为现在的一切与五百年前差别太大了,很多事情直接超出五百年前的所有的认知。这充分说明,在某种意义上说,世界是呈指数级变化的。
但这是不是说,这个社会所有的一切都是这种变化?一个企业的领导者,可以说,要适应这个社会的发展,要不断更新观念,要实现新的突破,要有新的作为。显然,这没有问题。但是,如果一个社会的各级立法部门、执法部门、行政机关也在说,要不断更新观念,要实现新的突破,要有新的作为,你会有什么想法?当然,我们甚至也乐见这些部门能够更新观念,能够更好地发挥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用新的技术手段,用新的工具,来推动法律制度的实施,来实现社会均衡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目的。但是,你能够想象法律制度随时在变吗?你能想象一个相对保守的公共机关主动热情地去创新,主动热情地去有所作为吗?
这个社会里,技术可以呈指数变化,方式方法可以不断变化,但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只能逐渐变化,那些本应作为社会的被动性组织的机构,就应当按照既有的法律制度规定的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不应当也随着社会的发展去谋求什么新的发展,谋求新的更大的社会作用,谋求更重要的社会地位。
我经常看到不少行政机关热衷于检查、评比,热衷于在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热衷于在社会发展中有新的作为之类。法律规定的处罚轻易不做,贯彻以“教育为主”的理念,把社会管理搞成小学中学教育,有违反规定的事情,热衷于协调、劝诫,就是不按照法律规定去予以查处,每到应该处罚的时候,总要说要慎重,最后不了了之。而对于能够带来罚款的处罚,很多机关又很热衷。
诚然,很多事情需要改变,但还有很多基本的、原则性的东西需要坚守,那些无论世事如何变换都不应该丢弃和流失的东西。比如人格、比如精神、比如良知、比如原则。改变与坚守,是事物的两个方面,不能以改变为由,把本该坚守的也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