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判断被诉商品或服务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是一个核心难题。《商标法》第57条第(一)、(二)项将商品类似作为构成侵权的前提之一。
判断商品是否类似,并非简单地比较商品的物理属性,而是采用“混淆可能性”为核心的法律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这意味着,即使两种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类别或群组,但如果它们在市场上的关联度极高,相关公众容易认为它们来自同一主体或有特定联系,就可以被认定为类似商品。例如,牙膏和牙刷,虽然分属不同类别,但通常一起销售和使用,常被认定为关联商品。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重要的参考,但不是唯一的、绝对的标准。最终的判断,必须回到相关公众的认知角度。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维权或应对侵权指控时,不要被《区分表》完全束缚。应更多地从市场实际出发,分析被诉商品与权利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功能用途上是否存在高度重合或特定关联。收集市场调研报告、消费者认知证据等,可以帮助法院更准确地把握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做出有利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