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一次分享所说,凡是激励对象不能取得工商登记的股权或是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作法,包括虚拟股权、分红权、股权增值权等,激励对象所获得的,其实相当于单位向员工发放工资、奖金。因此,可以说薪酬激励协议其实就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协议,是劳动关系下双方关于薪酬奖金的一个补充约定(公司与激励对象不属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情形除外)。因此,薪酬激励协议也必须符合劳动法规。
需要注意的是:
1.薪酬激励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因为有向劳动者支付每个月两倍工资的风险。
2.薪酬激励协议也不能替代竞业限制协议,薪酬激励协议与离职后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直接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想让员工承担离职后的经验限制协议,应当另外签订协议,并约定离职后向员工支付的补偿标准不能用在职期间的工资,奖金来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