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退休的定义讲,一般我们可以指的是1957年《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这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我国正式性规范退休制度的一种做法,实际上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提出的称呼是“退职养老”。
1957年的《暂行规定》和1958年《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将退职养老分为退职和退休两类情况。有关覆盖范围都是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职员。农民不属于退休制度的覆盖范围。
当时,国家对于农民的养老保障是通过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方式来予以覆盖的。按照1957年实施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对于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生活上都要给予保障。在当时农村的产出基础分配约占1/3,剩余1/3按工分分配,剩余的部分用于缴纳农业税、集体提留等情况。虽然保障方面是相对公平的,但是人们生产的积极性有所欠缺,因此保障水平不高。
1978年我国实施改革开放以后,国发104号文件出台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这一制度改变了过去按岗位退休的规定,而变为了按身份来确定。工人、干部不是岗位而是身份。农民依然不包含在退休制度中。
1991年我国推动国营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当时我们设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称之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过,当时的政策放宽,在于企业工作的农民合同工也可以参加养老保险,符合条件可以领取养老金。
参加养老保险制度一般不应当称之为退休。《社会保险法》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养老保险,最终是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但是并不用退休来形容。不过比较尴尬的是《社会保险法》并没有规定我们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所以采用法定退休年龄来表述,主要依据还是国发1978年104号文件。
不过2001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参加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女性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是55周岁、男性是60周岁。其实,一样用的不是退休来形容。
可是话又说回来,2014年我国进一步推动户籍制度改革,明确取消了农村和城镇居民的户口区别实施城乡户籍制度。
所以总体来说,农民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现在是相对比较复杂的,有的地方是50、60岁,有的地方则是55、60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