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女高管违法开除男员工”的视频在网络上传得沸沸扬扬。
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后,过程让人无语,而结果让人瞠目结舌,总之一个字:“惊”。
01、事情的来龙去脉。
根据网络的爆料,孙先生曾就职于北京某公司,截止2023年12月10日,试用期即将满期。却无缘无故地收到人力资源部总监井女士的劳动合同解约通知。
理由是:试用期未通过,请收拾东西走人。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通知,孙先生十分费解,于是反驳井女士,要求对方支付完工资再离开。结果,不仅遭到对方的反对,还把警察请到了公司。
然而,警察叔叔匆匆表示:此事不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最终,孙先生被井女士轰出公司的大门,强制解除门禁权限。
还大言不残:“我让你两年半找不到工作。”
看到这里,不知道你是什么感受?
作为曾经的一名人力资源工作者,我为井女士的行为感到羞耻。且不说井女士是公司高管,就算是人力资源部一名普通员工,也无权对同事做出这种极端行为,非但解决不了问题,还会将矛盾激化。
然而,作为普通员工,如果我们是孙先生,又该何去何从?
02、面对威胁,捍卫自己的权利,尊严才能不被践踏
井女士作为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一员,承担着服务和管理的角色。然而,她却利用公司赋予的总监职务,站在大象的脊背上快活乘凉,耀武扬威。
事实上,在公司里这样的高管不在少数。
回归到这起案件中,有两个细节值得关注:
第一个是:孙先生任职半年,试用期即将结束。离职时,被要求立马打包走人。
从这里可以判断孙先生的试用期是6个月,而通知离职却在试用期即将截止的时间,从原则上讲没毛病。但是这种做法确实不尽人情。根据劳动法规定,试用期通知离职起码要提前3天,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
第二个是:孙先生作为开除的对象,开除理由仅仅是试用期未通过。
在这个讲法制的社会,试用期员工解除合同有明确的适应条件。试用期未通过?考核了吗?考核的哪一条不合格?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前提是,要拿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如果企业拿不出来,就是在违法操作。
总监,是一名普通员工不知道要摸爬滚打多少年才能爬到的位置!
坐这个位置上的人,起码在人品素养上要过关。难的是,很多企业会任人唯亲,把不合适的人放在了不合适的位置上。更重要的是,有时候明明知道这样的人不合适,还得继续用。
一个有能力,而品德素养不正的人,即使是一个普通员工,也会坏了一锅粥,更何况在高层岗位上。
03、最有水平的处理方式
作为一名普通员工,面对这样的困境,最好的选择是:远离。
远离,不是因为我们怕什么,而是不要让未来的路被过去牵绊。
我们可以捍卫自己的尊严,用法律武器,用网络途径,用自己那颗诚实的心。
但无论选择走怎样的路,都不要让未来受到伤害。
遇到这样的人,是我们的不幸,但是我们也是幸运的。
不幸的是,不公随处可见,唯独选中了我们。
幸运的是,我们学会了成长,学会了如何应对职场的不公?学会了面对复杂的关系,也学会面对人生的困境。
当我们学会面对这些不公平时,还有什么事不可以面对呢?
巴尔扎克曾说:“一朵花的凋零荒芜不了整个春天,一次挫折也荒废不了整个人生。”
很有力量的一句话。
人生的力量是自己积攒的,我们要像站在树上的鸟儿一样,即使树枝断了,也不会害怕,因为鸟儿从来不依树枝,而是自己的翅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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