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某是某汽车租赁公司的员工,和该公司签有两年期的劳动合同。上班后,他被安排随车为客户单位提供驾驶服务。某汽车租赁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某汽车租赁公司要求涂某每个月的第一周周六必须到该公司参加安全驾驶培训,而且没有安排补休。
今年7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涂某向某汽车租赁公司提出要休息日安排培训的加班费。某汽车租赁公司表示涂某没有在工作岗位上提供劳动,周末开会培训不算加班。
双方协商未果后,涂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某汽车租赁公司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律师意见
加班是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目的而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从事本职工作的行为。针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周末开会、培训是否属于加班的问题,我们还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具体分析。
其一,开会、培训是不是属于劳动者自愿参加。
企业拥有对劳动者的用工管理权,所以,要判断开会、培训是否为企业的管理行为,关键在于看这些安排是否存在强制性。
比如企业规定,员工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等,否则将给予处罚,这种一般会被认定为属于强制性的加班安排;若企业规定,员工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户外拓展等,这种则一般不属于加班。
本案例中,某汽车租赁公司组织了安全驾驶培训,并要求涂某必须参加,可见具有强制性。
其二,开会、培训等活动是不是基于生产经营的目的而开展的。
本案例中,涂某的工作职责是随车为客户单位提供驾驶服务,而某汽车租赁公司安排涂某培训的内容为安全驾驶,很明显属于生产经营目的。
其三,开会、培训是否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一年中正常出勤的工作日为250天,除此之外的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属于休息日。
本案例中,某汽车租赁公司安排涂某在周六培训,侵害了涂某的休息权。
最终,劳动仲裁委裁决某汽车租赁公司应当向涂某支付工资的200%的休息日加班费。
内容来源参考书目:《HR总是有办法:从入职到离职的101个纠纷巧解》吕帅 陈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