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2【民法】专题二十三 留置权

一个人往往能忍耐若干年, 他俯首听命,忍受最残酷的刑罚,可是有时候,为了一件鸡毛蒜皮的小事,为了一件微不足道的琐事,甚至什么都不为,却突然发作来。

——陀思妥耶夫斯基

【民法】专题二十三 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了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的留置该动产并以该动产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专题对应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之第十九章“留置权”及《民法典担保解释》关于留置的相应规定。

一、作为法定担保物权的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民法典第447-449条。

(一)积极要件

(二)消极要件

三、留置权适用的两个特殊问题

(一)适用善意取得

(二)可分性与不可分性

四、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

五、留置权的实现程序

六、留置权消灭的特殊原因

民法典第4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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