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往往能忍耐若干年, 他俯首听命,忍受最残酷的刑罚,可是有时候,为了一件鸡毛蒜皮的小事,为了一件微不足道的琐事,甚至什么都不为,却突然发作来。
——陀思妥耶夫斯基
【民法】专题二十三 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了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的留置该动产并以该动产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专题对应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之第十九章“留置权”及《民法典担保解释》关于留置的相应规定。
一、作为法定担保物权的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民法典第447-449条。
(一)积极要件
(二)消极要件
三、留置权适用的两个特殊问题
(一)适用善意取得
(二)可分性与不可分性
四、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
五、留置权的实现程序
六、留置权消灭的特殊原因
民法典第45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