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企业的规章制度要具有法律效力,能有效地约束员工应当具备3个条件:第一,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具有合法性;第二,制定和通过应经过民主程序;第三,应向劳动者公示。今天小编就给各位读者分享第一条:内容合法。
内容合法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其内容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如发生抵触,则相抵触的部分是无效。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制定出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细化、具体的规章制度;对于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律立法的基本精神以及公平合理原则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下面小编就以一个案例说明:企业制定这样的员工手册合法吗?
案例:孙某应聘到上海市某专卖店,担任专柜营业员,专卖店与孙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为固定工资1500元+提成,同时,孙某在专卖店提供的员工手册上也签了字。1个月后,到了发薪日,孙某拿到工资一看,比合同约定的工资少了700 多元,一打听才知道,由于店里少了货物,她要承担700多元的失货赔偿金,而且直接从工资中扣除。接下来的第2个月,孙某又被扣了800 多元工资。孙某非常气愤,与专卖店理论,她认为东西失窃的责任在没有查清的情况下,就一定要员工分摊不合理。专卖店称,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了失货责任由员工承担,孙某自己也签字确认过,况且在零售行业,如果货物缺失,由当班员工负责,这已经成为“行规”了。
点评: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企业违法的方面主要有两个:第一,孙某被专卖店扣除的失货赔偿金超过了她的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工资又低于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法律规定,只有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赔偿,专卖店在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货物缺失是由孙某本人的原因造成的,也没有查到明确的责任人的情况下,就要求孙某承担赔偿金,这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可见。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一定要依法进行,即便是行规,违反法律规定也是无效的。
下一讲,小编继续为各位读者分享企业规章制度生效的条件
今天的内容小编就分享到这里,关注小编(微信公众号:人事管理小助手),每天为您分享不一样的劳动小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