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讲小编为各位读者分享了服务期约定的情形,今天小编继续为各位分享服务期的期限
企业为劳动者支付了培训成本,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法律允许企业为劳动者约定在本单位工作的最短年限。但是,法律对服务期的年限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实务中,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服务期的长短。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滥用权利随意约定服务期,企业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企业为劳动者提供培训的时间长短、费用多寡来综合确定服务期的期限,如果约定显失公平,将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下面小编就以一个案例说明:服务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终止劳动合同吗?
2008年7月游某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台资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2009 年3月,公司即提供给游某一个去日本深造的机会,为期半年。出发前,公司要求游某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游某培训结束后应在公司服务3年。培训结束后,游某便回到该台资公司工作。2010 年6月,游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经过讨论,认为游某工作能力不强,且不图上进,所以想终止劳动合同,于是公司将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了游某,并提出由于游某尚有服务期未履行,所以公司要求游某返还剩余服务期的相关费用。游某当即表示不同意,认为劳动合同虽然到期,但服务期尚未结束,所以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服务期结束,因此,公司无权终止其劳动合同,应按原合同继续履行。
点评: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届满的,劳动者无权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放弃剩余服务期的履行要求呢?服务期的规定主要是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而设的,可以说服务期是赋予企业的一项权利,因此,应当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放弃。本案中,公司可以终止到期劳动合同,但这种情况下结束服务期,企业不得向劳动者追索剩余服务期未履行的违约金或赔偿责任。
在结束前给各位读者朋友提一个小问题:你知道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法律后果吗? 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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