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什么是公共意见?
对"公共意见"这个概念的定义一直存在分歧,没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定义。
哈伍德 切尔德斯(Harwood Childs)于1965年收集整理了近50种关于公共意见的定义。
艾米尔•杜尉发(Emil Dovifat)在1962年的教科书中表示,公共意见这个概念“并不能简单地一棍子打死”。
尤尔根•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在1962年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指出,公共意见这个传统概念在日常使用中解释五花八门,科学家尤其是法学家、政治学家等在准确定义上也很困难。
W.菲利普斯•戴维森(W. Phillips Davison)在1968年的文章中写道,没有被普遍接受的公共意见定义,但这个概念的使用在不断增多,试图明确定义它往往以失败告终。
赫尔曼•欧恩肯(Hermann Oncken)在1904年的文章中表示,公共意见这个概念非常明显又相当模糊,它像普罗透斯一样变化莫测,很难被准确抓住定义。
苏格拉底并不认为“意见”是毫无价值的,并给予它以中立的位置康德将"意见"的特点描述为"既在主观上不足以“认为之真,也在客观的不足以认为之真'盎格鲁萨克逊和法语语言中,舆论”是包含着判断的,可以明确表示某一意见的恰当或不恰当,是对某一公众群体或某个特定的公众圈子的一致性态度的引述
公共的”是以“开放、公开”(Offene)为词根的,强调了“任何人都可以走近、进去”的意思“公共的”这个概念在法律、国家研究和政治学等方面的含义中,包含了“允许与某个额定值以满足公众利益”的意思“集体的"这个概念所表示的是所有相关者的利益。但是“公共的”出现在“公共意见”这个概念中时必须发生变化,而拥有其他含义。公共意见能和某种行为建立内在联系,使它能够形成这样的局面——即使个体在违背自己的意愿的情况下也会转向这种行为。探讨公共意见时,判断一个群体是否在某个问题上达成意见一致,应该关注的是人们表达出的言论和观点本身,而不仅仅是表面的行为一致性。因为行为的一致性可能仅仅是出于对异议者被孤立和排斥的恐惧。
从过去启程:马基雅弗利和莎士比亚
在1514年马基雅弗利撰写的《君主论》中就提到了“舆论"(opinion)这个概念。莎士比亚在16世纪末将“舆论”(opinion)这种说法带上舞台在英语中单是舆论"(opinion)一词已包含了“人人尽知”这一要素,也包括了决定名望的判断权能。“公共舆论"(publicopinion)这种措辞最早则在18世纪的法国被使用
公共意见不仅影响普通人,让人们担心自己的名声和地位,也影响统治者和国王,让君主们关注民意和舆论莎士比亚笔下,海因里希四世批评儿子应该更多地关注人们的意见,说民意帮助他赢得王权。马基雅弗利告诫他想辅佐的君主说:“为了成为君主,从而进行统治,必须从根本上认识百姓的天性。”
第5章 约翰•洛克的意见法则
洛克把法律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神授的法律、世俗社会的官方法律、判断美德和罪恶的定则,是关于舆论和声望的法律。
大部分人都会调整自己以适合于社会风尚;要做到这一点,他就需要在他所属的共同体中获得一个好名声,而不用过多地考虑神授法律和官方法律。对于违反世俗社会的行为,人们也往往会存在侥幸心理,期望违法行为不被发现,因而免于惩罚。当他们违背了自己客观和主观上所归属的共同体中的风尚和立场时,没有人能逃脱周围环境的叱责和冷落这样的惩罚。
洛克将人们的行为态度设计为三个层次,不同的尺度带来不同的结果:谈到神授法律的时候,是责任和罪恶、对于世俗法律,则是守法的和违法的、而对于关于意见态度的法则,用的是美名或恶名。洛克引用了西塞罗的名言:“这个世界上没有比正直、赞扬、尊敬和荣誉更美好的事物了。"对此,洛克补充说,西塞罗非常清楚地意识到,这一切名词都表示同样的事物。根据我们的理解,是指个体从公共领域中所得到的所有的审视和检验。
第6章 统治是以舆论为基础的:大卫•休谟和詹姆斯•麦弗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