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探幽:53.过失犯的构造

1.旧过失论

旧过失论的特点是重视结果的预见可能性。只要行为客观上造成论危害结果,就考察行为人有无结果预见可能性,如果得出肯定结论,便成立过失犯罪。旧过失论与结果无价值论具有亲和性。

2.新过失论

新过失论认为,即使对结果有预见可能性,但如果履行了结果回避义务,就不成立过失犯。新过失论重视结果回避义务;而且,将结果回避义务作为客观的行为基准而设定成客观的注意义务,使之成为违法要素。新过失论认为,过失的核心在于不符合一定的行为基准,所以,其背后是规范违反说与行为无价值论。

3.超新过失论

旧过失论一般将预见可能性理解为具体的预见可能性。与此相反,超新过失论认为,所谓预见可能性,并不需要具体的预见,仅有模糊的不安感/危惧感就够了。所以,超新过失论又称不安感说/危惧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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