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一生官运最旺的时候,是做了两年左右的鲁国的大司寇,并代行鲁国宰相职务。孔子掌握司法大权之后七天便诛杀了闻人少正卯,诛卯是孔子司法生涯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受非议的案例。
这事最早记载于《荀子·宥坐》:
“孔子为鲁摄相,朝七日而诛少正卯,门人进问曰:‘夫少正卯,鲁之闻人也,夫子为政而始诛之,得无失乎?’孔子曰:‘居!吾语女其故。人有恶者五而盗窃不与焉:一曰心达而险,二曰行辟而坚;三曰言伪而辩;四曰记丑而博;五曰顺非而泽。此五者,有一于人,则不得免于君子之诛,而少正卯兼有之。故居处足以聚徒成群,言谈足以饰邪营众,强足以反是独立,此小人之杰雄也,不可不诛也。是以汤诛尹谐,文王诛潘止,周公诛管叔,太公诛华仕,管仲诛付里乙,子产诛邓析、史付。此七子者,皆异世同心,不可不诛也。《诗》曰:‘忧心悄悄,愠于群小。’小人成群,斯足忧矣。”
少正卯到底犯了哪种应诛之罪?孔子的弟子心存疑问。
孔子答复说,有五种罪恶而盗窃(强盗、偷窃)都比不上:一是内心通达却用心险恶,二是行为邪僻而且顽固不改,三是言论虚伪并善于狡辩,四是专记各种丑恶反面事例且十分博杂,五是赞同错误言行且加以润饰,有其中一种就该杀,少正卯五恶兼具,其举止足以纠集门徒结党成群,言论足以掩饰邪恶蛊惑众心,强力足以独立自存对抗正义,是小人中的枭雄,不可不杀。
现在看来,这都是些什么罪状呀?!没有一条具体罪行,让人难以理解。当子贡对诛卯提出疑问,孔子曰:“赐退,非尔所及”,意思是:子贡,你退下吧,这不是你能理解的。
对上述记载作案例分析,首先要问,孔子认为少正卯“五恶”皆具,不可不诛,有否礼法依据?
孔子所居之世,虽未有公布的成文法,但夏作《禹刑》、商作《汤刑》,至周有《九刑》、《吕刑》,是有一套不公开的法律体系的;同时,夏、殷、周三代之礼,因革相沿,到周公时代,周礼已比较完善。“五恶”是否为当时礼法所不容?孔子之前没有关于因“五恶”被诛的先例记载,孔子当时没有引用礼法方面的依据。
至于后来的《管子·法禁》记载:“行辟而坚,言诡而辩,术非而博,顺恶而泽者,圣王之禁也”,《荀子·非十二子》记载:“行辟而坚,饰非而好,玩奸而泽,言辩而逆,古之大禁也”,《礼记·王制》记载:“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这些典籍都是孔子之后战国中期直至秦、汉时期后人所编,上述内容难以证明孔子当世“五恶当诛”已然存在。更大可能是孔子诛杀少正卯后,后人将孔子的思想、认识、言行奉为礼法、编入典籍。
从反面来说,如果“五恶”在当时真有礼法依据,孔子能不引法据礼?因此,可以断定孔子认为少正卯“五恶”皆具、不可不诛,实际上缺乏礼法依据。孔子之诛少正卯,可以说是典型的以言代法、以权代法,难以服众!
对此,孔子是清楚的,他采取了一种巧妙的手法来强化诛卯的正当性,那就是类比。他把少正卯与尹谐、潘止、管叔、华仕、付里乙、邓析、史付等归为一类。尹谐、潘止、付里乙、史付事迹不详,管叔因叛周被周公诛;华仕不臣天子,不友诸侯,被姜太公诛;邓析是历史上最早反对礼治、主张法治的思想家,他改变旧制、不法先王、不是礼义、不听君命,被郑国执政大夫驷歂杀害。这群人的共同特征是以下犯上、悖礼反礼。孔子正是通过类比的手法,就此把少正卯打入反礼制的另类,上纲上线,扣上反礼制的帽子,这是一个涉及定性的关键环节,是把少正卯推向死亡关键一步。这一手法后来被历代统治者效法,演绎了难以数计的冤假错案!
“此五恶不成罪名,供君子之笔诛则可,供大司寇之按律惩办,则无此律法也。如在今之世,是曰违法杀人……嗟乎,少正卯当从何处呼冤哉!”——这是民国报人何海鸿对诛卯的见解,相信不少人也是如此想法。的确,这是一个张扬人治、否定法治的典型案例。用现在的话说,孔子不是以法律思维来考虑问题;作为政治家,他从政治、社会秩序的大局来考虑问题,孔子的这种思维奠定了中国几千年的治政理念。不可否认,人治有人治的优越,能及时、灵活处理社会关系;“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也离不开人,离不开人治。但任何治政最基本的是法,否定法治必然带来“随意”与“专制”。
把上述记载作为案例来分析,孔子所列五恶中,除了第二恶隐隐约约、模模糊糊地涉及行为,其余说的均是思想言论。看来少正卯确实没有什么具体明显的犯罪行为,但是孔子知微见著、以小知大,警觉到其思想、言论对礼乐秩序的威胁,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孔子作为政治家的敏锐。《法经》说:“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律始于《盗》、《贼》”,但孔子更其深刻地指出“人有恶者五而盗窃不与焉”,认识到反对礼制的思想、言论对统治阶级的破坏作用之巨,与盗、贼不能相提并论。因此,孔子断然对思想或言论定罪处刑,并且毫不避讳地说:“此七子者,皆异世同心,不可不诛也”——公开表明诛的就是“异世同心”的“心”——即思想,此案可以说是给思想和言论定罪的典型案例,一定意义上讲,开启了后世赦事诛意、原心定罪的刑罚思想,也是后来“偶语弃市”、“谤讪弃市”、“文字狱”等历代统治者不择手段控制人民思想的发端。
《论衡·讲瑞》中记载:“少正卯在鲁与孔子并。孔子之门,三盈三虚,唯颜渊不去。……门人去孔子,归少正卯……”说的是少正卯与孔子同时讲学,孔子的生源被少正卯抢走,因此,有人说孔子诛卯是因为私怨,这实在是小瞧圣人了。
社会发展到现在,思想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作为人权的基本组成部分,成为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各国宪法、法律保障的公民权利,但这种权利无疑是有边界的,任何威胁现政权、危害现存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的思想言论无不受到各国刑罚的严厉制裁。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十一条声明:“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我国宪法同样规定了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同时我国刑法规定了以语言作为行为方式的煽动类型犯罪、侵犯名誉信誉类型犯罪和传播色情类型犯罪等。
给言论治罪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在网络发达的今天,言论的传播和影响超过任何时代,言论更应成为法律关注的对象。一方面要最大限度地保护每个人的言论自由权,另一方面,应设置一些权利行使的边界,从而避免不当行使权利对他人、对社会造成侵害。但关键的问题是要坚持罪刑法定、依法定罪,绝不能以言代法、任意构罪。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孔子之诛少正卯,有也无也,众说纷纭,历来是史家疑案。其实此案之有无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一案例客观上对于中国历代统治思想产生了巨大影响,其事属疑,其流毒却属实。可以说,孔子诛卯这一案例,倡导了中国几千年的人治超越法治、权力超越法律的治政观念,发源了后世言禁、书禁传统和赦事诛意、原心定罪的刑罚思想,开启了历代统治者贴标签、扣帽子构人入罪的打击手法,其流毒之深,中古案例无出其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