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意识涵盖许多方面,我这三例讲的都是“维权”。
第一件发生在美国。
那得是好些年前的事儿了,有一年妻姐两口子从美国回来探亲时讲的。
妻姐家在洛杉矶,我没去过,慕太去过两次,据她说,若论层次的话,她们家那块也就算是个二流社区。
就是这样一个社区,有一年,有关当局(本来我是想说警察局的,但时间长了记忆模糊,不确定)在他们社区的一个路口安装了监控抓拍装置,有车经过便“卡嚓”一闪拍一下。
这搁我们很习以为常,但美国人不行,立马不干了,说是侵犯了他们的隐私,联名投了诉。
结果就是,谁安装的,谁就乖乖地拆了,别无二话,社区恢复了以往的宁静。
当时听了就觉得非常的不可思议,所以这件事儿始终记得真真儿的,尽管记不清监控是警察局还是别的谁安装的了。
接下来的两件发生在澳大利亚,准确地说,发生在阿德莱德。再准确地说,就发生在我家所在的哈雷特湾(Hallett Cove)区。
澳洲有这样一个规程,表述起来就是,倘若有关部门或者公司,要在一个地方(社区)计划或者打算办一件什么事情,都要事先征求社区居民的意见。我们这个社区的方式是,将征求意见函投入每户居民家的信箱,居民填写意见后,将该函送至社区图书馆,由社区图书馆收集汇总后,再反馈至相关的部门或公司。
我和慕太的英语都很弱,所以遇有这类事,一般都不费那个脑筋去参与。
但我相信,没有语言障碍的澳洲人肯定会参与,而且有些尽管语言或许有些障碍,但喜欢较真儿的华人也会参与。
我说的这两件事儿,就是这样一位华人邻居告诉我们的。
一是,一家电信公司想在我们这儿建座信号塔以改善信号质量,但这位邻居明确表示反对,理由是:建信号塔破坏了自然景观。
过后我分析,在我们这个社区范围内建信号塔,肯定只能建在海边的自然保护区。那里虽说没有人烟,但是作为社区居民散步健身的常规去处,竖一座高耸的信号塔,肯定十分碍眼。
结果是,信号塔果然没了下文,我们的手机信号也一如既往地烂,接打个电话,依旧得满屋满院子里猫腰撅腚地找信号,跟20年前国内的小灵通似的。
那没关系,这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吧。
二是,有关市政当局想在我们社区的海边建个游泳池,我们这位邻居也明确表示反对,理由是:建游泳池会招来更多的游人,破坏了社区的清静。
会是建游泳池吗?我想象不出建在海滩上的游泳池会是什么样,琢磨最大的可能应该是海水浴场吧。
不管咋的,反正我也支持邻居的意见,估计社区主流民意也会如此。
反对果然有效,建游泳池的事儿也没了音信。
今早脑瓜里偶然闪出了这个事儿,急就写了这篇。没别的意思,只觉得这样的公民意识或决策程序,还真是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