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y=f(x)
因果 关系。
把两个东西看作因果,首先是两者之间先于其关系的内容的认识,基于语境或基于可见的东西在时间上的前后相继而判断存在一个产生处另一个来的关系。然后,进一步审视其关系的内容。
这里,如果可以把一个表示成以另一个作为自变元的函数,从而把这个通约化归于另一个,那么它就是这因果关系的内容。怎么得到这个关系?
苏格拉底对正义的城邦通过以大见小的用法揭示灵魂的正义或正义的定义。但是它又缺乏对于以大见小本身的直接阐述。这个阐述才是要紧的逻辑。它就是那个带来审视或看待事物的眼光。是发动一切的肇端。
城邦的正义详细地给出来一个我们日常理智的运用的实例。在其中,基于目的作为既有设定给出来,考虑怎么做的方法。目的之后的方法的谋划是理智的工作,它是人的日常所熟悉的东西。这里具有某种认识论上我们所熟知的实在的真理。真在这里据有某种不证自明的性质。或者确切说这里给出来的是一种基于常识我们就已经据有的辩证发或思辨逻辑的运用的实例的具体的论证:基于一个决定另一个,基于目的决定我们的方法。
对于这个实例,我门可以怎么使用它?哲学命题作为分析命题就在这里呈现。对于这个实例其条件,那作为目的设定的肉身的生存,其合理性并非分析命题所能把握的东西。那是一个事实判断和伦理命题,是一个综合命题。那不是哲学的工作。哲学的逻辑可以处理的是对于任何目的其相应的方法论的共性的分析。类的类。先不谈这样的分析命题有何意义。
审视正义的城邦的谋划。基于生存诉求作为目的的设定,详细地审视其正义的城邦的谋划中的某一步推理,看到某一条谋划都可以基于思辨的方法联系于那目的的设定。从而在这里可以把城邦的正义和生存诉求之间的关系表示为
y=f(x)。
x是目的设定,y是正义的城邦的一个一个谋划。
当一条谋划都可以基于思辨的方法联系于那目的的设定时,y就可以表示为f(x)了。
这时,在从x的设定,到f(x)的给出,可以看到这里x和f(x)之间的因果决定里,可以搁置“x”的意谓,而在一种类的类的意义上,在一种普遍形式而言,把“x”看作一个代词而非实指,它时关于任何东西的谈论。这样,f()的表达式就作为一个分析命题,它是关于任何目的对于相应方法的决定的考虑中的普遍真理,它就是灵魂的正义的定义。就是真知在实践中置于轴心,产生出理性来,它作为对于种种欲望的统辖的根据。欲望基于对此目的的服从而节制自身(不是取消自身)。
在这里,x作为表示目的的代词,f(x)作为理智的运思的方法论。
进一步,如果考虑目的本身的如何产生,何种目的是善的,来到伦理命题。这里,不再存在目的作为先行设定,而是作为运思或推理的产物。这时,理智的运思够不到伦理命题。这时,就需要基于欲望和现实条件的诸多之间的具体情况。从苏格拉底的城邦的正义的字里行间,透漏出生存诉求的设定的一些原因。如果生存之不存,那么,享乐作为种种欲望的放纵就成为无根之水而被否定。这里揭示的是种种欲望或诉求之间的条件关系:优先满足那作为别的诉求得以可能的条件的诉求。由此苏格拉底举起生存诉求作为目的设定。在这里,条件关系是伦理判断所赖于的逻辑。
如果对于具体的条件关系作为实例,进一步做前面一样的共性的分析。得到的就是在范畴意义上的条件关系,作为推理中的分析命题。它就是运思中的先天原理或绝对原理的辩证法。从一个伦理命题基于共性的分析而给出伦理学的逻辑。
2知识在相应的条件关系中认识一个结论的真。离开条件断言命题的真有悖真的逻辑。
信仰因而不作为知识。不是有限的人所认识的真知。信仰不以真为意义或使命。
3向上的路和向上的路是同一条路。理念作为实践的肇端,它同时也作为向下最终要落到的实处,那作为自然的光明所揭示的理所当然的东西,某种不为别的东西所承托而承托起别的东西,它作为基底的实在。其存在作为别的存在的肇端的逻辑。它落在人性实然的给出上。
苏格拉底强调认识人自身,不是偶然的。而是基于这种实在落到人性实然而言,认识人自身就是对于实在的逻辑或理念本身的揭示。而逻辑作为日用而不知或作为知识,前者蕴含存在的必然,作为相应理念自觉的践行所能够做出来或向下的路能够走通的条件,作为最后落到实处的那块可以落脚的基石:当此时,人必然会如此这般诉求和行为。这必然性作为实践中可以做出来或可预期做出来的条件。类比亚里士多德的实体划分为质料和形式的思想中,作为实体的实存,那形式所要求的质料的实在性。或者w的语言游戏其实在有赖于文化的共识和自觉,比如命令,有赖于服从命令在遵从规则中行动中做出来为条件。没有服从命令的角色参与,命令没有意义。
(实在性突出来的是一个东西其存在,而无论其内容是什么的探究或确定。语境原则的一例就是指出一个蕴含其意谓还未定的名称的命题,它意谓真这个事实的存在。认识论上存在先于内容的判断。)
坏的教育在于灌输某种理念,它在践行中最后致命时刻,被发见是非人性或违背自身人性所愿。基于对于自身利益的无知而走入对自己不利的境地,而基于文化和一系列制度安排的携裹,使人此时接受对己不利的选择,呜咽忍吞恶果;或者基于前期由于无知走入绝境,最后的一步即使止步,在文化制度所构造的社会中也已无路可走。少数动物一般求生欲旺盛的人止步,需要付出其社会存在方面弃绝的牺牲。但是这样一个人就走入了荒原,或者回到动物,或者基于对动物性的合法存在的蕴含的更博大的人性的认知,它存在于更博大的人性实在之中。此时,它不是比社会更局限的动物,而是超越一时文化的更人性的文化。
而好的教育在于从认识人性开始。并且这里的人性不是向下运用时作为工具所玩弄的东西,而是求知的对象或用作目的设定的东西。是向上的路所往。
4许愿和祝福,都以落到尽力自己能够做的事情为佳。越是如此,越是聚焦于自身经过审视的意愿,它恰恰作为实践中应当诉求什么或什么是眼下的善者的审视,作为伦理判断的一步。不然,发愿无从做起的东西,只能归于侥幸的偶然,它不作为良好的实践的构成。并不和促成它作为结果可期待的实现构成因果的联系
5父母对子女的敬畏,就是人对于实践领域作为自身产物的结果的负有责任的自觉所带来的对于做出选择或判断这件事情本身的敬畏。
子女作为其早期就是受教的产物,以父辈理念先于理解其为真的根据就被熏陶接受下来作为其实践的理念。父辈对于子女的敬畏源于对于自身理念之为真的要求的自觉,就是对于理念之求真的敬畏本身。
6文化中认什么,什么算一种文化的实处。这里,实处是一个相对的形式概念。某种文化的实处即其在上作为理念的目的的东西,在下就是论证中作为别的东西的价值判断的标准和依据的东西。这里就存在一种理念其真值问题。伦理判断作为真值涵项,其真还是有进一步的根据的探究的空间。
一种坏的理念,它是假的,认识论上在于其必然产生的恶果,尽管其恶果在认识论中做出来之先还不是直接可以认识到的。本体论上,或者说理念之善恶要在实践之先认识到,只有依赖理性基于逻辑的必然作出本质的洞见,那必然的结果,其善恶归于本体的善恶。只有本体的情况才能必然地造成结果上相应的情况。本体的善其实践可以基于别的经验条件的判断的出错而偶然地产生恶果。但是只要保证一种经验条件的判断的审慎,对细节耐心,结果的善是可以预期的。反过来,理念本身出错,其践行基于逻辑的必然,越是严谨越是可预期其造成结果的恶。
7动物的进化,物竞天择,是基于结果的淘汰,被选择。其中不蕴含动物作为主体的有意识或理性的参与。它只是作为单纯的客体。
社会或文化的演绎其历史进程呢?这里的理念表达为信念,原始宗教,始终作为人有意识的设想。信以为真的设想,而非自觉悬置真值的设想。在这里,信念的真基于某种偶然性被人信以为真,有别于充分必要条件的论证而指出其真。
文化的历史一方面开始于结果的选择,它具有某种基于偶然性而作为客体而非主体的情况,把环境中归于客体的偶然性混入真理信念的条件中来,另一方面,它一开始就总是作为人作为主体的实践而非作为客体的产物。因此,这里存在先天作为主体的实践所提出来的对于信念理念的真其条件(所有必要条件或充分必要条件)的认知,认识到知识的内容作为客体所需要的条件的客观性,和事实上人对于信念的以为真的原因中混入想当然的主观随意之间的冲突。界定主客观的界线是克服这冲突的条件。这界定就是善作为最大的知识所在。这落在善作为别的实在的或具体的蕴含世界的判断的真理的原因,善自身非实在。主体性落在基于根据运思作为任何具体判断的条件的认识,这里认识到的是理性作为归于主体的东西其和理性所处理的知识其内容的边界。实在的理念其内容归于客体,但是产生实在的理念的认识的方法论的自觉归于主体性。以及,先于善落到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上,善作为向上向善的存在,这里本体上主体性首先呈现为多和一的关系中意识的总是作为一的要求或先天机能,to be的诉求。这诉求无法归于客体或无关客体而归于主体性。
思辨可以看作任何真理之为真的原因中它们作为基于外延定义的类其共性的分析,所指出来的基于这共性作为内涵所定义的类。善的认识是分析的产物。分析作为认识论的方法,梯子。而分析所秉承的方法,恰恰就是分析所得的结论,那作为分析命题存在的思辨逻辑本身。从而,思辨逻辑作为真理的原因,并非运思的经验之外的东西,而是原来就存在于文化中,从作为日用而不知的逻辑把它揭示出来,并把它设定为运思的绝对原理在认为自身立法(宪法)式地自觉践行它如此这般去运思,这是为运思赋予内涵的规定。这内涵上的规定就是理性作为有意识的运思其内容的存在。有意识体现理性作为主观意愿的存在,其内容则使得理性把眼光看向具体的对象。这里主客体基于思辨的自觉作为主体性的存在,而思辨其具体内容中的践行作为运思的具体对象而言归于客体方面的构连,从而在思辨的自觉中达成主客体的衔接勾连。这衔接在于思辨逻辑本身作为具有空位的东西,为客体方面的具体情况预留下来逻辑上的而非经验的空位。使得思辨作为构成或产生经验判断的逻辑形式普遍形式,思辨作为逻辑命题和经验判断的真之间,是一种不满足的普遍形式的部分和满足的整体之间的关系。这个衔接不是根本不同的东西之间有赖于粘合剂的勾连。那样的话就是弗雷格所说的这个被勾连的东西和粘合剂之间又总是存在需要勾连的问题。
物竞天择,文化演绎的历史中,特别是早期,存在基于结果被决定。通过本体论引向基于善者之为善其本体的认识,就从认识论上结果的决定引向了论证作为本体论的自觉对于认知的主导。从而引出理性作为人作为主体的自觉。并且,理性在这里划分为作为向上向善的意愿和善者总是落到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的践行,理性作为求真的意愿是意愿的自由,作为方法论则突出遵从绝对原理的自由作为认为自身立法的自由或自觉,这里是一种从不满足性或从基于意愿作为实践的部分到方法论的部分到作为满足的或完整的实践,置于整分关系中的递进。意愿和方法论和具体实践之间的逻辑界定是理性的内涵的递进充实,它们之间谨守自身逻辑位置或自身界线恰恰就是理性的践行其内涵或内容本身。理性并非冲破这种界限的主观任意,那就恰恰基于其违法而非理性。
意愿在天上,具体遵从规则的实践是地府之行,思辨作为衔接构连之间的关系梯子。而就伦理命题而非伦理学的逻辑而言,实在性落在人性实然的洞察或认识上。实践领域的实在性又划分为人作为主体所带来理念的意愿上的规定性,这里有某种经验命题,对于物理而言有某种偶然性,以及物理方面的科学命题的自然规律对于诉求目的所指出来的规定性
8日常的辩论和论证中落到实处,所落到的实在或作为前置的东西。实在在这里是一个形式概念,作为逻辑,只是基于论证中相对的位置(作为条件)而言,并不实指其本身的真是绝对的或者说摆脱自身条件的考察就总是仅仅基于自身为真的情况,类似弗雷格所说命题意谓真,把真看作命题的性质的情况,而非逻辑。如果存在绝对真理,不容置疑或无需条件的审视而自身就肯定为真的命题,那么这里就是真作为其性质而非作为逻辑的情况
自由是首要的,作为认识论在结果上的验证的标准,也是作为本体论的理念那发心的肇端的标准。自由就是一个向上向善的意愿,而非堕入欲望的放纵或所欲的过于匮乏而盲目、没法运用起理性作辨识。
所以先要解决匮乏问题,然后处理自由问题。不要眉毛胡子一把抓
认知,辩论,总是相对于其实在的认定而言的推理。认知不是一步到位的灌输。不可能。因为结论总是基于作为实在的认知之上。在这里,可以把结论归于条件的东西的认知,那设定为实在的作为条件的东西才是本体所在。因此,向上的路,首先是实在落到所在的拾阶而上。而实在的设定,一开始总是认识论上在先给出来的作为结果的经验。但是它们是原因的东西的结果而非原因本身,另有本体。
就实在的理念而言,作为对于人的世界的判断,苏格拉底在线喻的划分所揭示出来的世界的层次递进的秩序结构,在本体的认识中需要经历洞喻所揭示的一步一步。跨越是不可能的。向上的路,一方面是从主观的感官表象到客观的物理世界,从物理所描述的现象到可思的实在的理念,以及更进一步的对于理念的求真引出作为诸实在的真理的共性的辩证法的运用作为真的判断的形式,引出非实在而先于实在的理念善。另一方面,是思辨的向下运用所带来的实在的理念的求真之路。它开启一条认识人自身的进程,探究人性实然作为目的而言的理念的根源。这里,在人性实然的揭示和认识上,也是一条从作为结果的简单而根本上对于偶然的肉身生存的诉求,到为保障生存作为可预期的结果而提出对于条件的东西的人为自身立法地置于理念之中,使得生存的内涵从单纯的肉身作为经验的偶然推进到更多可以为内涵所规定的理念,基于结果的东西作为概念性的规定它可预期,有别于归于结果的肉身的生存之根本上归于经验的偶然。人为自身立法的实践在于立法和践行的产物,其being在内涵上为这立法的实践所定义。它是可思的理念存在。但是肉身的生存作为目的诉求并非归于理念,理念之后存在经验,充满偶然。
比较两者,立法的实践可以看作基于内涵所定义的类,而肉身生存诉求作为理念是基于外延所定义的类。两者之间根本不同
8好本身,理念善,就是对于诉求的实现的确定性。这里一方面是对于任何诉求其方法论,另一方面是对于目的或人的需要本身的认识。
人的需要自身作为一个层次递进秩序或置于多和一的关系中,多在此突出质料性的实在得以作为进一步形式的载体,这样潜能意义上的前提。它是变化的演进的,历史性阶段性的。任何善者都基于历史的经验偶然的条件而言。因此,它们不是自身不变的本体。那么,什么是不变的本体?
一方面是向上向善或整体上自身审视的协调统一的意愿本身,意识的一作为先天机能。另一方面是呼应这诉求和机能怎么做的方法论而言,总是落到辩证法或思辨逻辑作为可以先天谈论的确定的东西上。从一个理智的运思的实例的分析开始,抽取其中的不满足的或非实在的逻辑或形式,可以得到辩证法的凸显。
9实体和属性的关系,是关于事实的谈论。它蕴含真。这是从事实或世界到语言。真之于命题是逻辑配置,是先天的。但是从语言到世界的考察中,真不是先天的,而只能看作命题的先天诉求,命题作为形式还只是给出一个真值涵项,而非保证意谓真或蕴含真。句子要为真,还要基于真值条件的给出。在句子 这个苹果是红的 ,还要基于对这苹果的亲知其色为红才能断言句子为真。
这句子意谓真,保证它所陈述的是实体和属性的关系所构成的事实。如果句子意谓假,这里并不陈述这样的事实。从语言中的句子而言,指出来的是对象和概念或类之间关系的判断,前者处于后者之下的关系。这判断的真假,单从语言而言,都是可能的。具体的真值,取决于真值条件。
把对象处于概念之下,句子为真的情况,视为事实的陈述。这里对象是否处于概念之下,单从语言考察而言,不是先天的,而是一个经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