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凭什么节制欲望 13向下的路和向上的路一体两面 是同一条路 统一作为先天诉求或逻辑机能 是本体论的前提 根本上这意愿才是一切的肇始*15和17 以大见小以类的类为用法

1晴朗天的云层 日常抬头可见,足以辽阔壮观,满足宏伟的观想。胜过很多旅游。而人心,由于其切近使人难以客观而不易于认知。

2类比,类的类,基于满足的东西的聚合谈论不满足的东西。指称词组,或可以为对象所谓述的概念或类,基于不满足的东西谈论满足的东西

3相同的东西之于类比,和真值条件或根据之于命题的真。
通过类比所要表达的是,意谓的是相同的东西。类的类,通过外延上给出来的类,指出它们之间之所以带到一个类下来的原因:类的内涵或基于内涵对于类的定义。
通过句子所要表达的是真。句子意谓真,但是真不在句子的语音序列之内。决定句子的真值的是其真值条件,或者说是断言的根据。
类比之于用来类比的东西、类,它们相同的东西,共性,用来定义这个类的内涵,存在一种类似语言和意义之间的关系。类的类作为基于外延给出的类指向其基于内涵的定义的考虑。
而句子意谓真,真并不蕴含于思想,而是另有根据的支持,使得这个思想意谓真。只有分析命题基于自身而真。

4大道理就其关乎实在的判断而言作为空话,没用,不切实际。但是如果看到说它是空话不是经验命题,而是作为逻辑命题或先天命题,作为语法命题,这空话的逻辑作为任何真命题的形式部分的揭示,那么它就是非实在的真理。谦虚就其具有综合判断的能力而故意不承认而言,是虚伪。但是如果谦虚只是对于语法逻辑命题的给出作为逻辑配置其不满足性,总是为经验的东西留下空位而言,那么它就是恰当的。这里的恰当可以看作苏格拉底的正义在狭义的伦理命题之外的使用。正义总是具有真理的性质,或者说总是要求其为真。

5理念,突出来的是世界作为人的实践的产物。从而在因果关系中对于原因的探究里,把原因归于一种方法论。这方法论作为任何有意识的实践的共性,并且作为可以定义实践的本质,或者说本体。有别于自然现象中的因果关系,总是把一个作为现象的实在的结果,归于一个同样作为现象的存在,实在的东西的原因上。理念突出来的是对于世界的认知所赖于的人的眼光。线喻的四分,把可见的东西归于可思的东西。并且,进一步追究可思的实在的东西,把其原因归于可思的非实在的理念。这里,实在的理念就是一种世界观,非实在的理念则是对于任何世界观进一步提出真的要求,并且就这求真向善的诉求之下,所揭示出来的本体论的善。在这里,本体落在辩证法上。

6了解 尊重 理解 支持
了解是客观的
尊重的一个普遍的层面是先天概念的东西、人的界限和权利的尊重。另一个层面是微观的具体的选择的尊重。后者不是普遍的。有些选择和行为,我并不尊重。不认可。
理解和支持,这里也是某种微观层面的判断和决断。
这一切,都建立在了解的前提上

没有真实的表达和了解另一个人和自身的意愿和兴趣,了解是不可能的

7微观的具体的判断和选择,指的是一种综合判断而非先天判断。

8因果基于认知统一,在认知中统一,就把基于原因推论结果,以及基于某种因的可预见的结果,这结果在认识论上的善恶判断的直接性而反过来对于原因的东西提出善的诉求,而用善或真来重塑认知中作为原因的东西。
因果在认知中的统一,这里的认知要紧。自然现象的因果相继,现象本身并不具有结果和原因的概念。但是实践却恰恰在于基于这种认知之上,自觉的行动。结果的东西作为有意识所做出来的东西,而非离开这种有意识的实践所造成的结果。

对于结果的东西的认知或判断,它作为善者,总是基于某种诉求的眼光的自觉而言。不能离开这眼光或诉求来谈论一个东西的善恶。这是自然现象中的因果和伦理命题的因果的区别。前者现象自身无知不觉,后者总是基于某种认知。

9 人性中如果不是基于神性产生出来的更高的存在认知和存在诉求,凭什么节制兽性?
神性在这里可以看作苏格拉底的理念善,它是非实在的,或不满足的,它并非实在的真理。苏格拉底指出它落到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上,它是一切真知的认知和产生出来的同一个普遍形式。它仅仅作为分析命题的形式,其本身还并非实在的或关于任何具体的东西的判断。它并非综合命题。而伦理命题,价值判断,是综合命题。它作为伦理学的逻辑而非伦理命题。
这么一种非实在的东西,怎么落到人的思想中来呢?神性作为某种非人的东西,何为非人,或者说何为人?作为人的东西,这里大概突出来的是一种认识论上直接的经验,某种向下运用的起点的理念。而非人,神性,突出来的是对于向下运用的理念其自身的合法性的审视,它产生出来反思的向上的路。
向上的意愿、要求,和向上的路作为实在的一步一步、阶梯,前者可以看作后者的某种先天条件。而善落到实处,在于向上向善最后落在实在的理念的求真中的每一步。这向上向善的动机,作为逻辑它落到活生生的人身上,落到什么地方?人的总是存在的或者说先天的求知欲,being的一的诉求作为生命机能,可以看作这向上向善的动机。实在的理念可以诉诸语言,可以理解。但是向上向上的要求,being的一的生命机能,却是某种不可说的东西。后者可以看作前者的条件,前者看作后者的结果。但是这里并非充要条件,只是必要而不充分条件。
伦理命题的理念,在外在标准来评判其真值而言,已经不可说了。但是作为思想,毕竟还是可以表达的。而being或一的先天诉求,它作为生命机能,谈论的并非在我之外的东西,也并非伦理命题这种人为自身立法中对于自身的定义的具体指出,它指出来的不是要去践行的,人自身定义出来的自己造就的理念,而是造就这件事情作为先天冲动永恒真理。它不是造就原来不存在的东西,而是揭示本来就存在但是不为人知的东西。并且这东西并非于人而言无可无不可的东西无关紧要的东西,而是作为一切存在的根源上的原因。这样,它就作为人的世界的本体。这本体并非实在的真理。人基于向下运用的习惯总是把实在的真理奉为佳臬,从而在原因的或本体的求知时、求真时,总是试图把最终的知识、本体归于某个实在的绝对真理。这大概也是宗教的起源。但是,这里存在逻辑上认知的错误。用w的话,这里有着某种基于语言自身所带来的哲学病。
人可以认识的是苏格拉底的善,那being的一的诉求和冲动自身,它作为生命冲动或生命的逻辑配置,以及这意愿落到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上,是非实在的或不满足的真理。
因此,神性之非人,大体上只是指出其非实在和不满足性,指出它作为分析命题的真理。普遍性和实在性相勾连,在于普遍真理的命题都还是作为分析命题的真理,或者说作为实在的东西的不独立不满足的形式部分。哲学的逻辑中普遍真理的逻辑命题自觉自身作为不满足的非实在的非实在性。基于哲学的逻辑去要求演绎出实在的真理,是非法的。
而无限的东西,其本质总是作为某种基于内涵所定义的类,而非基于外延所定义的类。它指出的或意谓的是某个定义它的内涵,而非外延。而不存在基于内涵的定义来谈论一种无限的东西、类,是没有意义的。从语言和意义的相应而言,它什么也没有谈论。

回到欲望的节制。它需要实在的高于欲望的理念的存在作为节制欲望的根据,或者说只有凭借这样的理念的存在,节制欲望才是自然和合理的。更高的认知,包括卓越的认知或相应的存在状态,是使得人能够节制欲望的原因。

欲望的节制并不否定欲望本身,但是通过对于欲望之外的东西,或者某个欲望之外别的诉求的存在的认知而为这个欲望划界:一个欲望和另一个欲望之间存在实体之间的边界,如同物质在空间上的不可入。别的欲望或诉求,构成这一个欲望的节制的边界。而对于诸多欲望的整体审视的眼光,来源于多和一的关系中一的诉求。直接以另一个欲望在结果上的触犯来为这个欲望划界,这是一种不自觉的在结果中盲目地从一个欲望到另一个欲望。善作为最大知识问题在于唤起并非基于结果对于善恶的认知而调整,而是基于对于一种诉求其结果的预见,而对于多在整体上具有统一的把握,认识到整体的真理。这是对于实在的理念提出真的要求,或者说在要求理念作为实在的真理而言。

对于不同人之间构成集体,不同人之间的欲望的冲突也秉持同一个原则处理。
而天赋人权的立宪是人为自身立法的自我定义,和种种欲望比较,它是从中产生出来的卓越的认知。它作为智慧这个范畴之下的东西,知识。
在正义的定义里,理性对于欲望的辖制。这里的理性在于求知,得到真知,然后这知识作为从多的统一to be的诉求中产生出来的being,它以能够辖制多为使命,因而,正义的定义中欲望对于理性的服从,说出来的是一个分析命题的真理。理性在此一方面首先指出向上求知、to be的践行,另一方面看作知识的向下运用的践行。这两方面构成理性的逻辑配置其运用的两个方面。非实在的思辨的一面和实在的向下运用的一面。

它者是如何出现在我的观念里的?有2条线索。一条是基于结果上的经验而产生出来的敬畏,但是同时也可能是基于强力的蔑视。另一条是基于人为自身立法的定义——天赋人权的理念,而产生出来的本体上的对它者的存在的承接。

善 讲理的思维方式,其好处在于回到事情本身。而事情本身基于面对未知时的求知,基于目的在先给出的情况,前者具有整体上更基本的意义,讲理带来的最大好处在于作为逻辑先于目的或认知,它使得人能够获得处理未知的东西的某些基本的原则。而未知的东西之中又有一些无限的东西,它们是人的处境在总体上的真实境况,讲理使得人如同怒海行舟首要可以获得的一片船桨。或者说,一个指南针。指南针指引相自身之外一个实在的目的,讲理则提供给人求真的最初的方法论,无论关于什么真理。

表达和理解,怎么样算说清楚了,落到实处了?
设想一个右撇子学着用左手使用筷子。通过回忆或设想能够做到的右手使用筷子的过程,告诉自己使用左手拿筷子时需要注意的细节、遵从规则(物理规则而非文化制度的规则)的东西,然后用左手去拿筷子时,会发现右手而言基于某种目的上或结果上外在标准物理可以刻画的要求,左手容易做不出来。考虑这个左手学会拿筷子的过程,可以发现这些结果上物理所刻画的行为,还要落在具体肌肉的运用,落到肌肉或手的触感作为行为调整的判断标准。这里存在客观的或物理所刻画的目的或结果的东西,和肢体感触以及肌肉运用作为某种程度上主观感觉的东西之间的相对,以及这根本不同的两者之间相应关系的建立的要求。而这个关系的建立不是内在的,自明的逻辑关系,两者之间并不存在通过化归的关系。这里存在的是一种语境原则:给出a,给出得到的b,但是a和b之间并不存在一种内部联系或者说基于a自身就能决定b的关系。a只是b的给出的一个条件,非得补充语境中还冥然不知的过程才给出来作为结果的东西。这里时代数的情况:条件和结果的a b,先于之间过程的认知,就给出来两者之间的这个因果关系。那过程的东西因而作为本体论,是基于语境原则中给出来的关系而有待探究。
日常基于一种有效使用,不产生交互中的障碍为界,对于所要的目的作出相应的某种行为。置于考虑的东西要细到什么样的目的(物理的东西)和相应何者行为(主观的东西)才算落到实处,这里存在不同人里面相应的对应的不同。细心敏感的人会问一些看似不用问的东西,这问题可能恰恰指向更基础的东西的求知。虽然在具体的行为里,想这些问题可能是多余的。但是这多余基于的是某种经验的偶然性。如果要求一种实践的自觉,那么这些偶然性都是需要被暴露出来受到认知的对象。经验在其全部的必要条件(充要条件)的揭示里,指出来认识到的不再是一个偶然的经验的真,而是一个必然的真。
但是就语言的考察而言,这个必然命题是一个分析命题。比如一个红苹果,它是红的。这里的要害在于这某物作为一个眼光和事物中具体这个红苹果之间,是语言和事物间作为根本不同的东西之间的跨越,怎么把事物通过语言的“这某物”或名称勾连进来,这个勾连是经验的。经验性存在于语言中的名称和事物之间的联系或相应里。因为“这某物”可以指称不同的东西。它还仅仅是一个在范畴这个意义上的实体的指示,而非第一实体的指称。而我们使用语言时,通过专名所要意谓的是具体的对象,第一实体。因此,语言上的专名和事物之间,前者可以看作基于语言自身还仅仅指出一个作为涵义的范畴意义上的实体,但是专名总是意谓第一实体,这样,已经表达出来的东西,范畴的实体,和所要表达的东西,第一实体之间,存在缺口。这个缺口需要由语言之外的语境中的东西来弥补。比如言说者的指的动作,其所指指出某个对象凸显出来,作为其所指。

10 苏格拉底的本体论落到非实在的理念善。善非善者,前者非实在,是伦理学的逻辑,后者实在,是伦理判断。
类似的是笛卡尔,其沉思的主要成果是揭示出我思的存在作为一切思想的真实性的基底或前提,它自身是自证的。就认识上可知的东西中最初的那个看作本体而言,我思的存在就是世界的肇端,即本体。笛卡尔可以罔顾作为造物主这个无限的存在者是否存在,也无需考虑物质自身是否存在这件事情。无论它们是否存在,关乎它们的思想或观念就总是已经基于我思的存在作为条件之上。后者作为本体。
什么时候值得或适合考虑先于我思的存在的本体呢?除非基于语境基于经验能够给出我思的产物,某个观念,它具有我思之外的结果,而那结果的东西的存在并不基于我思的前提之上。但是并不存在任何抽掉我思之后的being。因而,我思作为一方面是人的任何认知的要件,作为知识或任何经验的形式或非实在的不满足的梯子,另一方面作为可知世界或知识的边界,先不使用囚牢这个概念。
任何类或者基于外延上可以直接给出而可以基于外延定义——这样的话它就不是无限的存在者了,或者基于内涵所定义。关于无限的东西作为一个类的设想,它外延上的定义不可能,并且如果没有基于内涵的定义,那么通过这个名称所指称的,就是不知所云的东西了。或者说它不存在意义。
宗教里说它不可目见,不可思。这又在作为结果的结论上是恰当的。不可目见不可思不作为它在本体的意义上的知识,而只是作为它的存在在结果上认识论上的某个事实。这个事实所指的恰恰是不可知本身。但是这就成为一种指出一个东西的存在但是这个东西的是却不可知的情况。类似康德的思想。造成认识论和本体论之间的断裂。
对于苏格拉底的本体论而言,这样的东西是避免谈论的。苏格拉底的本体论突出来的是可知的东西:善作为最大的或最开始的最基础的知识问题。

11如果在欲望的意义上追问活着的意义,这个问题的提出本身就已经预设了一种逻辑:
欲望总是作为一种质料而言单纯的满足为目的,并不考虑任何自身之外的东西。意义的追问落到质料化的欲望上,就已经预设了一种整体审视的回避,对于理性和对于多基于统一的承接,从多中一的生发的回避。单纯在这个意义上是纵欲,对于结果的东西和自身总体诉求的盲目。

而辩证法作为对于这统一的诉求的实践中,那to be的方法论。在多和一之间,对于统一的诉求的承接,回应,方法论作为多和一之间的阶梯或道路的指出。这方法论落到辩证法上。
辩证法是一些恒真命题,基于其作为单纯的思辨的形式。这形式作为一的先天形式,它们是分析命题而非综合命题。在求真时,对于论证的自觉,先于具体论证的实践。而论证的方法论,辩证法,普遍逻辑的东西,又是对于论证的考察中首先可以先天地揭示出来的东西。它作为最大地知识问题或最初的首要的知识。
统一的诉求是人的生命机能是先天的,它不需人的自觉而人总是存在这诉求。但是怎么一的方法论既非人生而有之也非生而知之。它非得基于反思在向上向善的求知中基于分析把它揭示出来,并作为运思中的先天的绝对原理确立下来:为了求真,或基于求真的诉求,或者说基于统一的诉求的自觉之后怎么做的认知而确立下来对于运思提出求真的要求。

12
理想国卷10有个轮回的故事。只有哲学家才能达成一种基于自觉而有意识地选择善的生活。其它的人由于不把求知当作自己的责任,最后活出来的结果的东西,就是某种基于习性、文化而偶然的东西,在结果的恶中走向相反的极端。他促使人对于自身的认识,对于自身的责任的自觉。这点似乎和老师说到的海德格尔的想法是同一个东西
理想国里,理念善作为本体论,它的讨论从日常的经验的东西或结果的东西作为认识论上在先的东西,它们如果缺乏本体的知识,注定是某种偶然的东西

13通过辩证法,苏格拉底指出来推理中的逻辑以及变化世界中不变的绝对原理 本体的存在。这是向上的路 本体论。
另一方面,善作为对于任何善者的判断其真基于论证提出论证的要求,当考虑具体的论证时,着眼点就从先天命题的绝对原理进一步落到具体的论证里。这时就要从论证的形式落实到具体的论据上。这就是任何真理的指出,都要求作为逻辑配置指出其真值条件或具体的根据。善作为非实在的理念,突出来的一方面是论证的要求,另一方面是论证中存在的逻辑比如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它们作为先天命题,突出来的是作为范畴指出来的单纯思辨的逻辑。它们还只是具体判断综合判断的不独立不满足的形式部分,或者苏格拉底的非实在性。从非实在性到是实在性突出来的不是真假之别,不是实在的用作假的,但是非实在突出来的不是假,而是不满足性。从善作为论证的要求,和这要求辩证法上,辩证法作为论证中的逻辑的范畴,作为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辩证法之间作为范畴和处于范畴之下具体逻辑的关系,最高属和种差的关系。或者类比作为范畴的实体和第一实体的关系。而任何作为先天命题的思辨逻辑思辨中的法则,它和具体论证具体综合判断的推理,是一种形式和质料,论证的逻辑和论据的衔接构连,使得一个事实能作为细节通过嵌入论证的逻辑支持论点。这个嵌接就是逻辑的形式和实在的事实作为细节间的衔接。它要落到实处。就伦理命题而言,这细节落到人的人性实然或实在的状况里。而它作为对于人自身的认识,恰恰就是某种在伦理命题的理念的构造中的基础的东西,它就是认为自身立法,自我定义的理念本身。这就是向上的路和向下的路是同一条路。理念作为关于世界实在的判断,它一方面是对于人自身人性实然的认识或揭示,同时作为本体揭示出来它自身就是值得向下诉求的目的的确立下来。城邦的正义,非得落到这种对于人性实然的考察和揭示上,才算落到实处。
并且,这里谈的还是一个相对的形式的东西。理念或人的需要,人性实然本身,就是一个相对的东西。从生存危机中不择手段地谋生存。这是古代苏格拉底基于时代背景对彼时世界和人自身的需要或值得诉求的总体目的的判断。放到近代,时代背景的变迁之下,理念落到了人为自身立法的天赋人权的理念上。这不是不承认生存诉求,而是不满足于不择手段的生存诉求生存竞争,进而在某种生存条件的宽裕之下要求单纯的不择手段的谋生诉求之外为生存赋予更多内涵,这就是天赋人权的理念。是为生存这个理念作出内涵上定义的进一步赋予。这基于对于人性实然在生存大体不成问题之后新的要求的发见。这一步大体上就是to be的一步,是下伦理判断的一步,认识自身的一步。

向下的路,在伦理命题中是回到人自身人性实然的认知,在自然科学的判断,则是论证的逻辑其论据落到某种典型的体现物质规律或本性的实验中揭示出来的东西上。作为论据的东西,一定蕴含深刻的自然规律,并基于作为一个整体的语境下能够本质性地揭示这自然规律。

向上的路,就伦理命题而言的实在的理念,它最后落到的是最后自己要的是什么,落到认识人自身的要求来。而向下运用时,论证中作出预见和谋划时,种种世界中具体的善者比如城邦的正义,它最后的落脚石,最下面承担起其上的东西而其自身作为一种自身给出来的没有承载者的东西,就是那本体的作为人之人性固然的诉求。向上的路在于揭示或认知这本体的东西,而向下的路在于基于这本体这最初被规定下来的本体所是作为基石在世界中按思辨逻辑演绎地构筑起体系来。向上的路和向下的路时同一条路,在于真的诉求下,两方面都着眼于同一个基底的东西的确定。
在这里,逻辑可以区分为非实在的形式逻辑,和实在的关乎世界的判断某种形而上学预设的东西。后者在人性固然的考察里,落到关乎人性的洞见上。并且,这里的人性是一种经验性的基于具体条件而决定的存在的可能性。它并非一种绝对的普遍的或者说脱离语境而成立的实在的理念。按苏格拉底的方法,真理区分为实在的和非实在的。非实在的真理指作为综合判断的不满足的形式部分的形式逻辑,它就是归于辩证法这个范畴之下的种种思辨逻辑。实在的真理就伦理命题而言则指基于智慧这个范畴之下对于人性诉求或人自身的需要的洞察的知识,基于它而产生出种种具体的东西的理性和正义来。它们关乎人的世界的判断,而非单纯的思辨。思辨作为形式逻辑不对人的世界作判断不对综合判断负责。它是实在的东西的不满足的形式部分,作为必要而非充分条件。一个必要充分条件是所有必要条件的总和,就伦理命题而言包括形式逻辑的蕴含,以及还包含运用它作出基于给出事实诸多的协调统一的判断。这判断在于基于诸多事实的给出,然后对它们作出一种整体性协调统一,这统一不是基于外部的什么东西而作出,那样的话这外部的东西由于并不在事实和逻辑之内,而无从讨论。这里强调的是一种事实之间某种条件关系的确认。实在的理念中向上的路,这时是对于诸生存诉求,以及对于人自身的定义作出基于生存诉求的可预期达成而对于人性自身作出人为自身立法式的自我规定。这就是天赋人权的宪政实践的逻辑地位。而人的这种自我规定,并不涉及对于生存中固有的需要或欲望的不承认,而只是要求基于一种整体上,一方面的时间上理念和结果之间的一致性统一,想到的还是做得到的,理念本身的真的要求,另一方面是城邦里不同人之间共处所要求的个体欲望的边界,基于对于别的公民的基本诉求起欲望的承认和尊重而对于自身的欲望划出并非基本程度而言而是纵欲而言的边界。
对于欲望的节制,划出边界,恰恰不是否定欲望,而是认识欲望本身,使得对于欲望从一种感性的无节制的东西回到对于人自身的需要的认识上来。欲望有一种特征,比如饮食男女,它们都是在满足的或得到的过程中取消自身的。并非伴随着欲望得到满足而那欲望本身并不变化。饿了吃一个包子狼吞虎咽,美味至极。再吃一个,还是好吃。如果我的胃口是4个包子,那么吃到第4个时,就饱了。就是不饿了。这时如果包子本身做的特别美味,可能还想多吃2个,但是那2个之后,欲望终有劲头。再看见同样的包子,再无食欲了。它不像一个包子放在那里,包子作为对象的存在本身并不因为我看它认知它而有所改变这样的事实的客观性。欲望的主观性,使得对它的认识不能局限于一时的感官本身。饿时的欲望,并非总是这样存在的东西,随着饮食,它在逐渐消减。对于欲望的认知,就要把它置于这个满足中自我取消的过程联系起来,从而取得关于欲望的边界的知识。比如我饿了,我的食欲不是此时凭感觉可以永远吃下去,而是就是4个包子的需要。性也是如此。性饥渴时,不容易对性的满足作出理性的认知。从来没有性满足过的青年,则难以设想它还有餍足的可能,而造成一种不知餍足的欲望的放大。
这就把欲望作为一种主观的感性体验,认识到本体上或原因上基于某种需要。而需要比如饮食对于生存活动的支持,是有限度有可以度量的计算的。一天何种活动消耗的卡路里大体上是有数的,那么相应对于饮食的需要就是大体上这个数。性欲也是一样,相应于人的体质而有定数。它们都不是无限的。这里存在某种物理的东西对于感性的欲望的规定。因果规定。原因的东西作为本体。
但是理念的向上的路,思辨逻辑作为运思的形式可以作为不满足的(弗雷格)或不独立的(胡塞尔)部分作为分析命题单独指出来。而实在的理念,对于条件的东西的考察,并且这条件的东西始终落到对于生存诉求和人的需要自身的满足为目的或条件,而产生出来对于欲望本身基于存在的正当性的承认之上对于纵欲的节制。这个节制有度的标准或原则,就是从多之中的统一的诉求所召唤而来的理性。对于结果负责造成对于原因的东西所有的多的整体审视提出要求,在所有多给出之先,就提出这个要求。这对于人提出事实考察的要求。而使人自觉如此的,是对于统一的诉求的自觉或认知,从一种凭本能或直觉无意识的统一的诉求,进到一种自觉的统一的诉求的提出。
作为目的的理念基于对人自身诉求的认知而决定下来(向上的路),在向下践行时,它不只是在目的的给出上起作用,这目的的合法性的根据,那落到实处时的选择,回到微妙敏感的价值判断的瞬间,还是同一个理念作为人自身需要的唤起 在场,而起到作用,它决定着事实上人作出什么选择。实在的理念不可作伪,因为它要起到的作用,包括向下践行时回到人性的唤起作为价值判断的根据,做出来的东西。人性固然,在于恰当的场景之下,人的判断总是基于某种人性的唤起而总是如此这般作出选择。智慧这个范畴下实在的理念,因而它就是认知和揭示人性本身,而非引入某个非人的东西。而向上的路,在于指出人性本身不是一个绝对的东西,而是基于条件相对的东西。认识到条件的认知的需要,并且有意识地基于条件去认识自身的人性,而非局限于一开始匮乏的情况,无条件或没有额外要求的陷于偶然性的生存诉求。认识到条件的变化,生存条件的变化,近代生产的技术能力已经足以保证社会成员的生存了,问题推到怎么设计一种使得生存从可能性到确定性的制度保证。
这里有2个思路。一种是整体主义的计划模式,另一种个体主义的注重个体自由的市场模式。这里就存在一条向下的路的辨析。整体主义如何落到实处?一种整体主义只能是目标上的,而不能是过程中落到人性的东西。天赋人权理念,和大市场小政府是一致的。它们都对于人性提出一种基本的东西的保证、尊重,但是并不触碰对于人性更富于逻辑的自由发挥作出上限的封顶式的规定。整体主义的问题在于否定人性的自由探索的诉求,为了一个较低的生存诉求。这是糟糕的,违背人性事实的。而天赋人权的理念提出下限的起码的要求的保障的诉求,同时对于更好的东西的探索常识不作规定,给自由留下发挥的空间。这是符合人性自然的。就这对区别而言,整体主义有乌托邦的嫌疑,只是空想而无从落到实处。实践中最后落到的实处,从历史和现实的观察而言,是暴力和虚伪。这细处的事实反证整体主义的空想。
近代社会的理性,体现在天赋人权的理念通过立宪的实践。理性在此只能指出从古代的无条件的生存诉求进到基于某种条件(工业革命使得工业生产能力对于固有的生存所需而非新需求的过剩)使得古代人作为单纯的客体作为生存负担,进到人作为主体的诉求的生起。天赋人权,可以看作对于生存诉求的可预期的实现的一种手段性的制度设计,但是同时,它也是一种人作为主体的转向。两者之间可以协调的基础,在于生存本身也是人的诉求,它是诉求中基础的部分。
理性要落在有根据的东西之上。就伦理命题而言,理性并非自足的,它基于的是智慧这个范畴下对于人自身需要的认识。理性总是作为以之为目的的服从接受其规定所产生出来的规范性。离开对于人自身需要的认识,离开人性的洞察在向上的路中幽微之处的审视和作出的富于逻辑的判断,实在的理性就无从谈起。而非实在的理性仅仅只是统一的诉求,以及作为不满足的或非实在的普遍意义上单纯思辨逻辑的方法论,而非任何具体方法落实到遵从规则的每一步的路标那样的东西的给出。
区分理念的非实在层面和实在的层面。

14一个东西它自身好,和被认识到好是两件事情。实践的定义,基于认知而有意识地行动、把认为好的东西做出来。这里,认知、求真作为逻辑配置对人提出要求。
实践中的求真,向善,要求结果总是善的或作为善者,和命题作为真值函项,总是以真为意谓类似。求真向善作为运思的逻辑配置,无论它们有没有做到,无论有没有认识到怎么做的方法论。命题就其本性总是要求意谓真,人总是基于求真或真理的要求来运思。这是人的本性。苏格拉底揭示出来的是从目的在先规定的理智的真,推进到对于目的本身的选择和判断为真的要求。这就要求目的本身还是作为结果的东西,探究其原因。理念善在于就实在的理念为善的根据而言,提出的论证的要求,以及这种论证中可以先天谈论的思辨的形式,它是任何成功或有效论证中共同分有的部分。善是非实在的,指的就是这可以谈论的思辨性作为论证的普遍形式的部分,并非具体的实在的论证,作为一种不满足的形式部分而言。
逻辑问题作为具体问题的普遍命题分析命题,或者说作为具体问题的逻辑预设的探究和揭示。在具体问题中,基于对于自身逻辑前提的东西的无知,在推理和演绎中可能盲目地悖逆自身逻辑预设的东西。因此,逻辑的探究具有某种正本清源的作用。通过前提的揭示廓清演绎的合法性的边界。
自身好的东西,那统一的意愿作为人的先天的逻辑机能本身,把它揭示出来,并且进一步落到运思中的思辨逻辑作为绝对原理中。

向上的路,和向善的路,需要区别。向上指原因的追溯中本体论的指向。而善作为苏格拉底的理念的本体。两者之间,是一种问题和回应的关系。

15代数和分析的反思对逻辑溯源相比,前者是同类的东西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者却是类的类的思路,从一个基于外延给出来的认识论上可以直接给出的类进到给出这个类的原因,它基于内涵的定义。后者是从整体到部分的东西的分析。这就是苏格拉底从正义的城邦推进到到正义的灵魂,架起这个推进的梯子、方法论。
在这里,这个推进还是基于思辨作为梯子作出来的。苏格拉底的善,着眼的恰恰是这个梯子,作为方法论的思辨逻辑本身。它作为一切运思的先天逻辑或绝对原理被揭示出来。而它是不满足的,非实在的,或作为分析命题:它们谈论的是同一回事。
从以大见小对于正义的定义的给出,把它进一步置于以大见小的用法里,在一种类的类对于本质的揭示而言,揭示出来的就是作为思辨逻辑的善本身。
通过以大见小从正义的城邦到正义的定义,所给出来的以大见小的用法在于一种类的类对于类的本质的分析式的揭示,从这个以大见小的例子进一步置于以大见小的这种用法下,得到的就是作为思辨逻辑的善本身 两次类的类的推进 从实在的城邦的正义到非实在的正义的定义,再到作为方法论的善本身
就此而言,哲学的逻辑是基于分析给出剥洋葱一样的一个一个分析命题。逻辑命题并不对于世界的具体判断负责。而单纯的思辨本身,苏格拉底指出来的善,则完全不对世界负责,并不考量世界,它仅仅一种实践领域的伦理学的逻辑而非伦理命题。善具有完全的非实在性。而w的语法考察,则还是类似康德的知性范畴,作为思维在判断中的逻辑机能和感性形式的结合,它是先验的。而思维在判断中的逻辑机能作为语言考察的结论,作为分析命题,则是某种对于知性而言类的类的东西,对于经验而言是先天的规定性,有别于知性范畴作为先验的。

代数和分析的反思之间相同的,是一种认识论上的语境原则。
苏格拉底的本体论,通过以大见小揭示出来认识到,符合分析的方法,和近代的分析哲学一脉相承。或者说,分析是对于其本体论的认识的方法论。而方法论恰好就是苏格拉底的理念的内涵。

16 我是一个动词,表示一个统一的机能要求一的机能。其内涵就是to be和being。其外再无内涵或本质。
笛卡尔最后得到的唯一确定的东西是我思。我是一个迷思,虚幻的或虚构的实体。我思才是真实的存在。这点可以类比语境原则下实在的东西落到的东西,类比w的世界看作由事态而非事物构成。事物和我一样,是虚构的迷思。

17类是共相。这是凭空说的,并没有联系具体的东西。它谈论的只是这么一个事实:共相之相对于殊相,前者作为后者诸多之间所共同分有的东西。这里还并没有联系任何具体的事实。它作为单纯的思辨概念。
但是类的类,在于前者作为一个为外延所定义的具体给出的东西,集合,考虑它们之所以归拢到一起来的原因。这就是基于具体的类(集合)考虑诸多组员之间共有的东西。它就是在内涵上对于这个类的定义。

类的类是基于外延在认识论上直接给出来的东西(集合)对于内涵的东西的确定。
这里的一个前提是,在先给出来的东西只能是已经给出来的东西。比如弗雷格的家人,包括他的父母夫妻孩子,这是可以穷举的集合。而红的东西 这样的类本质上是为内涵所定义却不可为外延所定义的,它就不能作为类的类的考虑的起点,它直接就是试图通过类的类所要考虑的那个东西本身。
通过类的类,达成的是基于外延所定义可以穷举的类,考虑其组员之间共同的东西,或者说它们之所以被带到一起来的原因。在这里,还是存在w在语言游戏里 基于给出数列写出下一步,如果没有某种遵从规则作为基于语境的领会而给出来的东西作为这个行动的规定性,它还是难以作出的。类的类也是这样,从基于外延所定义的一起或一个集合,它是有限项,如果仅仅基于这一起的类本身来考虑其共性,总是存在并非唯一的共性。比如弗雷格的家人,(a,b,c),它们的共性可以是奥地利人,受过教育的人,或人,动物甚至实体。这些可能的共性在内涵上的总和所构成的一个概念或类的内涵,是弗雷格的家人么?但是可能的共性怎么全部给出来,是个难题。还是要引入这个类之外语境中经验的东西。
因此,类1的类2,类1基于外延定义或给出,类2基于内涵定义或给出,从类1到类2的过渡,之间还需要基于另外指出做判断的某种资源作为条件。比如给出石榴花,火,朝霞,夕阳,考虑它们的共性,还需要指出一种眼光:比如它们的颜色。离开这个眼光的指示,作为它们的共性还并非唯一的东西。作为语言和意义的联系,这种多义的可能性带来基于意义的确定性唯一性作为逻辑前提的表达在逻辑上的不可能。
从类的类的思路,联系苏格拉底的善,和以大见小的用法。苏格拉底的本体论探究一种原因,原因的东西作为本体。由于他考虑的是实践,那么,有意识和知识就是作为逻辑配置的东西。这是认识论上直接给出来的。本体论的意义在于这种认识作为绝对原理,它勾连日常的实践,把它自觉地运用下去。从而,理论和理念总是置于和具体的东西的联系中,铺好其向下的路,在具体的事情里能够得到贯彻。作为认识论上在先给出来的有两种东西:一种是基于任何理念所做出来的结果的东西,包括实在的理念作为运思的产物;另一种是人的总是存在的统一的诉求,to be的诉求,它们作为人之为人的先天机能。但是这是两种根本不同的东西。是实践中形式和质料或实在的区分。苏格拉底的工作在于架起两者之间的桥梁,指出两者之间基于何种方式而相互衔接勾连,从而达成统一。这统一是对于自身的认识论上给出来的不同东西之间的统一。其结论是,一个看作另一个的原因。置于因果联系中的统一,而非并列的东西之间的关系,不是实在的理念之间,或者说风吹滚石那样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从而,在实践领域,特别是在运思的实践里,确立下一种归于主体的形式因,以及归于对象(实在)的材料和对象的认知本身(包括实在的理念)又作为这种运思的结果的东西。作为运思的最初的肇因,其本体归于一方面是人总是存在的统一和to be的要求,它们是人的先天机能,另一方面这要求落实到作为运思中作为绝对原理确立下来的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前者提出要求,后者作为对要求的落实,又作为向下运用里实在的或具体的运思中类的类的东西或共相的东西。绝对原理这个概念突出来的就是它作为任何运思中普遍遵守的东西。思辨性作为方法论方面的必要条件,为求真指出方法论方面的要求。它是必要条件但并非所有必要条件。剩下的则是指出思辨总是勾连具体的东西而言,它总是作为形式运用于实在的论证之中。而实在的或具体的论证,总是以具体的论点为中心落到具体的论据中展开论证过程。形而上学里思辨是本体。但是在具体的论证里,轴心的东西不是思辨,思辨作为论证的不可或缺的形式部分,它还并非论证在逻辑上全部东西的指出。完整的满足的具体的或实在的论证,还要基于细节作为论据去构造一个论点。并且,这里的细节作为论据和论点之间,就是苏格拉底的以大见小的关系,就是类的类的用法。

类的类,并非基于归纳得到本质。它还是类似语言的语法考察,从自身之外的语境中得到语法的领会的契机。某种语境中基于某个语法的类做选择题,而非填空题。就理念善作为本体论而言,统一的意愿和要求,它同时作为人的先天的生来的天赋机能。这个机能在实践中恰恰作为整合或统一所有的东西的轴心、实践的发轫或肇端的东西。把它置于实践中和别的东西的联系中,这就是实践领域的逻辑配置的揭示,作为伦理学的逻辑而非任何具体的伦理命题。作为非实在的而非实在的理念。

17
本体论基于的逻辑前提是,因果关系的存在。在实践中,有意识的行动向上之于理念或目的,向下对于结果地东西,确实存在因果联系。
但是进一步考虑更基底的东西,现象之间的因果相继的存在,休谟的怀疑,确实存疑。
本体论如果离开狭义的伦理学的考虑,它向下的路最后就要落到自然界本身自然现象作为人的行动的对象或者行动最后着落的物质性的东西,如果自然现象之间并不存在因果相继,大自然没有本体或变化中并不存在不变的东西,那么伦理学的逻辑的本体论也就成问题了:它没法走通向下的路,至少没法在一种理念上证明本体的存在,虽然这并没有实际地影响基于行动和理念,行动和结果基于信念所建立起来的伦理学的实在的理念。而思辨作为分析命题,在这个论证里还是可以免于休谟的攻击。如同城邦的正义作为实在的理念可以并非万世不易的真理,在近代乌托邦的社会实践的谬误无损于基于城邦的正义在以大见小的类的类的用法里得出来的正义的定义的真,也无损于对于这个分析进一步置于以大见小的类的类的用法里,分析地得到思辨逻辑本身作为推理的绝对原理,它就是理念善本身的真理性。

回到本体论,本体之于认识论上给出来的东西,就伦理学和伦理学的逻辑而言并非牵扯出来原来无知的东西。就是说,作为本体的东西本来也就是认识论上直接给出来的东西,只是它还没有和别的给出的东西置于一种系统或整体的联系中审视。它们还是呈现为有待统一的诸多。把某个东西看作别的东西的本体,置于因果联系中,这是对于多的审视的统一的产物。
人的统一的诉求作为先天的逻辑机能,总是存在的要求,作为人的存在的逻辑配置的东西,把它看作整个实践的肇端。这就是本体论。并且,这个统一的意愿,to be的意愿,要落到实处产生出being来,这里还要给出先天命题的思辨逻辑作为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或并非所有必要条件)。善作为主观方面的先天的东西,一种统一的要求和作为如何一的作为方法论的思辨逻辑、辩证法,它是人的任何实践的肇端,作用于实在的材料或其余诸多作为对象的东西,产生出实在的理念及其行动来。
苏格拉底的线喻的四分不是创造原来没有的东西,而是对于世界本身的洞见,对于事实实然的揭示。

本体论和认识论相对。一方面,认识论作为直接可以认识到的东西出发考虑其原因。另一方面,认识论在于从直接给出的东西基于何种方式路径到达本体的指出。本体论也是,一方面它本身就伦理学的逻辑而言,本体的东西必须落在人自身之中某种既有的东西上。比如信念,实在的理念,甚至教条的东西。比如非实在的to be和统一的机能,生而为人总是具有这机能或要求,作为某种生命所固有的冲动。
对于本体论的探究,必须基于认识论下基于根据支持而得到真知。认识论在这里不在于材料性诸多的给出,而是对于它们之间的统一性的认知。这样得到的本体论,就不是生命机能的统一的要求自身,而是置于实践中任何具体的事情中作为其必要条件的东西,置于这样一个逻辑位置上受到认识。
所以,本体论中,本体的东西,就伦理学的逻辑而言,它自身就是人生来就有的东西,本来就存在的东西,而非生造出来的。接着的是,它作为别的东西的本体,肇端。对于本体论的认识,善作为最初的或最大的知识的作用,在于把这本来就作为别的东西的肇端的东西,脱离一种无意识或不自觉,使得它到处自觉地运用起来,这向下运用作为其作为本体的东西的使命,去达成自身的使命。从而使得人摆脱对于自身本质或本体的一种盲目或不自觉的状态。而对于自身本质,使命或宿命,根本的目的的无知,可以看作根本上的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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