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过继”现在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我理解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按习俗进行了过继,但没有办理收养登记,也不存在法律认可的事实收养关系
收养登记,指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的收养登记。事实收养,指1999年4月1日、即《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
未办理收养登记,也不是法律认可的事实收养关系,过继双方就不是法律认可的父母子女关系,被过继的人和生父母的关系没有解除,仍是生父母的子女。
生父母没有遗嘱的话,被过继的人仍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但其如果没有对生父母尽赡养义务的话,应当少分或不分。详见下面的法律条文。
生父母有遗嘱的话,按遗嘱办理。
过继方可以立遗嘱将遗产留给被过继的人,被过继的人继承的过继方的遗产,不影响其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双方也可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过继方没有遗嘱,双方也没签前述协议,但被过继的人对过继方扶养较多或受其扶养,可以根据“酌情分得遗产权”,分得其的部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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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办理了收养登记,或存在法律认可的事实收养关系。《民法典》允许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还可以不受被收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等的限制。
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后, 收养关系成立。“过继”双方为养父母子女关系,被过继的人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这时,被过继的人作为养子,成为过继方即养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不再是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但生父母仍可以通过遗嘱,将遗产部分或全部留给被过继的人。
如果被过继的人在被正式收养后,仍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也一样可以通过“酌情分得遗产权”分得生父母的部分遗产。
存在法律认可的事实收养关系的,参照前述分析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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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05条第1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民法典》第1130条第4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民法典》第1131条:【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第十条: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